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利益集团代理人构成的代表

二十二、由利益集团代理人构成的 代表

代表制度的第五个类型是利益集团代理人构成的代表。该术语适用于这样的代议机构类型:其成员的入选不是个自由选择的问题,这种机构的人员构成是在职业或者社会与阶级成员身份基础上进行选择的,每个群体都有自己的成员作为代表。在现时代,这种类型的发展趋势就是职业基础上的代表制度。

然而,根据其内部某些可能的变化,这种代表制度会具有非常与众不同的重要意义。首先,它将由于所涉及的特定职业、身份群体和阶级而产生广泛分歧;其次,它将通过直接投票或者妥协来解决分歧。在第一种情况下,根据不同范畴的数字比例,它的意义将会格外重大。这种体制很有可能具有一种激进的革命性质或者极端的保守性质。无论是哪种可能性,它都是代表阶级利益的强大政党不断发展的产物。

一般来说,这种代表制度的扩张都是为了剥夺某些阶层的公民权:

(a)一个办法是按照不同职业分配授权,因而在事实上剥夺了占据数量优势的大众的权利;

(b)另一个办法是公开地、正式地仅仅赋予非有产者选举权,从而剥夺了凭借自身经济地位而拥有权力的那些阶层的权利(比如苏维埃国家的情况)。

至少从理论上说,这种类型的代表制度能够削弱政党利益集团的排他性权势,但不可能消除这种权势——迄今为止的经验已经令人信服地表明了这一点。竞选基金的作用从理论上说也是有可能遭到削弱的,但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做到这一点却令人生疑。这种类型的代议机构往往会缺乏有效的个人领导权(Führerlosigkeit),因为,一个利益集团的职业性代表可能是惟一能够把全部时间用来发挥自己功能的人;在非有产者阶层,这个任务则会被转给有组织的利益集团拿工资的秘书。

1.以妥协作为解决分歧的手段的代表制度,是历史上所有古老的“等级”机构的特征。这是今天的劳资委员会的首要特征,也是各个不同当局之间谈判的题中之义。不可能为一个职业群体的“重要性”给出一个数量价值。至关重要的是,劳工大众的利益和人数日渐减少的经营者的利益——后者既有可能特别见多识广、同时又有着强烈的个人利益,恐怕是不能用数量上的优势来计算的。这些利益往往具有高度的对抗性,因而在身份和阶级从属关系高度异质的群体中,多数票总是非常造作的。作为最后决定之依据的投票表决,乃是确定和表明各政党之间作出的妥协的特征,但不是职业利益集团的特征。

2.如果代表是由具有大体平等的社会身份的群体构成,在这样的社会群体中就适于进行投票表决。因此,所谓苏维埃就只是由工人构成。其原型是行会[为权力而]斗争的时代的商团。它由各行会的代表组成,代表们则以多数票作出决定。然而,假如某些势力格外强大的行会遭到多数票的否决,事实上就会带来分裂的危险。甚至连白领工人加入苏维埃都会成问题。通常都是对他们的票数加以机械限制。如果允许农民和手工业者加入进来,局面就会变得更加复杂,如果所谓的“高尚”职业群体和工商界利益集团也得到接纳,那就根本不可能以投票表决解决问题了。如果一个劳资机构是由平等的代表们组成,那么前景就是“黄色”工会将会支持雇主、而某些类型的雇主将会支持工人,结果则是,那些最缺少阶级忠诚感(Klassenwürde)的分子在发挥最具决定性的作用。

不过,即使是纯粹的无产阶级“苏维埃”立足之后,也很有可能在不同工人群体之间发展出尖锐的对抗,结果可能会导致苏维埃在事实上陷于瘫痪。但是无论如何,这为精巧算计挑动不同利益集团相互倾轧打开了方便之门。这就是官僚群体热衷此道的原因。同样的情形也很有可能发生在农民代表和产业工人代表之间。实际上,组织这种代议机构的任何尝试,只要不是在严格的革命化基础上进行,归根结底就只是以不同方式操纵选举的另一种机会。

