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第二部分:较早的作品
第一章,经济制度与社会规范:关于施塔姆勒
绝大多数著作都是既有一个陪衬也有一个样板,它们写出来就是为了评议某些著作并与其他著作竞争。《经济与社会》一个明显的起点,正如韦伯在“论解释性社会学的若干范畴”(1913)一文的篇首提示中所说,就是要明确评述鲁道夫·施塔姆勒“所言何指”。〔62〕此文是一篇更长的方法论导读的一部分,亦即1914年的概论“不同形态社会秩序的诸范畴”第一节。
与耶利内克、齐美尔、松巴特等朋友一样,韦伯也撰文批判了施塔姆勒的《用唯物史观看经济与法律》一书。〔63〕他断然否定了此书“学术存在的权利”,〔64〕不过,他的批判并不意味着他反对历史唯物主义。新康德主义哲学家施塔姆勒声称,他要系统地演绎客观上正确的社会行动的可行性,并通过证明社会理想与社会法则的同一性为社会科学奠定新的基础。他详尽讨论了法律秩序和经济秩序的关系,否认两者存在因果关系,认为它们相当于形式和内容之别,这与韦伯的立场是截然对立的,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一再指出(见下文325ff.与32f.),他的批判矛头所向是(a)把秩序的规范效力和经验效力混为一谈,(b)把对行动的规范性取向的调整与事实调整混为一谈,(c)从自由意志的角度对比惯例和法律——仿佛惯例不是强制,(d)认为法律和惯例是与行为的“实质”相对而言的“形式”。
作为一个训练有素的法学家和经济学家,韦伯既要面对规范性的法学取向,又要面对自由放任主义经济与国家社会主义经济的伦理成分。他只有坚持把规范性与经验性加以分离——借助他的社会行动理论而实现的分离——才能发展出一种社会学方法。在论解释性社会学一文和《经济与社会》第二部分,韦伯也像在后来的第一部分中那样定义了社会行动:以他人的表现为取向的具有主观意义的行动——早先的用词是Gemeinschaftshandeln,后来的用词则是soziales Handeln。受到规范性调整的行动仅仅是社会行动的一个变体。“就其与法律的关系而言,社会学并不涉及法律规范从逻辑上说是正确的‘客观’内容,而是涉及行动,在其他的考虑中,人们对于某些调整的意义和效力的观念,可能会发挥重大作用而成为行动的决定性因素并随之产生结果。”〔65〕
韦伯循着日益理性的控制、持续的法律强制这个思路,详细说明了一种连续性的社会行动类型学。这种类型学——本书附录一中有部分介绍——包括了从单纯的共识性行动(Einverständnishandeln)和临时协定(Gelegenheitsvergesellschaftung)、经由受调整的行动和持久的联合体(Vergesellschaftung)直到组织(Verband)和强制性机构(Anstalt)。凡此种种行动,都不同于那种既非社会的、亦非含混不清的表现:Massenhandeln,它可以译作“大众行动”、“统计上常见的行动”或者“集体表现”。
在这个图式中出现的只有人们的行为,而不是社会与各种群体。然而,人们是在具体形式的群体(Gemeinschaften)中行动的,而且,只有当他们有了社会学意义上的“章程”,就是说,只有他们的秩序被成员(或局外人)出于某些原因而一致接受时,这种行动才是一以贯之的。对正当性的信仰不是主要原因。故此,韦伯在第一章讨论了法律对经济行为的实际影响所产生的结果。
如果对货物与劳务的实际控制得到了一致承认,这就构成了经济秩序。因此,社会学的经济学处理的是人们由于“必须考虑经济生活的事实”而采取的行动。不过,工具理性的行动也必须考虑法律的事实,即从经验上可以定义为“有保障的法律”:一个法律秩序的存在,而不管某个联合体是否准备强制实施这个秩序。韦伯立即明确指出,法律绝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由暴力(Gewalt)予以“保障”的,他断然否定了“只要政治共同体的强制手段高于所有其他共同体的强制手段,国家就会存在”这样的观点(下文第316页)。
对于秩序的两个基本范畴——惯例与法律,韦伯的定义更接近于萨姆纳,但与施塔姆勒截然相反。尽管惯例并非由专门结合在一起维护惯例的人(一个班子或者一部机器)加以保障,但也可以像法律那样对群体的部分成员有效地进行心理甚至物理强制而得以实施。对一个惯例秩序或者法律秩序的服从,往往取决于个人在共识性行动过程中的自我利益。不假思索的习惯则是调整和被调整行为的另一个普遍原因。惯例和法律都是发端于遥不可知的史前史期的习惯和习俗。然而,考虑到这些经久不衰的力量,历史学家就必须能够说明人们的革新能力从何而来。韦伯反对那种陈旧的模仿说而赞同黑尔帕赫的理论,即革新是通过灵感和移情实现的——第六章 和第十四章超凡魅力理论的先声。
韦伯的分析始终都在同时力求术语的精确性,坚持以现实主义态度对待人类事务:人是习惯的造物,但也会受到自身物质与观念利益的强有力驱动以规避惯例和法律规则;不论什么社会,经济上的强大势力都会倾向于对法律的制定和解释发挥重大影响。然而,法律携带着各种形式的强制力登台亮相,也产生了大不相同的社会行动。总体的情况不好多说。韦伯这里也像在别处一样谨慎地指出了归纳的限度:“不可能泛泛地确定法律对经济行为的实际影响,必须根据每个具体情况进行计算。”
第二章,关于马克思、米凯尔斯和松巴特
韦伯强调归纳的限度是直接对历史唯物主义和经济功能主义的关键一击(见下文第341页)。一部论述经济与社会的著作,迟早必定会针对历史唯物主义表明立场——韦伯一开始就在适当的时候表明了他的立场。然而,如果认为本书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是对历史唯物主义的批判、它远远大于韦伯的其他论辩与实证兴趣,那就错了。比如韦伯对古代资本主义的兴趣,初看上去像是对历史唯物主义作出的“反应”或者“反思”,但更多的往往是在取代一种经济与法律史的传统,而马克思主义就是其中一个极端性的分支。韦伯承认历史唯物主义是一个政治力量,但不会严肃看待它的终极主张。他在社会学学会第一次会议上告诉他的同事,这一章早就该完成了:
我不敢苟同发言者之一的这种说法,即某一个要素——技术或经济要素——可以成为另一个要素的“终极”原因或者“真正的”原因。我们审视一下这些因果路线就会看到,它们有时是从技术问题伸展到了经济与政治问题,有时则是从政治问题伸展到了宗教与经济问题,如此等等。这里不存在休止点。在我看来,常见有人主张的那种唯物史观,即经济在某种意义上说是这个因果链的终点,作为一个科学命题已经彻底完结了。〔66〕
韦伯还驳斥了经济功能主义的理论,因为它假定经济与非经济因素是确凿无疑相互依存的。并非所有的社会行动都会受到经济的影响,也并非所有的群体都与经济有关。然而,具有重要文化意义的群体都会与经济因素发生某种关系;所有持续存在的群体都必定会以某种方式满足自己的需求。韦伯提出了一个简明的经济能动性群体类型学,包括从真正的经济群体、经由各种经济能动性群体和仅仅受经济因素影响的群体、直到政治、宗教及其他性质的调整型群体。〔67〕(按照第一章的推理路线,调整型群体应归入一个经济的群体类型学。)
尽管韦伯注意到了历史上的技术因素,但他还是主要把需求的满足与占用和剥夺方式而不是与生产方式联系在一起。把占用置于如此至关重要的地位,乍看上去好像是一种“准马克思主义”的立场,但事实上却与马克思大异其趣。韦伯认为,马克思主义的生产方式概念既模糊了技术的面貌、也模糊了经济的面貌。他对社会学学会作出了这样的说明:
