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行动的概念

一、经济行动的概念

根据行动的主观意义,只要它是为了满足对“效用”(Nutzleistungen)的欲望,就应该叫做“以经济为取向”的行动。“经济行动”(Wirtschaften)是指行动者和平运用资源控制权,其主要动力就是以经济目的为取向。这种取向中的“理性经济行动”——深思熟虑的有计划的行动——需要具备工具合理性。我们将把自主的经济行动叫做“经济”(Wirtschaft),把一种有组织结构的持续性经济行动系统叫做“经济企业”(Wirtschaftsbetrieb)。

1.前面(见第一章,一,B)已经指出,经济行动本身未必就是社会行动。

2.经济行动的定义必须尽可能具有普遍性,而且必须表明,一切“经济”过程和对象的特征,都是完全决定于它们作为人的行动的目的、手段、障碍或者副产品所具有的意义。然而,有时我们也会听到这样的说法,认为经济行动是一种“心理”现象。此说大谬不然。货物的生产,定价,甚或对货物的“主观估价”,如果它们都是一些经验过程的话,那就远不仅仅是个心理现象。然而,这个误人视听的表述后面却有一个正确的洞见:这些现象属于一个独特的主观意义类型。唯有这一点才能定义作为一个整体的相应过程,也唯有这一点才能比较容易地对它们做出主观解释。

此外,阐述“经济行动”的定义必须把追求利润的现代商业经营的操作考虑在内,因此,这种定义不能直接以“消费需求”以及对这些需求的“满足”为出发点,而是必须从以下两个事实出发:一是存在着对效用的欲望(要求)(即使纯粹的金钱追求也是如此),二是存在着为满足这种要求所需的供应手段(即使是“满足最低需求”的最原始的经济也是如此,不管这种供应手段多么原始和传统)。

3.与“经济行动”不同,“以经济为取向的行动”则适用于指称这样两种类型:(a)虽然主要以其他目的为取向,但在追求这些目的时也重视经济上的考虑,即自觉认识到必须在经济上审慎行事;(b)虽然主要以经济目的为取向,但却使用物理暴力作为手段。因此,所有受到经济考虑影响的非经济行动与非和平行动,都应该叫做“以经济为取向的行动”。因此,“经济行动”是经济考虑的一种自觉的、主要的取向。它必定是自觉的,因为重要的并不是进行经济准备的客观必要性,而是相信它有必要性。罗伯特·里夫曼(Robert Liefmann)突出强调了正是这种主观上可以理解的行动取向产生了经济行动,这很正确。然而,他却不正确地把相反的观点归到了所有其他作者的名下。〔2〕

4.每一种——包括使用暴力的——行动类型都可能会以经济为取向,例如掠夺性远征和贸易战这样的类战争行动。弗朗兹·奥本海默(Franz Oppenheimer)尤其正确地把“经济”手段和“政治”手段作了区分。〔3〕把后者与经济行动区别开来具有实质性的意义。毫无疑问,使用暴力和通常意义上的经济获取精神是极不相容的。因此,直接使用暴力占用货物以及使用暴力直接对他人进行强制,就不能叫做“经济行动”。同时,不言而喻,交换并不是惟一的经济手段,尽管它是最重要的手段之一。此外,形式上以和平手段进行准备,以使有计划地使用暴力获得成功,比如军火生产和战时经济组织,也同样是经济行动。

任何理性的政治行动进程,在涉及准备必要手段时,都会具有经济取向,而且政治行动始终都有可能服务于经济目的。同样,如果没有国家合法强制力对经济资源控制权的支持,就是说,如果形式上的“合法”权利没有暴力威慑的支持,任何经济系统都将难以为继,现代条件下的现代经济秩序更其如此,尽管不是必定如此。不过事实上,一个经济系统依赖于暴力的保护,并不意味着这个系统本身就是使用暴力的样板。

如果坚持认为,不管如何定义,经济——例如与国家相比——都只是一种手段,这是根本站不住脚的,因为显而易见,对国家本身进行定义,也只有根据如今已被它所垄断的手段——暴力的使用——才是可能的。如果说一定要作出什么区别的话,那么就实践目的而言,经济行动就是在各种目的之间进行审慎选择;然而,这种选择是以当前就能得到或者为了各种目的而可能得到的手段的稀缺程度为取向的。(https://www.daowen.com)