3.在职业基础上发展代表制度的概率决不会很低。在技术与经济保持稳定发展的时代,这种概率尤其高。但在这种局面下,政党的重要性无论如何都会逐步衰减。只要没有出现这种局面,职业基础上的代议机构显然就不可能把政党淘汰出局。相反,正如目前已经清楚看到的那样,从“工人委员会”到德国的联邦经济委员会,始终都在为忠诚的党徒们创造着大量新的俸饷供其利用。政治正在渗透经济秩序,同时,经济利益正在浸入政治。这一点已是不争的事实,尽管人们对这种局面会抱有各种可能的价值评判。

自愿以政治事务为旨趣的真正的议会制代表,由此产生的平民表决式政党组织及其种种后果,以及由利益集团构成理性代表这样的现代观念,无不是西方世界所独有。如果撇开西方所独有的身份群体与各阶级的发展不谈,所有这一切都将不可理解。即使在中世纪,这些现象的端倪也是出现在西方世界,而且仅仅出现在西方世界。只有西方才存在着“城邦”与“等级”(rexetregnum)、“有产者”与“无产者”。

[1]欧洲封建制度下掌管家务行政的官员。

[2]vassal,在西方封建社会和封建法律中,指拥有君主或领主授予的土地并提供服务作为回报的人。直接从国王获得封地的封臣称第一级承租人,属于重要的封建贵族集团。其他大多数封臣则是从第一级承租人或领主获得封地。多数国家都允许封臣将自己的领地进行再分封,由此产生了次领地和封臣的属臣(subvassal),属臣亦可再分封,从而形成了采邑链。韦伯在本书第十三章着重讨论了这种关系。

[3]维齐(vizier,又拼wazir或vezir),最初指阿拔斯哈里发的首席大臣或代表,后指各穆斯林国家的高级行政官员,8世纪开始设此官职。约1380年奥斯曼帝国把维齐称号授予一名司令官,此后直到1453年伊斯坦布尔被征服,维齐表示统治机构的最高职位,同时可有数人。在穆罕默德二世时代,奥斯曼人恢复穆斯林旧习,称首席大臣为维齐,但加一“大”字(Grand Vizier)。大维齐为苏丹的全权代表,1654年设官邸,称为高门,取代王宫成为奥斯曼政府的实际中心。奥斯曼帝国崩溃后,维齐称号随之消失。

[4]传唤权指君主命令将未决案件移送皇家法庭审理的权利。内阁司法指政府或国家元首对案件的(非法)干预。

[5]见本书第260页脚注*。

[6]德文,字面意思是“甥侄地租收入”。中世纪欧洲教会高级教职人员通常把自己的非婚生子称为“甥”或“侄”,并为他们安排地租收入作为经济来源。

[7]sipahi,奥斯曼帝国的封建骑兵,其地位类似于中世纪的欧洲骑士。他们由苏丹直接赐给采邑,有权获得采邑的全部收入,但以军事服役作为回报。迄16世纪中期,他们构成了奥斯曼陆军的主体,此后逐步为禁卫军取代。希腊独立战争(1821—1832)中,西帕希威信扫地。1831年采邑制被正式废除。

[8]Joseph Smit(h1805—1844),美国后期圣徒教会(摩门教)创始人,1827年声称蒙天使指引发掘出金片,上有铭文,1830年经他翻译出版,是为《摩门经》。但教外许多学者认为那只是以巧妙改写的宗教文献形式杂烩了当地印第安人传说、自传片段和宗教与政治论争。1839年率信徒聚集至伊利诺伊州的康默斯,将该地改名瑙武,因教徒日众而成为伊州当时最大城市,并被正式承认为瑙武市。史密斯任市长,1844年他宣布竞选美国总统,另有传言说他曾娶妻50名之多,遂招来教内外猜疑和敌视,史密斯征召军队自保,被控犯有叛国罪入狱,不久被闯入狱中的不明身份武装分子杀死。