就我所知,马克思并没有对技术作出过定义。有许多事情在马克思那里不仅显得自相矛盾,而且实际上还能发现有悖于事实——如果我们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的话,当然,我们也必须进行这样的分析。其中有一段常被援引的文字,说是手工磨坊产生了封建主义,蒸汽磨坊产生了资本主义。那是一种技术建构而不是经济建构,我们可以确凿证明,这个断言是根本站不住脚的,因为,一直延伸到现时代的手工磨坊时代,在所有领域都曾产生出了所有可以想像到的文化“上层建筑”。〔68〕
这种上层建筑与占用方式有关,它产生于生计的竞争,但也取决于物质与非物质目标的性质。韦伯接受这样的历史归纳,即自由财产权和既得权利是从共享群体土地的群体成员的逐渐占用发展而来的。私有财产权由于旧时垄断联合体的瓦解而变得举足轻重。历史上反复出现的过程是,日益萎缩的机会导致了垄断,接踵而至的便是由特权成员(Rechtsgenossen)构成了合法拥有特权的群体与机构。韦伯列举了通过对外和对内封闭而占用机会的各个阶段。他用精到的唯名论嘲讽笔法,把德意志帝国的一些当代事例与早期历史上的例证搅拌在一起说明了这个问题(见下文第342页)。
一旦组织得以建立,机构(公职人员、官员)的既得利益便会趋于永存,或者把机构改变得远离了初衷。这种制度化的现象成了韦伯与刚刚完成了《政党》(1911)一书的朋友罗伯特·米凯尔斯之间的一个争论点。〔69〕米凯尔斯把他的观察具体化为“寡头政治铁律”,因而突出了这个现象的同一性,但韦伯却是指出了制度化的多重结果、且往往还是矛盾的结果:它既可能导致垄断化、也可能导致扩张主义(第三章,三)。在韦伯看来,扩张主义趋势最突出的历史范例就是资本主义利益集团与帝国主义同气相求这种古已有之的现象。然而,一个组织的扩张主义趋势也会受到垄断主义利益集团的约束。在那些自愿性的组织中,如果社会行动牵涉到了属人的因素,它的理性初衷就可能被“共同体”目标所遮蔽(见下文第346页),从而促进封闭并确立社会正当性。
且不管这种二元性如何,即使最理性组织起来的群体,也必须以如下一种或多种方式满足自身的需求:(1)大庄园;(2)市场取向的估价;(3)为市场而生产;(4)慷慨赞助,(5)与正面和负面特权相联系的贡赋与劳务(第二章,四)。
就是根据这种类型学,韦伯为那个贯穿于整个《经济与社会》中的实质主题——现代资本主义的前提和兴起——建构完成了一个经济学框架。随后,又从若干有利的角度论述了这个问题:家族以及其他相对普遍性的群体(第三至第五章),宗教(第六章),法律(第八章),政治共同体(第九章),以及各种类型的统治权(第十至第十六章)。然而,这个基本主题并未决定各章的类型学结构;此外,与它并行的还有宗教、法律和政治理性化的主题。重要的是,韦伯在他先前的著作中已经讨论了政治因素,所以不足为怪,他一开始进行历史说明(第二章,五),关注的就是现代国家的金融与货币政策使资本主义的兴起和持续存在成为可能的那种方式。
资本主义的起源问题使《经济与社会》与那部显然既是灵感之源又是陪衬的著作相映成趣:维尔纳·松巴特的《现代资本主义》。〔70〕这个两卷本的大部头著作出版于1902年,此前不久韦伯刚开始写作《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松巴特与韦伯自90年代以来一直都是亲密盟友。韦伯1897年离开弗赖堡去海德堡任教之前,曾试图让松巴特接替他在弗赖堡的教职,但无果而终;在反动的90年代——所谓施图姆时代——官方对松巴特的抵制过于强大。他们两人共同抱有对资本主义经营、资本主义精神、社会改革与劳工运动的关切,共同在《社会科学文献》倡导了价值中立的方法。松巴特在两人当中更耀眼,而且表现得更机智。一方面,他要求“事实、事实、事实——我写书时这个警告时刻都回响在我的耳际”,另一方面,他也试图说明这些事实的最终原因:“我与施莫勒及其学派有别之处就在于,素材安排的建构成分、根据最终原因作出统一说明的基本假设、对所有历史现象作为一个社会系统的重构,简言之,我说的就是那个特指的理论。也可以说,就是卡尔·马克思。”〔71〕
这不过是铺张扬厉地夸大他与前导师施莫勒之间差异的说法。松巴特的著作并没有把许多事实与它的假设联系起来,而且显示出松巴特已经远远悖离了马克思主义,尽管他从来都是一个正统的马克思主义者。无论如何,韦伯并不认为这种假设切实可行,但他对松巴特叙述的事实却饶有兴趣,并决意通过系统的比较研究一探究竟。由于这已涉及方法论的分歧,因而不是两人之间纯粹有意的劳动分工。〔72〕松巴特将同业公会的传统主义取向与资本主义精神进行了对比,由此可以看出两人对于普遍的发财欲望这个问题的重大歧见。这种资本主义精神是欧洲特有的现象,但松巴特在比较观察时仅仅是略有暗示:“瞥一下诸如中国、印度、古代美洲等等其他主要文明就足以证实,在这方面,认为现代资本主义可以根据人类经济的‘普遍发展规律’加以说明,也是难以服人的。”〔73〕从松巴特只是瞥了一眼的地方,韦伯继续前进到了《经济与社会》的比较观察,此后又接着研究了中国、印度和古代犹太教。
第三至第五章,相对普遍性的群体
第三章一开始,韦伯就把他使用的“社会”一词限定于指称“人类群体的一般结构”。他要讨论的就是经济与这个意义上的社会,而不是讨论经济与文化——文学、艺术、科学。他首先论述了那些相对普遍性的群体——家族、邻里、亲属群体、种族群体、宗教群体、政治共同体,换言之,它们是在历史发展的不同水平上都可以看到的群体。这些群体的“发展形式”在支配社会学中都有论及。对于这些比较基本的形式的讨论都很简要,这是有意为之的,部分是因为韦伯主要关心的是形成了较大差别的那些联合体以及它们和宗教、法律、政治的关系,部分大概是因为玛丽安妮·韦伯已在她的著作《合法发展的妻子与母亲》(1907)中详细讨论了某些主题。韦伯仅限于讨论了一系列既有论辩价值又能为今后的扩展预做准备的要点。他的批判目标是进化论观念、尤其是母权制理论和与之相关的家庭、财产、国家的社会主义理论(恩格斯与倍倍尔),农业浪漫派的邻里情感论,祁克把亲属群体视为最早的政治联合体的观念,以及种族主义和民族主义观念。针对那些为共同体的消逝而伤感的浪漫主义观念,同时也针对那些热衷于进步观的使徒,韦伯尽力证明了“共同体”与理性主义的要素、资本主义与共产主义的要素、传统主义与现代主义的要素在任何时候都会出现新的组合,简言之,历史并不是从共同体(Gemeinschaft)向联合体(Gesellschaft)的进步。
韦伯十分肯定地指出,家族(household)是家长制统治和资本主义经营的发轫之地,邻里关系是一种不带感情色彩的经济博爱关系,亲属群体是针对威权主义家族的防护性反作用力量,种族群体则不是群体,严格地说,它有形成群体的倾向,或者是群体形成过程中的残余。韦伯特别强调了在逐渐垄断了暴力使用权的政治共同体出现之前那些相对欠发达社会中群体之间关系的多元性,这与如下观点形成了鲜明对照——现代社会在群体之间关系方面比传统社会更多元。