5.并非任何理性选择手段的行动类型都可以叫做“理性经济行动”,甚至不能叫做任何意义上的“经济行动”,尤其是应当把“经济”与“技术”(technology)区别开来。〔4〕一个行动的“技巧”(technique)指的是它所使用的手段,这与行动最终要以之为取向的意义和目的是正相对立的。“理性的”技巧是一种对手段的选择,是自觉而系统地以行动者的经验和思考为取向的,而科学知识乃是具有最高合理性程度的理性技巧。因此,具体什么东西应当被看作是“技巧”,这并无一定之规。一个具体行为的终极意义,就行动的总体背景来看,可能就是一个“技术”秩序中的意义,亦即在更大的背景上说,它仅仅作为一个手段才是重要的,此时这个具体行为的“意义”(从更大的背景来看)也就在于它的技术功能,而被用来依次实现这种功能的手段就是它的“技巧”。在这个意义上说,一切能够设想到的行动类型都有它们的技巧,祈祷的技巧、禁欲的技巧、思维和研究的技巧、记忆的技巧、教育的技巧、实施政治支配或僧侣支配的技巧、行政技巧、性爱技巧、作战技巧、音乐演奏技巧、雕刻与绘画技巧、做出法律裁决的技巧等等。所有这些都能达到极为不同的合理性程度。“技术问题”的存在始终意味着,对于达到目的的最理性手段的选择总会存在某些疑问。总之,衡量一种技巧是否具有合理性的标准,大概就是“用力最少”的著名原则,即在所支出的手段与结果的关系上达到了最优化(而不是用绝对最低限度的手段达到了一个结果)。当然,同样的原则看来也适用于经济行动,或者任何类型的理性行动,但却有着不同的意义。只要行动是这里所说的纯“技术”行动,它所关心的就只是在具有同样性质和确定性、能够带来同样持久的效果、相比而言能够用力最“经济”地达到一个既定目的的手段之间进行选择。所谓相比而言,就是在达到该目标的不同方法上存在着完全可以直接比较的手段支出。如果目的本身被公认为无可置疑,那么纯技术的考虑就可以忽略其他的需要。因此,假如就一台机器在技术上所必需的某个部件是用铁还是用铂来制造的问题作出决定,如果这两种金属用于特定目的所需要的数量均有保证,那么惟一的技术根据大概就是使用哪一种才能最好地达到既定效果,同时又能把其他可比的资源消耗——比如劳动——降到最低限度。但是,一旦这种考虑又进一步涉及这两种金属就其潜在用途——这是今天的任何一个技师都会在化学实验室里不断关注的问题——而言的相对稀缺程度时,由此产生的行动就不再是这里所说的纯技术行动了,它还是一种经济行动。从经济的观点来看,“技术”问题始终包括了对“成本”的考虑。这对经济目的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而此时就总是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如果这种特定手段不被用来满足上述既定需要,而是去满足其他需要,那将带来什么后果。这个“其他需要”可能与当前的需要有着质的不同,或者与将来的需要有着质的相同之处(弗里德里希·冯·戈特尔-奥特里林费尔德(Friedrich vonGottl-Ottlilienfeld)也持有同样的观点,见《社会经济学概论》(Grundriss der Sozialökonomik)Part Ⅱ,2;R.里夫曼(RLiefmann)的《国民经济学基本原理》(Grundsätze der Volkswirtschäftslehre)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杰出的论述,见该书第一卷[第三版]第322页及以下诸页。试图把所有的手段都简化为“劳动的最终消耗”是错误的。)