[9]参阅《新约·马太福音》第六章。

[10]Stefan George(1868—1933),德国抒情诗人,对19世纪末德国诗歌的复兴有促进作用。曾与韦伯有过个人交往。纳粹政府主动给他提供经济资助和荣誉,但他拒不接受,后逃亡国外。

[11]Bull of Apis,古埃及人崇奉的神牛。

[12]Shofetim[Judges],即判官。

[13]古以色列的第一位国王。

[14]Donatist,4世纪时北非基督教中的一个派别,主张只有义士信女施行的圣事才有功效。Montanist,2世纪出现于小亚细亚弗里吉亚地区基督教会中的异端,因创立人孟他努斯得名,强调严格修身、恪守教规,主张坚贞守道,勇于殉教,提倡独身,禁止再婚。

[15]guru,印度教、锡克教的宗教教师或领袖。

[16]straftat,指欧洲中世纪贵族所犯应受没收世袭封地处分之罪。

[17]Zamindar,印度的土地(柴明)持有者或占有者(达尔)。该词源自波斯语,但含义多样。在孟加拉指世袭的田赋征收者,他可以获取所收田赋的10%。18世纪末英国政府使这些柴明达尔成为土地所有者,从而创造了土地贵族,他们一直存在到1947年印度独立。在北印度部分地方(例如北方邦),该词指完全具有土地所有权的大地主;在更多地方则指土地耕种者。Jagirdar,印度自13世纪以后收租和管理土地(札吉尔)的国家官员(达尔),土地是分封给这些官员占有的。这样的分封可能附有条件,如要求受封者为国家征税和维持军队等,但也可能无条件。土地的授予通常是终身的,受封者死亡,札吉尔即归还国家,但其继承人可以缴纳一定费用重新获得。印度独立后废除了该制度。Tulukdar,直译为“乡长”。

[18]Boyar,旧时罗马尼亚一特权阶层的成员。

[19]拉丁文变体,意为“联合在一起”,特指若干城镇或村庄联合成一个共同体,如在古希腊。

[20]古希腊文kleros的本意为“抽签”,在表示土地时,其引申含义为“抽签获得的份地”。

[21]这是拉丁文的古典罗马法用词,指带有或不带有建筑物的地面。罗马境内以及后来意大利半岛各行省的fundus都属于要式物(res mancipi),可以成为市民法所有权的对象。

[22]韦伯实际上并未写出这一章。

[23]伴侍君主的不自由人或半自由人,可被任命为官员。

[24]在欧洲中世纪一般指“从属民”或“隶属民”,当时亦被视为广义的“家人”。

[25]指拿破仑一世和拿破仑三世。

[26]古代雅典民主制时期的法院,每年以抽签方式选出600名陪审员,再从其中抽签决定出席某案件的陪审员,人数视案件重要性而定,通常为400—500名,重要政治案件有时会超过1000名。

[27]古代斯巴达每年由民选产生的五长官之一,他们有权左右国王的行动。

[28]Areopagus,古雅典最高的贵族会议,因会址设在卫城西北小山阿雷奥帕古斯(“阿瑞斯”山)得名。最初可能是国王的一个顾问机构,行使一般的、不明确的权力,直至约公元前621年德拉古法典颁布,会议成员为终身制,只有曾担任过执政官的人才能出任,而执政官的职务只能由“世袭贵族”担任。在梭伦统治期间,会议的构成和权力有了实质改变,准入条件放宽,权力扩大。公元前462年,改革者厄菲阿尔特剥夺了会议实际上所有的权力。