韦伯不认为能找到证据证明存在过一个普遍的母权制阶段。他把母系群集看作是男人因投军而与家族分离的结果。这种分离便产生了男人之家,即便是今天也还能看到它的残余形式,那就是兵营和学生集体宿舍——韦伯经常喜欢使用挖苦语调来回游刃于某种现象的古代源头和现代遗韵之间。家长制家族是随着武士在乡村的军事扩张而出现的。在论及多配偶制和一夫一妻制时,韦伯提出了一种特别从经济角度来看并不浪漫的说明。一夫一妻制合乎新兴的城市贵族家族的利益,只是到了后来,是基督教把它提到了一种伦理水平上的。随着嫁妆的出现,计算精神进入了家庭内部的共产主义。这种精神又随着资本主义家庭经营活动的兴起达到了一个高度。现代初期资本主义的法律形式,一定程度上就是产生于这种共产主义家族,对此,韦伯早在他的学位论文中就已说明过了。这种资本主义经营最终与家族实现了分离,但韦伯指出了一个历史的扭转:“后来的”经济阶段——比如资本主义——可能会使“先前”的(共产主义)家庭结构得以长存或再现,那里的大家庭仍然是一个单元:“在决算范围以外,这种成员则有足够的运气进入平等与博爱的王国”(见下文第360页)——这是在谈论那个共产主义口号。韦伯显然很高兴胜过历史唯物主义辩证法一筹。他的总体观点是,家族和家庭内部的权威是相对独立于经济条件的,事实上,它们往往还由于历史上发展起来的结构而塑造了经济关系。韦伯相信,对家族关系的契约调整是西方特有的一种现象。只有在欧洲,家族才自然而然地产生了资本主义经营,在其他地方则是发展为家产制支配的经济基础,大庄园(oikos)。
家族之间通过不带感情色彩的、经济意义上的睦邻关系而彼此相关。邻居乃是典型的扶危济困者。因此,睦邻关系并非仅限于社会地位平等者,但社会下层合乎习俗的相互扶助,可以逐步变成一种真正的经济群体或者经济调整群体,不过,即使在早期的自给自足经济中,也未必存在邻里和其他联合体的同一性。只有在共同政治行动的情况下,邻里才有可能发展为一种地方性共同体。
亲属群体一般不是家族的扩大,而是一种防护性群体以保障安全并为个人提供合法保护。集体自助是保卫其利益的最典型手段。最古老的审判程序就是起源于亲属群体内部和之间的强制仲裁。亲属群体没有一个掌握着指挥权和一个班子的那种首脑,就此而言,它们不是韦伯意义上的组织。通过调整婚姻和血统关系,亲属群体可以有效约束家庭内部的权威。同样,那些大帝国的财产法都会稳步削弱无限制的家长权力,但那正是因为家长制占了主导地位——历史发展的又一个辩证特征。亲属群体可能会与政治联合体相反对而与政治共同体的边界相交叉。往往只有在经济条件使建立垄断以排斥局外人成为可取之事时,它们才会变成联合体。
人种和种族是垄断主义利益保护的常见手段。但韦伯怀疑这两个概念以自然主义方式理解时的社会学效用。他坚持认为,且不管遗传学研究的成果如何,社会性的表现本来就必须从社会的角度加以理解。种族成员的身份产生于对共同习俗、共同语言和共同的历史经验的某种自觉意识,它可能是政治联合体的产物并在群体从政治上瓦解之后继续存在。种族的文化与政治重要性端赖这一事实:种族荣誉感是一种特殊的大众荣誉,在极端情况下会导致那种特选子民的观念。
韦伯对民族性和文化声望的概述(第四章,四)说明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中欧政治局势。这一节与论述政治共同体的一章(第九章)密切相关。然而,韦伯有一个更为重要的群体要谈——宗教群体。就理论上的复杂性、原创性和整个规模而言,论述宗教群体的这一章必定要超过前面几章。
第六章,宗教社会学
1902年,松巴特谈到加尔文宗和贵格会对资本主义发展的影响时认为,“这个事实几可谓人所共知,已经无需详加说明了”,〔74〕由是便打发掉了这个问题,但韦伯不为所动,开始更充分地叙述新教伦理对资本主义精神的影响问题。〔75〕他也可能是受到了施莫勒的刺激,后者在一次专横地评论松巴特这位令他恼怒的学生时说:
举凡马克思和社会民主党抨击资本家“渴求利润”并毫无顾忌地无视工人的福利时,主要关心的是1500到1900年间发展起来的那种个人主义的逐利方式,它摆脱了先前的绝大多数道德与社会束缚。如果想要理解今天的经济,就必须研究这些现象。〔76〕
即便不清楚施莫勒的意见是否真的成了促动韦伯决定写作“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的主要因素,我们也可以言之凿凿地说,加尔文宗与资本主义的关系,一度曾是一个“内部的”学术争论,韦伯曾撰文回应过其他研究者,而不像时有所见的说法那样仅仅是为了反对历史唯物主义——韦伯本人在“新教伦理”结尾处也否认了这一说法。〔77〕他特别表示感谢三位同事早先的著述:埃伯哈德·格特恩里程碑式的研究成果——题目很谦逊的《黑森地区经济史》,维尔纳·维蒂希关于法德两国之间宗教差异的“深刻洞见”,以及格奥尔格·耶利内克“所证明的人权起源的宗教轨迹,……这给了我一个关键的刺激……去研究宗教对那些[多亏耶利内克]否则我们就不可能看到的领域的影响”。〔78〕
1904/05年在《社会科学文献》发表的两篇论述新教伦理的论文,立即就获得了成功,而且几乎接着就引起了至今势头不减的争论。韦伯与对手们批评与反批评的交锋一直持续到1910年。〔79〕他认为这种笔墨官司“非常不值”,并决定另外作出正面论述,于是就有了现在的第六章。他把新教的历史叙述留给他的朋友厄恩斯特·特勒尔奇去做,然后特勒尔奇写出了《基督教会与教派的社会学说》,〔80〕但并未从比较研究的视角论述这个主题。不过,决定了宗教社会学结构的,既不是资本主义的兴起这个“基本”问题,也不是各个时代的理性化和世俗化问题,毋宁说,它是围绕宗教与其组织载体(宗教官员)的关系、宗教与支撑着它们的身份群体和阶级的关系、宗教与它们固有神学体系的关系谋篇的。韦伯认为,无论从迪尔凯姆还是马克思主义的角度来说,宗教的一般功能都毋庸赘言。韦伯抱着习以为常的现实主义态度强调了宗教在当代的功能,更指出了宗教在正当化与和解方面的政治作用。马克思有句名言,说“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感情,是没有精神的各个时代的精神。它是人民的鸦片”。〔81〕在有限的程度上可以把韦伯的宗教社会学看作对这句名言的巨大释义。但这里有一个重要差别:韦伯远比马克思深刻地认识到了伦理行为的意义。在韦伯看来,恩格斯、倍倍尔和考茨基的宗教论辩都是肤浅的理性主义。也许,韦伯知道恩格斯对加尔文宗一笔带过的那个短评:“在路德失败的地方,加尔文获得了胜利。加尔文的信条正合资产阶级中最勇敢者之意。他的得救预定论学说从宗教的角度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在竞争的商业世界,成功或破产并不取决于一个人的经营或技能,而是取决于他无法控制的环境因素。”〔82〕无论如何,“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颠倒了这个唯物论的解释,但也不是代之以唯心论的解释。在韦伯与马克思主义者的歧见背后是一种人性的差异:马克思主义者在心理上不能足够严肃地对待宗教去从事韦伯那样的研究。韦伯自称在宗教问题上“没有共鸣”——这给了他进行分析时所必需的距离感,但是,他生活在一个大家庭中,那里的妇女们都是虔诚而善于达意的信徒。由于他强烈的家庭意识,他要鄙视宗教就只能付出这样的代价:冒犯那些与他最亲近的人——这给了他必要的移情意识以从事宗教研究。〔83〕
出于系统性考虑,第六章是以简要论及原始宗教和巫术行动与宗教行动原初的现世取向开篇的((一)、(二))。〔84〕韦伯提纲挈领地概述了功能神、地方神、最后则是普救论和一神论概念的出现。像前面各章一样,他列举的生动范例也偶有可疑和错误之处,或者某项陈述因浓缩了千余年的历史事件而受损,或者因喜爱悖论而使他走向极端。韦伯独辟蹊径论述了道德先知预言和样板先知预言产生的行为理性化((三)、(四))。他根据哈纳克的类型学,通过与巫师、立法者、道德导师和神秘教义传播者的比较,刻画了先知特有的面貌。先知和祭司们组织起了恒定的俗众联合体:宗教会众。先知发展了教义和教牧关怀,祭司则发展了教理和教会法著述。