对于一个既定的技术目的来说,使用不同的手段比较起来要支付什么样的“成本”,这个问题的答案最终要取决于这些手段对其他目的的潜在效用,劳动力的情况尤其如此。例如,这里有个我们所指的技术问题:为了移动某个特定的重物或者把矿石从特定深度的矿井中运送出来,什么样的设备才是必需的,以及选择哪种设备才是最“合适”的,就是说,其中哪一种设备能够以最少的劳动消耗达到预定的成效。另一方面,这又是个经济问题:市场经济考虑的是能否通过产品的销售以货币形式偿付这些消耗;计划经济则会考虑是否能够提供必要劳动和其他生产资料而又无碍于满足其他被认为比较迫切的需要。这两种情况都是一个对目的进行比较的问题。经济行动的取向主要是个针对某事物的目的选择问题,技术取向则是个为既定目标选择适当手段的问题。出于对技术合理性进行理论(当然不是实践)定义的目的,一个技术过程的产物是否在什么意义上都是有用的,这完全无关紧要。用这里的术语来说,我们可以设想某种理性技巧,它要达到的目的并没有谁去欲求。例如,可能会有人出于技术乐趣而应用一切最现代的方法去生产大气层的空气。这种行动有着纯粹的技术合理性,对此没有任何人会表示哪怕丝毫的异议。但是从经济上说,在正常情况下,这种做法显然是无理性的,因为没有人需要这样的产品(请参阅冯·戈特尔-奥特里林费尔德的《社会经济学概论》前引部分)。

现时代的所谓技术发展,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以经济上的赢利为取向的,这是技术史的基本事实之一。然而,无论这种经济取向多么重要,却并不是它独自决定了技术发展的方向,另外还有其他一些因素也发挥了作用,部分是那些不切实际的空想家们的游戏和沉思,部分是对来世的关切以及形形色色的幻想,部分则是对艺术问题的全神贯注,以及其他各种非经济动机。所有时代的主要重点都是从经济上着眼于技术的发展,这在今天尤其如此。假如不是理性的计算构成了经济活动的基础,假如没有非常独特的经济背景作为条件,那就根本不可能存在理性的技术。

一开始定义时没有把经济取向和技术明确区分开来,这是社会学出发点的必然结果。从社会学观点来看,在可供选择的目的之间以及在目的和成本之间进行权衡,乃是一种“连续性”的结果,至少在成本的支出并不仅仅意味着完全放弃某个目标而去支持更为迫切的目标时,情况就是如此。但是,一种经济理论从起点上就强调这一准则,那就会做得更好。

6.把控制与处置权(Verfügungsgewalt)〔5〕标准纳入社会学的经济行动概念中乃是必不可少的,先不谈其他原因,至少,现代市场经济(Erwerbswirtschaft)的实质就在于一个完整的交易契约网络,就是说,在于审慎而有计划地获得控制与处置权。在这样一种经济中,它是经济行动与法律之间关系的主要来源。不过,任何其他类型的经济活动组织也会对控制与处置权进行某种事实上(de facto)的分配,无论它们的主要原则多么不同于现代私人经营的经济,而后者对这种权力的法律保护,是掌握在自治与自主的经济单元手中的。无论是社会主义的中央权威还是无政府主义的辅助机构,必然都会依靠对必要劳动和生产资料拥有某种控制权。调度文字手法可以掩盖这一事实,但却无法否认它的存在。至于通过什么方式来保证这种控制权,这对于定义的目的来说并不重要;无论是依靠惯例还是法律,也无论它是否根本就不享有外部制裁的保护、而仅仅依赖于习俗和自我利益基础上的实际预期来保障。这些可能性必须被考虑在内,无论法律强制对于现代经济秩序来说是多么重要。因此,控制权在社会行动概念的经济方面之必不可少,并不意味着按照定义法律秩序就是那个概念的组成部分,不管从经验上认为这有多么重要。

7.这里采用的控制与处置权概念,也包括行动者控制自身劳动力的可能性,无论这是以某种方式从外部给予保障的还是纯粹客观存在的。这样的可能性并不是理所当然,奴隶的情况即可表明这一点。

8.社会学的经济行动理论必须在开始阶段就把“货物”(goods)概念考虑在内(第二节就要这样做)。因为这个理论涉及一种由于行动者深思熟虑的结果而具有了特定意义的行动类型,而这种深思熟虑本身只能在理论上加以分析,但无法进行经验观察。经济理论的理论洞见可以为经济行动的社会学提供基础,但是它很可能(或许)会有不同的发展方向,而后者可能会发现必须创造自己的理论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