[29]按照顺序此处似应为(j),但原文即缺。

[30]phylae,指古希腊城邦以血缘关系划分的最大群体。

[31]phratry,指由血统氏族、氏族或亲族集团组成的群体,亦指三个或三个以上构成部落社会的群体。

[32]指Maximilian I(马克西米连一世,1459—1519),德意志国王和神圣罗马帝国皇帝。

[33]见本书第227页脚注*。

[34]奥斯曼帝国的枢密院。(https://www.daowen.com)

[35]Guelphs,中世纪意大利的政治派别,拥护教皇,反对神圣罗马帝国皇帝。Ghibellines,中世纪意大利支持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政治派别。

[36]12、13世纪时欧洲自治市拥有参与市议会资格的家族。

[37]德文,Ober是形容词,意为上层的;märker系中世纪时共同使用土地的日耳曼自由农民,或指边区(尤其是勃兰登堡)居民。这个词显然很难译出含义确切的中文,只好原文保留并稍做注释。

〔1〕韦伯把“权威”(Autoritat)加了引号并插在了“支配”(Herrschaft)后面,意为这是一个可供选择的口语用词,但这个句子表明,这并未明确说明顺从的基础。然而,本章是在专门论及一种正当支配的类型学,否则是可以译作权威的。本章以复述第二部分第十章开始,然后对十一到十四章的更多描述性讲解做了简要分类。(R)

〔2〕韦伯没有解释这个区别。他说的“技术性规则”大概指的是一种规定的行动进程,是奉命实施的,主要是为了保证履行当下职责时的效率;“规范”大概指的是限制作为的规则,为的是效率以外的目的。当然,在某种意义上说,所有的规则都是规范,因为它们都是针对不一定符合规则与规范的作为而作出的规定。

〔3〕看来必须在三个不同意义上使用英文的“office”一词,这在韦伯至少对两个术语的讨论中可以看得出来。第一个是Amt,指的是由制度规定个人身份这个意义上的“官职”。第二个指的是“工作场所”,比如“他一下午都在办公”所示,因此韦伯使用了Bureau,它同时也表示第三个意思,“群体的有组织工作过程”。就最后这个意义而言,一个office就是一种特殊的“enterprise”类型,或者是韦伯所说的Betrieb。这种用法在英语中是公认的,比如“地方检察官(the District Attorney's Office)具有某某职能”这样的说法即是。这三种意义在特定情况下的应用,一般都会在上下文关系中显现出来。

〔4〕根据Oberhof制度,针对地方法院作出的裁决而提出上诉,并不是诉至地区王公的法院,而是诉至重要独立城市之一的法院,这些城市有自己的法律制度,而这样的地区最初都是得到统治者授权的。日耳曼的大部分地区以及某些东部斯拉夫地区都有这种举足轻重的“高级法院”(Oberhofe)类型,比如弗赖堡、卢卑克、马格德堡以及其他城市的法院。 参阅 H.Mitteis,Deutsche Rechtsgeschichte(5th ed.,Munchen,1958),159,190。

〔5〕正如帕森斯指出的,“Stand一词及其派生词大概是韦伯文本中最棘手的单词了。它所指涉的社会群体,其成员都拥有相当明确的共同身份,特别是与社会分层相关的身份,尽管这种关联并非始终那么举足轻重。除了共同身份以外,还有一个更进一步的标准,即Stand的成员有着共同的生活方式,而且一般都有比较明确的行为准则”(帕森斯编,《理论》,347)。帕森斯选用“分权式权威”来说明“等级式支配”,因为行政班子成员是独立于主宰者的。然而,由于standisch一词是源于一个特殊的历史背景,尽管韦伯常常在普通的意义上使用它,不过看来最好还是使用英文对应词“等级”,它可以同时表示中世纪的各个等级和上流社会的意思。然而,单单Stand一般都是译作“身份群体”或“社会特权群体”。(R)