在讨论了这些宗教领袖以及他们创建的联合体之后,韦伯又转而考察了所有主要社会阶层及其与宗教的亲和性((五)、(六))。这就为评价清教徒中产阶级提供了一个比较框架,但在本书的语境中,它也为讨论贵族统治和官僚统治、知识界的角色以及官僚化和民主化问题做了准备。贵族一般都漠视宗教,除非他们成了信仰斗士,这是个重要的历史现象,但它是个过渡现象。官僚一般都倾向于形式正义宗教或者哲学,同时也会允许存在不那么复杂的大众巫术信仰以“教化大众”。城市资产阶级尽管会专注于经济合理性,但往往比贵族和官僚更关心宗教。事实上,资产阶级信徒的理性主义虔诚乃是在最终导向新教伦理的道路上迈出的一步。非特权阶层对于救赎有着强烈需求,但在它们那里看到的可能主要是被动的或者纯粹情绪化的表现。韦伯沿着这个社会阶梯向下考察,从早期基督教中十分重要的手工业者的宗教虔诚,直到奴隶、散工和现代无产者的宗教冷漠。农民从传统上就不关心救赎,他们关心的是宗教的实用性巫术效果,即便到了现代,农村人口仍是基督教保守主义的骨干力量。救赎宗教通常都是上层社会知识分子的创造,可能会发展为非特权阶层的信纲,使它的正当化功能变为补偿功能。贱民民族一般都会发展出强烈的宗教依附——犹太教就是历史上的关键事例。
在这种知识社会学的大手笔之后,韦伯以对宗教理智主义的研究平衡了他对身份倾向的分析((七)至(九))。各种身份的知识分子都在逻辑和神学基础上阐述宗教。身份差异在面对变化中的政治命运时可能会趋于模糊,一个重要范例就是政治上正在衰落的阶层的知识分子会逃避现实。相反,下层的乡土知识分子可能会转而反对上层的理智主义,比如犹太教和早期基督教反对希腊化的知识分子。韦伯的分析一直延伸到他自己那个时代,以讨论世俗的救赎意识形态和对咖啡厅知识分子的苛评告终。((七),(八))。
最后部分((十二)至(十五))考察了宗教伦理对“尘世”的影响:经济、政治、艺术和性爱领域。这个最后部分是戛然而止的,因为韦伯还有另一个事情要做,就是对比犹太教的理性主义、清教的禁欲主义、伊斯兰教的今世性和佛教的来世性,以及耶稣对尘世的淡漠态度——这一切都是为了回到“新教伦理”,但也是随后对世界各大宗教进行大规模研究的先声,韦伯尚未完成《经济与社会》的第二部分就转向了这个研究。
第七章,市场的非人格性与市场伦理
论市场——韦伯术语中的另一种群体(Gemeinschaft,共同体)——的这一章,逻辑上是接续宗教社会学进行论述的。纯市场关系那种经济理性化、因而伦理上无理性的性质,与伦理宗教是根本不可调和的——历史上只有加尔文宗是个例外。韦伯论宗教那一章用力多多,而市场一章仅仅是作了概述。与宗教社会学不同,市场这个论题其他许多人都可以处理。韦伯推迟写作这一章大概是因为当时他在等待其他人为这套系列丛书的供稿,如能协调各种不同的阐述就更佳。但至少,韦伯写下的这个片段已经足以把市场(Marktgemeinschaft或Marktvergemeinschaftung)与比较“自然的”群体和政治共同体区分开来。市场是建立在最理性社会行动基础上的Gemeinschaft(共同体):通过交换形成的Vergesellschaftung(联合体)。这种联合体可能仅仅在交换期间持续存在,但也可能发展为一种不间断的关系。
在早期历史上,市场关系是没有家族、亲属或部落纽带联系的人们之间惟一和平的关系。参与者都是并非按照博爱伦理采取行动的陌生人,即“敌人”。市场共同体是最不人格性的群体,但这并不是因为它涉及的是对立利益之间的斗争(Kampf)——在最亲密的关系中也有斗争;毋宁说,参与者的斗争越是单纯以实际的或潜在的交换为取向,市场就越是没有人格。这样,与市场正相对立的就是任何以自愿或强加的形式秩序为基础的联合体(Vergesellschaftung)。虽然如此,无论是货币的使用还是交换的非人格性,都无法阻止对持续交易者具有约束力的一种市场伦理的最终出现。这种交换伙伴会发展出能使他们遵守规则的互惠预期。有时,交易者也极有可能无视“诚实即为上策”这一箴言;韦伯冷嘲热讽地引用了贵族骑兵军官交易战马的例子——当代人熟悉的范例则是私卖汽车。市场伦理的一个方面是固定价格,这是一种欧洲特有的现象,它成了现代资本主义的先决条件之一。
市场已然证明它对过去的许多身份垄断产生了毁灭性的作用。然而,正是资本主义利益集团在自由市场上的成功,导致了或者以政治结盟、或者以对竞争者的绝对优势为基础的新型垄断。随着市场的重要性日益增强,宗教和政治联合体也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要求保护市场。由此,韦伯又把目光转向了与法律调整有关的组织。
第八章,法律社会学
法律社会学赋予了对惯例与法律的介绍性说明(第一章)以历史深度。〔85〕在较早时候对施塔姆勒的研究进行了方法论批评之后,韦伯现在又论证了与法哲学、法理学以及单纯的法律史相比,法律社会学应当有何作为。本章提供了一个能够为既定法律现象定位的类型学背景,它并不涉及任何系统性或教条性的严格布局,而是为了进行历史说明。罗马法和普通法对资本主义兴起产生的影响,构成了与《经济与社会》全局主题的一种关联,另一种关联就是各种不同的理性化,而这些理性化现象可能是互不相容的。本章的建构也是为了常被提到的支配社会学:韦伯在这里论述了政治联合体以及其他联合体的法律创设与司法行政、统治者的正当化、组织的权力以及将法律强加于人的动机。
如果说,韦伯在宗教研究方面是位白手起家的学者,那么在法律社会学方面他靠的就是学术功底了。不仅二十多年前他的学位论文和任教资格论文就已经出现了法学的论题,后来的文献更其如此。即便在扩展自己的思想关切领域时,韦伯也始终没有停止活跃的法律研究兴趣。他作为一个法律史学家写作“法律社会学”的才智,使它成了法律外行和纯粹的社会学家最难懂的一章,但它可能很有助于他们发现“宗教社会学”在结构上的许多相似之处。〔86〕法律论题取代宗教论题,便有了以下粗略概述:公法与私法的基本范畴;契约与法人的发展;非政治联合体实施的法律的早期形式;“专家”的职业类型学,包括从超凡魅力法律先知直到法律显贵和受过大学教育的法官;各种形式法律训练的类型学;神权法与世俗法的历史体系;对印度教、伊斯兰教、波斯人、犹太教的教会法与罗马法的比较;伟大的法典编纂;自然法的革命性力量;形式理性化与实质理性化;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根深蒂固的紧张关系;最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无理性趋势,那是对形式合理性与法律专家支配做出的“典型反应”——知识界用来替代宗教的时尚做法和“工团主义的浪漫游戏”。这里,韦伯继续了知识分子的社会学,审视了他们的实质正义倾向和怀疑论,并指出了另一个历史的辩证逻辑:19世纪的社会主义知识分子首先倡导了实体自然法以反对资产阶级的形式自然法,然后经由实证主义的相对论和马克思主义的进化论瓦解了自己的立场。
国家法逐渐取得了对其他群体之法的优势,这是一个更大主题——政治共同体的出现——的组成部分。当韦伯指出一种法律秩序的存在要依赖于一个随时准备使用物理或心理强制力的班子,并从垄断暴力的合法使用权角度定义现代的政治共同体——国家——时,他这是在遵守法学的习见。然而,作为一个社会学家,他同样关注的则是这种权利要求在现代国家会受到多大程度的事实限制,因为那里惯例和宗教的约束力仍然是强有力的。韦伯还记得年轻时候的经验之一:强大的普鲁士国家并没有能力在19世纪70年代的“文化斗争”(Kulturkampf)中战胜天主教会,也没有能力在反社会党人法期间战胜社会民主党。
