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的与封闭的经济关系

二、开放的与封闭的经济关系

一个常见的经济决定因素就是为生计而进行的竞争——对官职、顾客以及其他获利机会的竞争。如果在一定的利益空间中出现的竞争者越来越多,那么参与者就会开始关心对竞争加以约束。一个竞争者群体通常都会具有某种与其他(实际的或潜在的)竞争者群体有别的外在特征,而且易于辨别——种族、语言、宗教、地方或社会籍贯、血统、居住地等等,这都可以成为它们试图排外的依据。至于在具体情况下它们会选用哪一个特征,这无关紧要:最容易想到的就最容易被选用。这种群体的行动可以招致它所指向的对立群体作出相应的反应。

采取联合行动的竞争者之间尽管仍会继续相互竞争,但是他们将会针对局外人而形成一个“利益集团”,他们会越来越倾向于根据理性的调整建立某种联合体;如果垄断利益持续存在,那么一俟时机成熟,竞争者或者其他能够左右局面的群体(比如政治共同体)就会建立一种法律秩序,即通过正式的垄断以限制竞争;继而,某些人员便会组成“机构”以保护垄断做法,如有必要还会使用暴力。这时,利益集团则会发展成为一种“法定特权群体”(Rechtsgemeinschaft),参与者便成了“特权成员”(Rechtsgenossen)。对此我们应该称之为封闭现象,这是一个永远都会反复出现的过程,是土地财产权以及所有行会和其他群体垄断的源泉。

对特定机会、通常是对经济机会的垄断倾向,始终是以下这些群体的驱动力:“合作社组织”,它们始终是封闭的垄断性群体,比如渔民把一定的捕捞区域冠以他们自己的名称;工程专业毕业生联合会,它的设立就是为了确保对某些职位的合法垄断,至少是事实垄断〔2〕;拒绝外人分享村里的牧场或公地,职员“爱国”会〔3〕;特定区域或地方的侍臣、骑士、大学毕业生、手工业者;有资格担任文官职务的退伍军人——所有这些群体从一开始就会采取共同行动(Gemeinschaftshandeln),然后大概就会组成一个明确的联合体。这是一种针对同样具有某些正面或负面特征的竞争者的垄断,其目的始终是对局外人封闭社会与经济机会。垄断的程度可能会十分不同,尤其是在群体成员分享垄断利益的比例方面。这些可能会一直对所有的垄断权持有人开放,他们因此能够自由地相互竞争,或者能够成为从业特权的持有人(比如有资格获得某些职位的大学毕业生,或者享有挑选顾客与雇用学徒之特权的名匠)。然而,这种机会也有可能对内部人“封闭”。其表现形式一如下列:(a)轮换任职:短期任命某些官职俸饷持有人就是为了这一目的;(b)可被撤销的授予,在严格组织起来的农村公社中,个人对耕地的处置权可以被收回,比如俄国的米尔(mir〔4〕);(c)终生授予,比如所有的俸禄、官职、名匠的专卖权、公地使用权,以及绝大多数乡村公社最初也是按比例分配的耕地使用权,都可以成为定例;(d)成员及其继承人可以按照规定获得一定授予物,但不能转给他人或只能转给群体成员:比如κλ图示ρος(古代武士的俸禄),侍臣的劳务封地,以及世袭官职和职业的垄断;(e)最后,只有持股数量可能会受到限制,但股票持有人可以自由处置而不必知会群体其他成员或经他们同意,比如股份公司的情况。这些内部封闭的不同阶段,可以称之为占用由群体垄断的社会与经济机会的阶段。(https://www.daowen.com)

如果放开被占用的垄断机会用以同外部群体进行交换,从而变成完全“自由”的财产权,那么旧有的垄断性联合体就会灭亡。剩下的只是被占用的处置权,作为个人的“既得权利”出现在市场上。因为从历史上看,针对自然资源的所有财产权都产生于群体成员对垄断份额的逐步占用。与今天的情况不同,不仅具体的货物、还有各种社会与经济机会,在过去都是占用的对象。当然,由于对象和机会的技术性质适宜于占用的程度非常不同,占用的方式、程度和难易也就有了广泛的差别。例如,一个人以耕作一块特定土地为生或者从那里获取一定收益,必定涉及一种具体明确地划出了界线的有形物,然而,如果以顾客为生就不是这种情况。不错,该有形物只有通过改良才能产出收获物,因而是使用者付出了劳动的结果。但这并不构成占用的动机,因为得到一个顾客甚至要付出更多的劳动,尽管表现的方式不同;但是,顾客不可能像不动产那样轻而易举地被“登记入册”。所以,占用的范围自然要取决于对象的这种差异。不过我们这里要强调的是,一般来说,占用的过程在这两种情况下都是相同的,尽管占用的进度可能会各不相同:被垄断的社会与经济机会甚至对内部人也会“封闭”。因此,各种群体在对外或对内“开放”或“封闭”的程度上是有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