古代的政治类型学
对比了共和国与君主国之后,韦伯著名的古代政治理论还阐明了一种并未确定历史方向的发展图式。除了作为分类之用以外,他还希望这个图式能够提醒读者注意那些依靠“偶然”获得的源头而出现的非常不同的发展阶段——在那里看到的是政治实体进入了历史。与希腊相比,美索不达米亚和埃及早在最初的历史记载之前若干世纪就有了某种形态的城市文化。
韦伯以“军事体制”为基础建立了他的类型学并分类如下:
Ⅰ.单纯的筑垒防御地;Ⅱ.小“城堡王”;Ⅲ.氏族政治实体;Ⅳ.官僚制的城市公国;Ⅴ.公益性派捐君主国;Ⅵ.特权公民的城邦;Ⅶ.民主制城邦;以及这个图式以外的Ⅷ.军事性的农民兄弟会。
Ⅰ.城市的遥远前身是筑墙环绕的聚落。家族和村庄构成了单独的组织环境。由血亲复仇、礼拜活动和防御目的而形成的联合体,可以提供治安、祭祀与政治保护,但出现在史前时期的这些早期联合体是否产生了功能的划分或重叠,从历史的观点来说还根本无法确定。自由成员共享土地财产权,奴隶制的范围好像有限。政治首领——如果说毕竟还有政治首领的话——主要是承担分配的功能,“这取决于政治环境,即是否存在共同的政治事务。”〔37〕
Ⅱ.城市的晚近前身是土地、奴隶、牲畜和贵金属所有者控制的城堡,他是一个拥有私人扈从的统治者。至于乡村的状态,目前还几乎一无所知。对臣民的剥削方式似乎极为多样。肥沃的土地和贸易利润促成了这些“城堡王”的崛起;他们的法度与通行的法度互不相容。扈从们与农村人口分离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传说及事实,扈从往往由外邦人和冒险者(“强盗团伙”)构成。古代城邦乃是产生于一个“城堡王”对其他“城堡王”的胜利。
Ⅲ.另一个接近古典城邦的现象是氏族政治实体(Adelsstaat[6])。贵族的构成成分是债权人,他们发展成了一个土地食利者阶层。农民先是变成债务奴隶,然后又成为世袭依附者。贵族家族群体积聚了足够的土地和家仆,自我装备并训练成职业武士,从某个卫城统治着乡村。在以军事手段组织起来的城市共同体中,相比欧洲大陆中世纪封建采邑的发展而言,这种“城堡王”会丧失影响力而变成一个同侪之首(primus inter pares)。不存在官僚制;充其量就是有一些选举产生的官员。农民在法律上可能与自由人的身份群体相隔离,但古代的审判与债务程序以及统治阶层对法庭的操纵,无需正式的屏障也足以维持社会隔阂。
Ⅳ.第二种状态(“城堡王权”)可能会继续沿着与第三种状态相反的方向发展:王可以继续有效地使扈从们臣服于他,建立一个官员系统并借此治理“臣民”。这时的城市就不是自治的城市(埃及、亚述和巴比伦的情形可兹为证)。那里的经济可能接近于“国家社会主义”经济或者交换经济,这要看王室的需求满足模式。在第三和第四个条件下,统治者直接利用劳动力的范围反而与民间交换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由于支配要依靠税收,不动产的自由转让就可能得到承认。然而,官僚制的国王一般都会反对贵族积聚土地,但他会允许土地分散,比如希腊的僭主——还有拿破仑一世。(https://www.daowen.com)
Ⅴ.随着王室需求满足方式的理性化,官僚制城市或者河畔王国可能会发展成威权主义的公益性派捐城邦,满足需求是“通过精巧的强迫劳务制度,并且视臣民为纯粹的臣民”。〔38〕即便在这种城邦,也有可能存在自由贸易和地理上的流动性——只要它们还能带来收益。事实上,城邦可能还会以17、18世纪的“开明专制”方式支持它们——又一个说明性的类比。
Ⅵ.这种类型产生于第三种状态,但也不无极为异质的过渡。它是“重甲步兵城邦”(“polis of hoplites”),那里都是由公民组成重装甲步兵。贵族血亲集团对城邦的统治和城邦对乡村的统治被打破。公民的重甲军队包括了全体土地所有者,因此而使兵役实现了相对民主化。
Ⅶ.真正的民主制城邦则是第六个条件下的进一步发展。服兵役乃至公民身份并不以土地所有权为前提,而且,在一个无需自我装备的军种——海军——服过役的任何人,担任官职都不需要一成不变的正式资格。
Ⅷ.这个类型学以外的一个主要事例是组织成重甲步兵的农民联合体,它在某些情况下创造了历史,从古代的以色列直到中世纪的瑞士联邦。
有一个重要维度则越过了这个军事—政治组织的类型学:“世俗政治权力与神权政治权力公开的与隐蔽的斗争,一种影响着整个社会生活结构的斗争”。〔39〕功能的专门化切断了王权与教权的原始联系。祭司通过控制经济资源而坐大,他们使大众的宗教焦虑经久不息,他们掌握着早期的“科学”,尤其是控制着官僚制国家的教育。这种斗争导致了“文化的实际发展”中世俗化与宗教复原的历史沉浮,因为篡夺者最后要力争获得正当性、从而需要宗教复原。
因此,韦伯汇集了在《经济与社会》中展开讨论支配社会学的诸要素:家产制、封建制、超凡魅力(比如军事共产主义)、城市和僧侣政治。总而言之,韦伯对古代与中世纪的研究不仅包含了晚期著作的大量历史素材,而且还有对它的逐渐概念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