〔6〕参阅Georg v.Below,Der deutsche Staat des Mittelaters,1914(sec.ed.,1925);Territorium und Stad(tsec.ed.,1923),161ff;Vom Mittelater bis zur Neuzeit,1924;另见Ernst Kern的评论Moderner Staat und Staatsbegriff.,1949。Karl Ludwig v.Haller,Res-tauration der Staatswissenschaft(sec.ed.,vols.1—4,1820—22,vol.5,1834,vol.6,1825)。(W)

〔7〕Kurt Eisner,一位杰出的社会民主党(非共产党)知识分子,1918年11月领导建立巴伐利亚共和国,1919年2月21日被刺杀。凶手康特·阿尔科被判死刑,1920年1月改判为无期徒刑,当时韦伯在一次讲座开始时明确表示,出于实际的与国务的原因,他赞同处决阿尔科。这在下一次讲座上招来了大批听众和喧闹的右翼分子示威,阻止了韦伯的演讲。事见Rene Konig与Johannes Winckelmann合编Max Weber zum Gedachtnis中两位目击者的叙述。Kolner Zeitschrift fur Soziologie第七期增刊,1963,24—29。关于这段时期的情况,另见第二章注20中的参考书。(R)

〔8〕韦伯这里使用了加引号的Welt,指的是主要在宗教背景下它所具有的含义。那是有别于超验的宗教关切的“世俗”事物与“世俗”关切的范围。

〔9〕参阅Theodor Mommsen,Abriss des romischen Staatsrechtes,第一版,1893,第二版,1907,102ff.,162f。(W)

〔10〕参阅Fritz Rorig,Geblutsrecht und freie Wahl in ihrer Auswirkung auf die deutsche Geschichte(Abhandlungen der Berliner Akademie,1945/6,Philosophische-Historische Klasse Nr.6)。(W)

〔11〕乌尔里希·施图兹的著作目录,见Brunner-v.Schwerin,Grundzuge der deutschen Rechtsgeschichte.8th ed.(1930),paragraph 33,137。(W)

〔12〕Kayasth是孟加拉以及印度各地的一个书吏(scribe)等级,参阅韦伯《印度的宗教》,75f.,298。(Wi)

〔13〕见C.H.Becker,Islamstudien(Leipzig:Quelle und Meyer,1924),I,ch.9。(R)

〔14〕关于旧时的“组织”定义,见第二部分,第十章,三。韦伯对组织(Organisation)活动的定义是指一个班子或机构的活动,包括与“主宰者”(首领、首脑)分享行政权。这个定义很接近于第一章第十二节“组织行动”(Verbandshandeln)的定义。我倾向于把Verband一词译为“组织”(organization),它可以作出更为宽泛的定义,因为单独一个首脑也可以进行统治。然而,一个Verband通常都会有一个班子,韦伯差不多始终就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该词的。因此,Verband与Organisation之间的术语差异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忽略不计。这是把Verband译为英文的“Organization”的另一个原因,而韦伯使用Verband的频率大大高于Organisation。

〔15〕韦伯加了两个标题“对超凡魅力的反威权主义(Herrschaftsfremde)再解释”,因为追随者的承认可以变成正当性的形式基础,这与超凡魅力早期阶段仅以自身的理由而要求获得正当性和承认形成了对照。由于韦伯的“反威权主义”的含义如不加解释就不会显而易见,所以这里选用了更具描述性的标题。

〔16〕日耳曼的地区王公,自13、14世纪以后有时会奉召充当封建显贵和教会显要的顾问。由于这些顾问只是偶访宫廷,故被称作Rate von Haus aus或familiares domestici、consiliarii等等;参阅Georg Ludwig von Maurer,Geschichte der Fronhofeder Bauernhofe und der Hofverfassung in Deutschland(Erlangen,1862),Ⅱ,237,240ff.,312f.。(GM)

〔17〕这里接续的是第十五节的序号。(R)

〔18〕关于先前的阐述,见第二部分,第九章,六e。(R)

〔19〕关于先前的阐述,见第二部分,第十章,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