论政治共同体的一章,把论述更具“普遍性”的群体的各章及“法律社会学”,与“支配社会学”串联到了一起,叙述了政治共同体从初露端倪到复杂分化的发展过程。〔87〕在许多世纪中,政治共同体仅仅是在数量上有别于其他相对“普遍”的群体,随着旧时政治多元化的衰微,后者逐渐丧失了保护性与强制性功能,最终则发展出一种质的差别:对国家有权确定法律秩序和使用正当暴力的信仰。这种正当性信仰产生于逐渐的篡夺。以往,正当性暴力的观念是卷入血亲复仇的亲属成员共识性行动的组成部分,现在已变成了共同体成员有组织行动(Verbandshandeln)的组成部分。在现代国家,行使政治权力(Gewalt)则是制度行动(anstaltsmaessiges Handeln)的组成部分。〔88〕(https://www.daowen.com)
第九章,政治共同体与国家
政治共同体是一种随时准备使用暴力反击局外人以捍卫既定领土的群体。这个最低限度的定义旨在包罗全部历史上的共同体,因而甚至没有把保障内部安全包括进来。许多共同体实际上仅仅限于维持对领土的控制。贵格会教徒的宾夕法尼亚共和国是个例外,因为短时间内它曾拒绝对外使用暴力。这两个极端的社会行动之间,可能会有许许多多的目标取向,所以,一个共同体可能是一个强盗国家、一个福利国家、一个宪政国家或者一个文化国家(Kulturstaat)。仅仅为了防御而团结起来的共同体,在和平时期可能会陷入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无政府状态——既定经济秩序的成员当中只有共识性的认可。对外的和平时期也有可能是个内战时期。因此,政治共同体取得对其他群体优势地位的过程,就变成了内部和解的历史:国王、主教和城市在与封建贵族斗争期间的和平法令史。其观念利益和物质利益得不到传统安排充分保护的新老群体,会要求和解以及法律规范的“国有化”(见法律社会学的讨论)。
韦伯在家长制权力、“非威权主义”的共识性权力和仲裁权力、以及真正的政治权力(自主的军事与司法权威)之间作出了明确区分。政治权力的原型是罗马合法官员的统治权(imperium,见第八章,(六)),后来被那些得到元老院事后承认的军事领袖所篡夺。政治权威(Gewalt)则是生杀予夺的权力,它给了政治共同体一种特有的感人力量。随着共同体的发展,政治强制会频频成为对内的强制,因为政治秩序的许多要求只有施加压力才能被其成员接受。然而,一个政治共同体不仅会通过强制、也会通过共同的历史经验团结在一起:这是一种“记忆共同体”(Erinnerungsgemeinschaft)。不过,崇高的献身精神和对危难的共同记忆,也会持续存在于其他群体之中,其范围包括那些惯用暴力的群体——比如克莫拉[8]、今天的黑手党等等,直到深受暴力之苦的那些群体——比如遭受迫害的教派等等。
在对政治共同体的发展进行了历史概述(二)之后,韦伯再次论及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欧洲事态(参阅第五章,四),把它与古代的资本主义和帝国主义进行了比较。国际与国内社会分层的动力何在,这是他的双重主题:各政治共同体中间的声望与权力和政治共同体内部的声望与权力的关系。这里又出现了松巴特先前已经提出的一个问题。他的《19世纪的社会主义与社会运动》(1896),一开篇就引用了《共产党宣言》的那句名言:“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松巴特认为,这是
本世纪最大的真相之一……,但还不是全部真相。因为它错误地声称,一切社会的历史都只是阶级斗争的历史。如果用一个公式概括世界历史毕竟还有价值的话,那我们就不得不说,社会历史是在两极之间运动的,……我把这两极叫作社会对抗与国家(之间的)对抗(Gegensätze)……我们看到,共同体也像个人一样追求财富、声望和权力。……今天,我们处在了一个历史性国家亢奋期的尽头并进入了社会巨大裂解的时期;在我看来,各种群体的所有对抗性观点都可以归纳为这样的取舍:国家的或者社会的对抗。〔89〕
松巴特没有进一步讨论国际社会的分层,而是专注于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概念。但韦伯却把对外和对内的声望这两个领域的并列关系带到了它的逻辑终点,并且阐述了一种图式,同样吸收了马克思主义的方法作为一部分。在对外领域,他关注的是权力声望,而不光是民族自豪感——这在非扩张主义的瑞士或挪威也能看得到。既然权力声望得自对其他政治共同体的权力,它也就推动了扩张主义,因而是战争的一个主要成因。一个国家的声望要求,自会使其他国家的声望要求随之升级——韦伯指向了20世纪最初十几年间不断恶化的法德关系,与松巴特想到的19世纪90年代相比,这时的民族主义对抗再次覆盖了内部的裂缝。权力声望的载体是“大国”(Great Powers),但它们的统治集团由于害怕自己获胜的将军们夺取权力,所以并不总是些扩张主义者——古代罗马和19世纪初的英国即可为证。但在这两个例子中,资本主义的利益集团却会继续强力推进政治扩张。
韦伯的帝国主义论为声望因素加上了经济成分。以早先的著述为基础,韦伯构造了他的帝国主义资本主义观,素材就是第一个重大历史范例:与包税人和国家供货商为伍的古代罗马。在现时代也像在古代一样,对于政治扩张主义具有决定意义的并不是贸易利益,而是经济的总体结构。帝国主义资本主义可以因“和平主义”资本主义的有利可图性而受到节制,但就韦伯那个时代的情况来说,韦伯之所以预言前者会占上风,主要是因为国防承包商以及类似经营活动的最大主顾——国家——所扮演的角色。小资产阶级和无产者阶层的经济和平主义关切,很容易因诉诸激动人心的“民族”观念而萎缩。
韦伯评论了可以定义为民族成员的人们之间不同的文化与社会特征。他强调了三个要素:(1)某些历史经验能以何种速度产生出民族意识;(2)从一个国家和一个阶层到另一个国家与阶层,民族一词能有何种不同的含义;(3)知识分子在形成民族认同感的过程中能有何种作用。他对知识分子——“那些篡夺了文化共同体(Kulturgemeinschaft)领导权的人”——未完成的分析随着暗示了文化声望与权力声望的亲和性而中止,但却不无疑问地提到了“纯艺术和具有明确德国特色的文学并没有在德国的政治中心得到发展”(见下文第926页)。
韦伯改进了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这表现在关于政治共同体内部三种权力分配现象——阶级、身份群体与政党——的类型学中。经济秩序中的强者既不需要政治权力也不需要社会荣誉,但他们往往能够两者兼得。共同决定政治权力分配的,除了经济秩序以外还有法律秩序和社会——或身份——秩序。韦伯提出,不能把阶级看作共同体,而应看作性喜社会行动的群体,类似于种族群体。因此,他的说法是“阶级状况”,这要由市场状况予以界定,并有两个基本范畴:财产和无财产。财产又有不同,要看它是用于获取租金收入还是用于营利。尽管财产需要区别对待,要看共同体是以劳动为基础(比如耕作土地的乡村)还是纯粹以财产为基础(比如在牲畜饲养者当中),但是,阶级斗争的历史源头并不在乡村,而在城市内部:它源自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冲突。在后来的经济阶段,阶级斗争转变为商品市场上的斗争;在现时代,它又成为劳动力市场上工资纠纷的核心。当代雇佣劳动者的仇恨主要是针对经营者与经理人员,后者比“真正的”资本家——股东和银行家——更显眼。这种并非一目了然的情形仅仅是诸多社会与文化因素之一,而这些因素都在影响着阶级状况以某种形式可能(或不可能)成为阶级取向或政党取向的行动基础。
