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巫术伦理到良心、罪与救赎
只要对精灵的信仰理性地转变为对诸神的信仰,只要对精灵的强制让位于对适合礼拜的诸神的崇拜,精灵信仰的巫术伦理也会经历某种转变。这种重新取向是通过以下观念得以发展的:谁要蔑视神定的规范,恐怕就会招来专门照料这些规范的神在道德上的不满。于是人们可能就会产生这样的假设:敌人获胜或者有其他灾难落在自己群体头上,那并不是因为神的虚弱,而是因为神不满于信徒们违逆他所守护的法则而感到恼怒所致。因此,群体的罪孽乃是咎由自取,神会降临灾难以表示对他所宠爱的人们的惩罚与教诲。于是,以色列的先知们总是能够指出他们每一代人民或其祖先的不端作为,而这些作为招来了上帝几乎是无尽的愤怒,因为事实是明摆着的:上帝让他的子民成了根本就不崇拜上帝的异族人的臣民。
这种观念在神的概念走上了全能之路的地方,都以所有能够想像到的形式得到了普及,构成了一种脱胎于巫术传统的宗教伦理,而那些传统只是以恶魔的魔法观念发挥作用的。因此,违逆神的意志就是一种成为良心负担的道德罪孽,完全不管直接的后果如何。降临在个人头上的灾难都是神定的惩罚,是犯下了罪孽的结果,由此,个人希望通过“虔诚”(神能接受的行为)获得解脱,从而使个人得到救赎。在《旧约》中,意味深长的“救赎”观念仍然有着摆脱具体灾祸的基本的理性含义。
在宗教伦理的早期阶段,它和巫术崇拜一直有着另一个共同特征,因为它往往是由诸多异质传统和禁律构成的综合体——因此它产生于形形色色的动机和需求。从我们的现代观点来看,在这个综合体内,几乎不存在重要和不重要因素的差异,对道德规范的任何违背都会构成罪。后来,对这些道德观念加以系统化,由于理性地渴望通过让神愉悦的行为以确保个人的外在快乐,结果可能就是把罪看作一体化的抗神(恶魔)力量,不管它附着在什么人身上。而善则被认为是一种对待神圣的态度、以及根据这种态度而做出一贯表现的整体能力。在这个转变过程中,还会发展出一种救赎的希望,一种为善而善的无理性渴望,从而获致对这种德行的慈善意识。
几乎有无穷尽的各种观念,通过一再与纯巫术观念相互交错而导致了虔诚的升华,这成了一种特殊生活行为的持久基础,因为升华产生了持久动力。当然,这种升华是极其罕见的,只是断断续续地通过日常宗教而臻于完全纯正。如果罪与虔诚仍被分别视为整体力量,仍被认为很可能是物质的实体,我们面对的就仍然是“巫术”领域;在这个阶段,行为人的“善”、“恶”之性质就会仿照某种毒物、某种医用解毒剂或者某种体温的性质被加以解释。因此,在印度,一个人通过苦行得到并蕴涵在他体内的神圣力量——tapas[21],最初指的就是交配季节的禽鸟、宇宙起源时的造物主、由禁欲而致神圣歇斯底里时的巫师所产生并导致了超自然力量的热。(https://www.daowen.com)
从这里走向如下观念——行善者会得到一副具有神性来源的灵魂、会以各种形式拥有内在的神性,其间还有很漫长的路要走。这一点后面我们还会论及。同样,从罪乃是人体内的一种毒物、必须经由巫术手段加以救治这一概念,到让他着魔的恶魔概念,再到极恶的恶魔力量——作恶者必须与之进行斗争以免屈从于它的危险力量——这一达到顶点的概念,也有很长一段距离。
决不是任何伦理都经过了达到这些概念的全部历程。儒家伦理就没有极恶的概念,总的来说,也缺少罪是一种整体的恶魔力量这种概念。希腊或罗马人的伦理中也不包含这些概念,他们不仅没有那种有组织的独立祭司群体,而且没有先知这种历史现象,它通常都是托庇于宗教救赎而产生出一种集中化的伦理规范。印度并非没有先知,但它具有一种非常特殊的性质和一种高度升华了的救赎伦理。这一点将在后面讨论。
先知与祭司是宗教伦理之系统化和理性化的孪生载体。但是还有第三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因素决定着宗教伦理的演进:先知与祭司们竭力按照某种伦理方向施加影响的俗众。我们现在必须简要审视一下这三种因素的相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