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世美德与终极目的伦理
救赎宗教越是沿着终极目的的伦理(信念伦理)方向系统化和内在化,它与尘世的关系就会变得越紧张。只要宗教还具有一种仪式主义的或者律法主义的形式,宗教与尘世的这种紧张关系就会以不那么始终如一的方式表现出来,而且不太会成为一个原则问题。在早期阶段,救赎宗教一般都会采取和巫术伦理相同的形式,发挥相同的影响。这就是说,救赎宗教开始时一般都会赋予它接受下来的那些常规以神圣不可侵犯性,因为一个特定神明的所有信徒都希望避免触怒神灵,避免违背神定的规范而受到惩罚。因此,一旦某项律令获得了神圣戒律的地位,就会脱离可变的常规范围升入神圣序列。此后,该宗教所申令的规范——像作为一个整体的宇宙一样——将被认为是永远有效的,可以对它们作出解释,但却不可改动,除非神本身又启示了新的戒律。
在这个阶段,宗教对整个律法制度和社会常规发挥着定型的作用,一如符号体系对一种文化的某些实质要素、巫术禁忌的规定对于人和物的具体关系类型发挥着定型的作用。印度人、穆斯林教徒、帕西人和犹太人的经书以及中国人的典籍,完全都是以对待礼仪规范的方式对待律法规定的。律法都是神圣律法。由宗教加以定型的律法统治,对法律秩序的理性化、从而也对经济的理性化构成了最重要的限制因素之一。
反过来说,一旦道德预言打破了已经定型的巫术规范或者礼仪规范,甚至日常的人类生活秩序都会发生突如其来或者循序渐进的革命,在经济领域尤其如此。当然,必须承认,宗教在这两个领域的力量都是有限的。说宗教与上述变革相伴出现时总会成为决定性的因素,这决非事实。此外,除非在现存的利益关系格局中业已存在某些经济条件,否则宗教在任何地方都不会创造出这些条件给经济变革、甚或给有力推动经济变革提供某些可能性。根本不可能得出一个普遍适用的公式,以概括这样一场变革所包含的各种因素的本质力量,或者概括它们相互适应的方式。(https://www.daowen.com)
经济生活的需求会通过重新解释神圣戒律、或者通过决疑术回避这些戒律来彰显自己。有时我们还会看到在教会分配苦行和恩宠的过程中干脆实际上取消了宗教律令,这里有一个范例就是天主教会内部取消了一项非常重要的规定,即反高利贷禁令,甚至从道义和道德上取消了该禁令(对此我们就要详谈),但是没有明言废除,也不可能明言废除。还有另一个被禁止的做法——不完全性交婚姻(onanismus matrimonialis),即每家限定生育两个孩子,大概也将出现同样的过程。
宗教规范在面对新的问题和类似上述做法时,往往会举棋不定或者保持沉默,结果,一方面是陈规的绝对不可变动,另一方面则是同一些陈规在具体应用时又极其多变、其效力根本不可预测,两种现象往往未经调和地并列在一起。因此,时至今日,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如何实践伊斯兰教教法,已经根本不可能说得清楚了。具有仪式主义和决疑术性质的一切神圣律法和道德律令,也无不包含着同样的混乱,特别是犹太律法。
但是,沿着基于内在宗教信仰(信念伦理)的伦理方向对宗教义务加以系统化,却产生了一种本质上完全不同的局面。这种系统化打破了具体规范的老套子,为生活模式与宗教救赎目标带来了一种有意义的总体关系。此外,内在的宗教信仰不承认任何神圣律法,只承认“神圣的内在宗教状态”,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认可不同的行为准则,因而是灵活的、有适应能力的。它可以根据它所创造的生活模式产生内在的革命性结果,而不是发挥定型的作用。但是,它在获得这种革命能力的同时也付出了代价:它把那些非常尖锐和内在化的问题统统集中在了一起。宗教原理和尘世现实的固有冲突不是减弱而是增强了。随着社会关系及其实质内容的不断系统化和理性化,神正论教义提供的外在补偿,已被各个独特的自治性生活领域针对宗教要求而进行的斗争所取代。宗教需求越是强烈,尘世就越是令人困惑。我们现在就来分析一下若干主要冲突以澄清这个问题。
宗教伦理能够以非常不同的方式渗透进社会制度。在这方面,关键因素不是宗教伦理同巫术和礼仪的黏结强度,一般来说也不是宗教的特殊性质,而毋宁说是它看待尘世的理论态度。一种宗教伦理如果要把尘世组织成一个合乎宗教观点的系统化理性整体,那么它与尘世社会制度之间的道德张力就会越来越大,并且越来越具有原则意义。世俗制度(Ordnungen)越是自发地系统化,情况就越是如此。一种宗教伦理的发展以厌弃尘世为取向,那么恰恰由于这种天性,它才会完全缺乏任何与神圣律法联系在一起的那种定型性质。实际上,这种宗教伦理给人与尘世的关系带来的张力,能够变成社会进化中的一个强大动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