对阶级和阶级状况的这种阐述,其主要的抨击目标是“以伪科学的方法使用阶级和阶级利益等等概念,尽管这种做法如今已经屡见不鲜,而且在一位天才作者的断言(Behauptung)中可以看到最为经典的表述:个人在自身利益问题上可能会判断错误,但阶级对自身利益的判断却永无谬误。”(见下文第930页)——看来这里指的不是别人,正是年轻的格奥尔格·卢卡奇。〔90〕针对马克思主义形而上学的新品种如此把阶级加以具体化,韦伯坚持了他对阶级与身份的经验辩证看法。身份群体尽管常常不定型,但却是真实的群体,它与阶级利益的对立限制了纯粹的市场原则。正面或负面的社会荣誉是身份群体的基础。身份差异体现在生活方式上:这是支配社会学广泛讨论的一个现象。在极端情况下,身份分化便导致了种姓的形成:这与先前对种族和宗教群体的阐述有关。身份群体是一切惯例的载体:这是对惯例的强制性质的结构说明,在这个问题上,韦伯的看法与施塔姆勒针锋相对。总而言之,阶级是经济秩序的组成部分,身份群体是社会秩序的组成部分;换个方式来说,阶级植根于生产与获利的领域,身份群体则植根于消费领域。
阶级利益和身份利益都可以由政党来代表。与阶级和身份群体相比,政党始终都是目的理性的联合体,因为它们的目标就是要在更大的联合体中获取权力。因此,政党往往都是威权主义组织——这是现代民主条件下政党社会学最为关注的问题。然而,要想充分理解政党的结构,就必须首先考察政党在其中运作的更大的联合体。
第十至第十六章,支配社会学
支配社会学是《经济与社会》的核心。〔91〕本书的主要目的就是建构一种联合体的类型学,其中支配的类型以及它们与通过占用而满足需求的关系乃是重中之重。诚然,宗教与法律也是本书的重要构成成分,不管韦伯是否计划过要把这两章处理得像它们最终完成时那样面面俱到,但1914年的概览和手稿都已表明,支配社会学是个中心主题。在已有的《经济与社会》片段译本中,支配社会学的整体面貌并不清晰。直到现在,它还有接近一半未被译出,另一半则被三个不同的译本所分割。〔92〕在人们的理论讨论中,正当性支配的三种类型通常都是被孤立对待的,对这个错综复杂的支配类型学的研究,即使没有仅仅把它简化成所谓的韦伯式“官僚制的形式模式”,多半也是把它化约为简单的超凡魅力和官僚制二分法。多数情况下,人们只是根据官僚制或者超凡魅力的形式特征去衡量某种统治。如此一来,这个类型学的技术意义(见下文第263页)便遭到了漠视:应当更多地用某个类型去比较任何既定的事例,而不光是用“理想类型”去比较“自然的体系”。
支配社会学是一个铸模,在那里,韦伯某些最实质性的关切以及激发了这些关切的影响因素,都被融入了一个概念统一体。韦伯承认的一个基本的影响因素,就是他的朋友格奥尔格·耶利内克的著作:“他的杰出研究使我受到了决定性的激励去完成命运允许我完成的一切。……[其中最重要的]是他的‘国家的社会理论’的概念创新,澄清了社会学一直以来模糊不清的任务。”〔93〕在《国家通论》(Allge-meine Staatslehre)中,耶利内克针对国家是有形存在的这种形而上学观念,把人们的社会关系定义为国家的终极性客观要素:
更确切地说,国家存在于众多人们的意志的关系之中。有人发布命令,其他人服从命令,这构成了国家的基础。……在国家那里,集中在一个组织单元中的意志的关系,实质上就是支配的关系。这种支配的特性并没有道尽国家的本质。但支配的关系实乃国家所必需,没有支配,也就不可能想像还会有国家。国家拥有统治的权力(Herrschergewalt)。统治(herrschen)就意味着能够把自身的意志无条件地强加给其他人。……惟有国家才拥有这种无条件强行贯彻自己的意志而不顾他人意志的权力。它是惟一凭借固有的自主权力进行统治的组织。……因此,国家就是装备了固有命令权的组织单元。〔94〕
韦伯对耶利内克的统治概念作出了区分。耶利内克所说的“统治”(Herrschen),韦伯称之为“权力”(Macht);这使Herrschaft(支配)一词很容易适应康德式的绝对命令:“支配就意味着这样一种状况:一个或多个统治者明示的意志(命令)就是要以如下方式影响、并且实际影响了一个或多个他人(被统治者)的行为——他们发生的行为有着高度的社会意义,仿佛被统治者正是为了自身的利益才把命令的内容当作了自己的行为准则。”(见下文第946页)支配把不定型的间歇性社会行动转变成了持久性的联合体。韦伯以市场上的垄断控制为例,说明了支配与单纯的权力的区别。就其自身的理性利益而言,一个垄断性企业的无组织顾客们可能会服从该企业的市场规定:这是凭借利益格局实现的支配。通过许多逐渐的过渡,这种关系就可以变为真正的支配,即凭借威权主义命令权实现的支配,大规模工业企业或者采邑的情况就是如此——这是支配的两种最重要的经济结构。只要存在着对命令的服从,支配也就存在了;一般来说,服从是由于兼有习惯、权宜考虑以及对正当性的信仰。臣民服从命令的意愿会因为一个班子的存在而加强,而班子的行为也是基于习惯、正当性和自我利益。因此,从社会学角度说,Herrschaft乃是由多种动机和强制手段支撑的上下位结构。〔95〕对于支配结构的历史存续而言,无论什么基础上的班子的强制,都与对正当性的信仰同样重要。事实上,韦伯解释说,他“主要关心的是与行政相结合而言的支配”(见下文第948页)。只是在定义了一个主宰者和他的机构进行统治这个意义上的支配之后,韦伯才进而谈到了它的效力的最终基础。他转向正当性乃是因为它固有的历史重要性——拥有了权力、财富和荣誉的人们需要证明他们的好运气是理所当然。
作为结果的支配类型学已经远远超出了人们所熟悉的三种权威类型。支配社会学的实质就在于统治权的一般历史模式。韦伯并不希望发展出一个可以不顾时间空间而适用于一切政治群体的“政治系统”,毋宁说,他的目的是对这些模式进行“系统分析”。这里他接受了“国家的社会理论”的假设,但耶利内克的国家类型学很大程度上一直停留在宪政理论和政治哲学的层面上,韦伯则是“下降”到了更大的历史描述性层面。与现代国家及工业资本主义的性质这个基本主题一起,韦伯组合起一个比较研究的架构,他把早先研究的主要论题和结果也整合了进去:
Ⅰ.作为一种自治实体的古代与中世纪城邦,其范围从家产制—官僚制王国直到平等者的兄弟会(参阅上文第6、7节);
Ⅱ.古代日耳曼与中世纪的采邑支配(Grundherrschaft),包括家长制、封建制和军事共产主义问题(参阅上文第4节);
Ⅲ.现代公私领域官僚制的兴起以及现代民主制的组织现实(参阅上文第8节);
Ⅳ.篡夺与正当化的持久张力(参阅上文第7节,p.li)。
在支配社会学中,主题Ⅰ大多出现在对家产制(第十二章)和城市(第十六章)的讨论过程中,主题Ⅱ出现在对封建制(第十三章)和超凡魅力统治(第十四章)的讨论中,主题Ⅲ纳入了对官僚制(第十一章)并再次出现在超凡魅力(第十四章)的讨论中,主题Ⅳ则纳入了对政教合一及僧侣政治(第十五章)和非正当支配特殊面貌(还是第十六章)的讨论。然而,在支配社会学一开始(第十章),韦伯就谈到了在他看来政治上最为重要的问题:民主在工业化和官僚化社会中的意义。
(A)现代民主理论 由于支配与行政相互依赖,那么支配就是民主行政不可简化的成分。所谓直接民主,根本不是古已有之,而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它的目的就是支配的最小化;它的前提是参与者的相对平等。这是又一个历史的扭转:直接民主在贵族政治中最为可行,不管那是维也纳的显贵还是自吹自擂的德国“精神贵族”——大学教授。然而,直接民主天生就是不稳定的,无论群体之中是否存在经济分化,支配往往都会落入那些拥有履行行政与政治任务所必须的经济条件的人们手中。这首先是个“经济上现成可用”的问题,未必需要高等身份;因此,大规模经营活动的经理人员、教师和医生就不如法律人、乡绅和城市食利者那么现成可用。一般来说,这些现成可用的群体也都有社会荣誉,这时他们就是显贵(honoratiores)。如果直接民主变成了显贵统治,民主的要求便很容易成为那些无财产或无荣誉者的战斗口号。这时双方都可能成立政党,而政党往往都会紧密组织起来,因为它们的目标毕竟就是为权力而斗争。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而且,一旦共同体膨胀得超出了一定规模,“民主的含义也就发生了根本变化——如果社会学家再把刚才讨论过的同一种含义赋予这个术语,那就毫无道理可言了”(见下文第951页)。
韦伯本人的现代民主理论,矛头所向是他四周的许多知识分子(“文人墨客”[literati]),他们无法理解议会政治和民主的政党组织的事实,因而无力在这些事实与流行的君主立宪或者“社团”国家等等万应药之间作出权衡,恰如他们无法理解与国家社会主义和国家资本主义相比之下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在技术上的极端重要性。韦伯强调了民主政党与资本主义经营的形式相似性:如果政党是合法政党且党员都是自愿加入,那么政治事务就是要追求观念利益和物质利益,这是不可避免的,一如少数的能动性与多数的被动性之不可避免。在大众选举的条件下,少数的领导权就要依靠大众动员来实现,这又需要一部有效的政党机器。政党官僚制也类似于国家和经济的官僚制。不过,政党的官僚化未必招致有意义的政治民主化的终结或者超凡魅力领导权的终结。韦伯这里再次与罗伯特·米凯尔斯发生了分歧。〔96〕米凯尔斯的“寡头政治铁律”一度曾大大影响了美国的民主理论和政党组织理论,但最终,韦伯的观念经由约瑟夫·熊彼特的《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主义》得到普及而被广泛接受。〔97〕
论官僚制一章(第十一章)阐述了官僚制与现代民主之间、被动民主化与主动民主化之间部分是相互支撑、部分是彼此对立的关系。论超凡魅力的一章(第十四章)进而论述了向民主选举的过渡以及对超凡魅力领袖的选择。该章包含了一个重要认识:超凡魅力与官僚制非但不是不可调和的、而且可以相互依存。论政治支配与僧侣支配的一章(第十五章)谈到了天主教会——尤其是在美国——适应资产阶级民主的情况。论城市一章(第十六章)讨论了古代民主与中世纪的民主,并与现代民主进行了历史对比。〔98〕
(B)统治的维度 一开始韦伯就不是仅仅从形式方面讨论官僚制,而且还把它看做一个享有既得利益的身份群体。他对统治权研究的要点是统治者、班子与臣民之间的三向斗争。统治权的类型根据不同的占用形式加以区分——韦伯之所以说占用,是因为法律上的财产权概念对于许多历史案例来说过于狭窄。占用则涉及行政手段和职位,其范围包括从经济资源和武器直到管理功能与政治功能。夺取货物和榨取劳务往往都是源于篡夺。通常情况下,占用都是由群体而非个人完成。正当性则被用于保护占用。例如,韦伯认为,欧洲封建制尽管在许多方面都是一种“不可能”的支配结构,但却长期绵延不坠,就是因为封臣需要正当性的庇护。这种对正当性的“功能”强调贯穿于整个阐述之中。
从正当化的角度来看,支配社会学的结构表现如下:
(1)官僚制、家长制、家产制、封建制、等级制(Ständestaat)和军事(与僧侣)共产主义的历史模式,都可以纳入正当支配的三种类型(第十一至十四章);
(2)历史上最大的正当化力量——祭司——不断与世俗统治权进行权力斗争(见第十五章);两者的关系是那种既相互对抗又彼此依赖的关系之一;
(3)城市则是历史上特别非正当性的支配所在地(见第十六章)。
不过,以上各章的大部分并没有专注于正当性问题,而是专注于统治者及其班子的不同支配战略与资源。在每一章中,对军事支持者——他们是“古代的农业状况”一文分析古代城邦的基础——的讨论都是与民事行政的讨论并行。每一章也都包括一部分关于身份群体的精神气质和教育的内容。最后则考察了各种支配形式与经济发展的关系。韦伯发现,说明支配对经济的影响要比反过来做更容易。例如,意大利中世纪城市与罗马共和国的经济状况尽管大相径庭,但是它们那里的阶级斗争却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原因就在于,政治实体中的各个身份群体要达成有效妥协,可用的行政技术实在是有限。因此,政治行政的相似之处不应被说成是凌驾于同样经济基础之上的同样的上层建筑。“这些现象服从的是自身的规律”(见下文第1309页)。
(C)支配的术语用法 支配社会学的术语整合是个非同寻常的成就。韦伯利用来自古代、中世纪和现代历史的概念,成功地造就了一套可以适用于这三个时期的术语。应当记住,这并不等于假设任何历史的同一性,而是坚持类型学的演变。韦伯向贝洛与祁克这样的中世纪史专家——他们曾撰文论述过采邑支配(Grundherrrschaft)和城市、向爱德华·迈尔这样的古代史学家、向鲁道夫·佐姆这样的教会史与法律史学家说明了他的比较研究术语。他论证了他们所用术语的某些类型学含义。
Herrschaft一词就有着非常具体但又高度抽象的意义。在历史著作史上,Herrschaft就是指的一个贵族庄园,相当于法国的seigneurie(领地)和英国的manor(采邑)。在历史哲学中,Herrschaft则是上位者的基本范畴,它就是在这个意义上赫然出现在青年马克思的著作中的。韦伯常常是在历史意义上、偶尔也在哲学意义上使用这个术语。有时他会谈到“人对人的支配”。然而,从技术角度说,这与他的类型学无涉。Herrschaftsverband(威权主义联合体)〔99〕在19世纪60年代后期被祁克用作对比Genossenschaft(平等主义联合体)的标准术语,之后就被广泛使用了。“家产制国家”仍是资格更老的术语,是19世纪初由卡尔·路德维希·冯·哈勒提出的。〔100〕哈勒反对自由主义的社会契约论,赞同一切统治权威都是统治者的私人财产这个论点。他也阐述了家产制官僚制的早期理想类型。他把家长制等同于家产制,韦伯则把这两个概念加以对照,并将后者定义为统治者借助他的私人机器(由奴隶、扈从、家臣等等构成)实行的政治支配。这个变化反映了有关采邑支配在日耳曼历史上的重要性的争论,对此韦伯是抱着轻视态度的,他赞成的是政治支配起源于超凡魅力。1914年他致信格奥尔格·冯·贝洛,强调了家长制支配与家产制支配的区别:
尽管我不得不非常谨慎地看待自己的专业知识,但我毫不怀疑[就欧洲封建制存在着真正的政治权威、而不光是私人权力这个问题来说]你是正确的。令人惊讶的是,至今仍有人固执地为那种相反的——坦率地说,我也曾坚持过的——陈旧理论辩护。……从术语角度说,我必须仅限于把家产制概念用来指称某种政治支配。我希望你能发现,我已经充分强调了家庭内部的、私人的与采邑的权威(authority)和政治支配(Herrschaft)之间的绝对区别,后者指的就是军事和司法权威,舍此无它。你在书中提出的这个重要论点和我的看法没有任何抵触。我想说的仅仅是,这种区别和历史一样古老。〔101〕
韦伯利用古代以及中华帝国的范例证明了他的观点。现代官僚制出现之前,家产制乃是最重要的行政类型。在最中央集权的情况下,家产制会依靠“国家社会主义的”大庄园经济——罗德贝图斯的概念——建立一种家产制—官僚制行政;欧洲的封建制则是最分散的家产制情形,惟一可作有限类比的就是日本的情况。只有欧洲的封建制才发展出了等级制国家(Ständestaat)——统治者、贵族与显贵根据半宪政的权力分立结成的联盟。在韦伯看来,封建制乃是家产制的边缘情形,因为封建封臣相对于他的隶属民来说就是一个家产制领主,还因为封建原则并没有彻底取代王国的家产制行政。封建制同样具有超凡魅力特征;武士的身份群体最初是以个人的军事才干、后来则以“高贵”血统为特征。
恰恰因为封建制是个独一无二的中世纪现象,韦伯作出的封建制与家产制的区别,就有了相当重要的术语效用,因为至今仍极为常见人们在谈到各式各样的国家时,只要那里还存在大规模土地所有和政治权力密切相关的状况,仍会不分青红皂白地蔑称其为“封建制”。摒弃了传统主义正当化的家产制与个人统治的概念,往往更适用于那些新型国家,而不适用于封建制、官僚制和超凡魅力的统治。〔102〕
如果说家产制一直没有得到概念上的充分运用,超凡魅力则是一直被不分青红皂白地用于指称几乎一切非官僚制的领导权形式。〔103〕韦伯选用这个术语,首先是为了突出军事首领与其自愿追随者之间的关系特征,这是他1905年论文的主题(见上文第4节)。他把鲁道夫·佐姆的基督教会的超凡魅力观念加以通俗化了。佐姆是位虔诚的信徒和保守派专栏作家,他在《教会法》这一重要著作中,不是把教会描写成一个“合法”组织,而是一个“超凡魅力”组织,就是说,一个靠神启而不是靠人造的法律建立起来的组织。显然,韦伯把超凡魅力概念的宗教内涵用于《经济与社会》之后便认定,它也能用来指称政治领导权的自我正当化,从家长制、家产制和官僚制正当性角度来看,这种正当化乃是一种篡夺性挑战。
纵观历史,政治超凡魅力与宗教超凡魅力始终是既相互冲突又彼此合作。世俗统治者无论如何都必须面对祭司们的制度化超凡魅力——神权政治。由于韦伯专注的是这两种权力的超凡魅力,于是他把传统的神权政治概念——他的“古代的农业状况”中仍然可见的术语用法——确定为一种与政教合一形成对照的僧侣政治类型学。〔104〕政教合一这个术语指的是世俗统治者对教会的彻底控制,也因为这是英国国教和路德教统治者的实际情况,所以它很适合韦伯那种唯名论嘲讽的偏好。〔105〕成功的政治篡夺者或者他们的继承人,往往都会借助宗教的正当化巩固自己的统治:最重要的欧洲事例就是查理曼大帝和拿破仑一世。这两位统治者都控制了教会,而其他统治者却比较依赖教会。欧洲历史受到了皇帝与教皇之间的巨大冲突以及接踵而至的僵局的深刻影响——韦伯13岁时写的第一篇重要论文就是以此为主题的。〔106〕这种影响赋予了意大利各城市一度从家产制和僧侣政治权力那里获得自治并以汪洋恣肆的个人主义引领文艺复兴的历史良机:一个非正当性的时代。
(D)城市:篡夺与革命〔107〕有时也可以断言,因其“静态的”理想类型,支配社会学无法说明革命性的变迁。韦伯如此,马克思主义也不可能提出一种革命理论,因为它的“规律”和发展结构更是一种纯而又纯的理想类型——韦伯在1904年曾指出过这一点。〔108〕事实上,韦伯本人的革命理论是以篡夺和非正当性支配的面貌出现的,因为它的注意力是集中于行政和正当性问题,而马克思主义对此只有模糊的关注。韦伯比马克思更仔细地考察了夺取权力的后果,尽管马克思有个“无产阶级专政”;韦伯认为,只有当有效的行政镇压了受到剥夺的正当权力前持有者时,革命支配才能存在下去。
城市作为一种自治的、受誓约约束的武装人员公社,仅仅存在于西方,而且仅仅存在于西方的古代和中世纪。从两个方面来说,它是革命支配的特殊场地:既是贵族凭借传统主义的正当化反对家产制统治而建立的“国中之国”,又是“人民”反对一转身也披上了正当性衣钵的贵族时的起义舞台。人民领袖创造了另一个“国中之国”。韦伯认为,作为公社的城市,其最古老的历史记载已然证明了它的革命特性,但这一点在过去那些对篡夺政治权力讳莫如深的文献中往往都是含糊其辞。〔109〕
中世纪初期的第一次伟大篡夺就是“726年的那场革命运动,它导致意大利背弃了拜占庭的支配并聚集在威尼斯周围。运动的诱因特别在于反对皇帝在他自己军队的压力下命令捣毁偶像。因此,是宗教因素触发了革命,尽管它不是惟一的因素”。〔110〕经历了一个贵族统治时期之后,意大利人民(popolo)在其领袖的统率下崛起了,并建立了“最早出现的有意不求正当性的革命性政治联合体”(见下文第1302页)。
韦伯将贵族城市与中世纪和古代的平民城市进行了对照,探究了各个类型和时代不同形式的阶级斗争。他强调了意大利人民(popolo)与其领袖(capitano)和古罗马平民与其保民官的显著相似性。由于不存在传统的正当化,保民官的持续存在就要依靠武装平民的支持。他牵制了元老院的权力并操纵着公众舆论。
民主化意味着对上层社会的政治剥夺,在这些历史范例中也像列宁对待俄国资产阶级那样意味着“密切监视、剥夺公民权和宣布不受法律保护。民主化的基础到处都具有一种军事性质,这个基础就在于一支有纪律的步兵的出现。……军事纪律标志着民主的胜利,因为,向非骑士阶层的大众呼吁这种希望和要求,也就给了他们武器、继而还有政治权力。这与1918年德国革命的相似之处是显而易见的”。〔111〕然而,民主化决不会导致削弱支配。古代和中世纪的民主在城邦消失之前经历了僭主国家和僭主统治,由于内部改革或者对外战败而回复到家产制统治。但是,这种历史的“循环”在这两个时期产生的结果却大不相同:在古代是出现了一种世界性大帝国,它抑制了私人资本主义,在现代史之初则是彼此竞争的家产制—官僚制国家产生了欧洲的权力平衡,这是现代资本主义的先决条件之一。意大利僭主统治的非正当性独裁最早促进了理性行政的进一步发展。因此,现代国家和现代民主并不是中世纪城市的直接继承者。为它们的兴起做了准备的是等级制国家和专制国家中为代表权而进行的斗争,美国与法国革命以暴力催生了它们之前无不经历了这样的斗争。
从正当性和行政控制的角度来看,政变(coup d'état)和大众起义并没有根本区别。韦伯谈到俄国与德国革命时也不是仅仅作出说明性类比。从结构上说,现代国家,不论它是议会制国家、公民表决制国家还是“人民民主”国家,都是一个城市。非正当性支配就是现代民主的实质,不管它们是更自由主义还是更威权主义。马丁·利普赛特所说的“第一个新型国家”美国,就是产生于对君主制正当性的否定,进而又创建了一个政治实体,打个比方说,它类似于罗马共和国:它的总统(保民官)和平民的众议院与参议院形成了鲜明对照,后者乃是上议院的翻版,是最传统主义的贵族政治要素。
应否认为当代国家与城市较少近似而更接近于家产制统治,这仍是个争论不休悬而未决的问题。僧侣政治与政教合一仍以某些传统主义方式继续存在,只是更经常地表现为一种新型世俗化的形式。世俗知识分子——尤其是在那些新型国家——作为正当化的嫡传子嗣取代了祭司。韦伯没有预见到极权主义会那么迅速而令人恐怖地夺取并行使权力,尽管他描述了它的“客观可能性”(见下文第644页,以及第661页注4)。韦伯临终时大概看出了布尔什维克俄国或者魏玛德国将会出现一场波拿巴式的政变,这是根据历史先例作出的合理推测。但是,韦伯没有那种决定论的历史观:“地中海-欧洲范围内文化发展的连续性,直到今天也没有表现为彻底的‘循环性’或者一种毫不含糊的直线发展。”〔112〕尽管他对令人窒息的官僚制支配发出了强烈谴责,但他并不认为它在政治上是无可逃避的(参阅下文第991页)。1920年2月韦伯与奥斯瓦尔德·施宾格勒摊牌时,根据《西方的没落》作者确认的事实推断说,他的形态学是历史的诗歌化。在韦伯看来,大规模共同体中的支配是惟一的历史必然——这是在同一场合针对那些梦想去西伯利亚建立知识分子和无产阶级完美公社的年轻共产主义者提出的一个观点。〔113〕
如果说历史进程并非预定、同时其形式受到限制的支配又无可逃避,那么饱含历史意蕴的类型学就是研究者的最佳分析工具。此即《经济与社会》类型学的终极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