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的与封闭的关系

十、开放的与封闭的关系

一种社会关系无论具有共同体的还是联合体的性质,如果而且只要它的秩序系统并不拒绝任何希望参与并实际处在能够参与的地位上的人们参与其中,就可以叫做对局外人“开放”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如果按照它的主观意义及其约束性规则,某些人的参与被排斥、限制或者需要接受附加条件,那就可以叫做对局外人“封闭”的社会关系。无论一种关系是开放的还是封闭的,都可能要么决定于传统或情绪,要么决定于价值理性或工具理性。在以下类型的情境中,尤其可能出于理性原因而封闭:一种社会关系可以为当事各方提供能够满足内在或外在利益的机会,不管那是绝对的封闭还是仅仅作为手段的封闭,也不管是通过合作行动还是通过利益的妥协。如果参与者期待着自身的处境将会由于准许他人的参与而得到改善,即满足的程度、方式、安全感或价值都将得到改善,他们就会有兴趣使这种关系保持开放性。相反,如果他们期望通过垄断方式改善自己的地位,他们就会对封闭性关系感兴趣。

一种封闭性社会关系可能会以各种方式保障其参与者获得它所垄断的优势:(a)免费获得;(b)按照总量和种类进行调整或分配;(c)由某些个人或者小集团在永久性基础上占用,并且在某种程度上不可让渡。最后这种情况不光是拒绝局外人,而且还是内部的封闭。被占用的优势应该叫做“权利”。由于受相关秩序所决定,占用者可能是(1)共同体或联合体(比如家族群体)成员;或者(2)个人;在这种情况下又分为(a)纯个人的占用,或者(b)通过继承而占用:一旦他死亡,由于出身(亲属关系)或其他社会关系而与他有关的一个或多个他人可以继承他的权利。最后,(3)持有者可以(a)或多或少自由地将其垄断的优势让渡给特定的个人,或者(b)根据自愿同意而让渡给任何人。此为可让渡的占用。封闭性社会关系的一个参与者应该称之为“成员”,因为他的参与是以这样的方式被调整的,即保证他享有所占用的优势,这使他成为一个有特权的成员(Rechtsgenosse)。个人、共同体或联合体通过继承所占用的优势,应该叫做这些个人、共同体或联合体的“财产权”,如果那是可以让渡的,就是“自由”财产权。

详细阐述以上概念的定义显得非常乏味,但这恰恰说明了一个事实:我们对那些似乎是不言而喻的事情往往会由于在直觉上感到很熟悉而不假思索。

1.(a)比如其成员资格决定于家庭关系的那些共同体关系,在传统基础上是倾向于封闭的。

(b)个人情感关系通常在情绪上是封闭的,例如性爱关系以及常见的个人忠诚关系。

(c)价值理性基础上的封闭性,常见于共同坚持一种明确的宗教信仰体系的群体中。

(d)工具理性基础上的典型封闭性,可见于垄断或财阀性质的经济联合体中。(https://www.daowen.com)

这里可以信手略举几例:一个进行对话的群体是开放的还是封闭的,端赖其对话的内容。和亲密沟通或商业沟通相比,一般的对话往往都是开放的。市场关系在绝大多数——至少是许多——情况下实质上都是开放的。许多共同体和联合体的关系都会出现一种从扩展阶段转向排他阶段的趋势,比如古代和中世纪的行会与民主城邦。这些群体为了凭借充足的人力以增强对自身权力地位的安全感,有时会尽力扩充其成员规模;但有时又会限制成员规模以保护自身垄断地位的价值。同样的现象在各种隐修会和宗教教派中也不少见,它们都曾有过从热衷于宗教传道时的扩张到限制的转变,以维护某种道德标准或者保护物质上的利益。为了增加销售而扩大市场关系和为了垄断销售而限制市场关系,其间也有类似的情形。促进语言的统一如今已是维护出版商和作家利益的自然结果,而在过去却是相反,身份团体维护语言特性的倾向并非罕见,直至出现了各种黑话。

2.对局外人进行调整和排斥的程度与手段可以有很多种变化,从开放转向调整与封闭是个持续的过程。可以规定各种各样的参与条件,比如资格考试,见习期,要求持有根据某些条件才能购买的股份,通过投票表决遴选新成员,根据出身或者根据对所有人开放的成就标准获得成员资格或者成为合适人选。最后,当群体内部存在封闭以及对权利的占用时,要想参与其中就要获得占用的权利。不同的封闭程度和参与条件可谓形形色色。因此,控制和封闭也都是相对的概念。一个排他性的俱乐部、一批购票入场的剧院观众、一次动员了最大可能数量的人们来捧场的政党集会,其间有着各种各样的异曲同工之处。从一次按照某个特殊教派的仪式对公众开放的教堂弥撒到某个秘密礼拜式的圣餐礼,其间也是类似的情况。

3.同样,群体内部的封闭也会具有各种表现方式。因此,对局外人封闭的一个种姓、一个行会或者一批证券交易所经纪人,可能会允许其成员充分自由地竞争所有被该群体垄断的优势,或者严格指定给每一个成员享有某种优势,比如终生享有甚或世袭某种专营权或者特定的商业机会。这在印度尤其突出。同样,一个封闭的拓荒者群体(Markgenossenschaft)可能会允许成员自由使用它地盘上的资源,也可能给每个家庭严格分配一定的份额。一个封闭的殖民群体可能会允许成员自由利用土地,或者批准并保障他们永久占用各自的占用物。在这些情况下可以看到一切能够想像出来的过渡形式和中间状态。从历史上看,在群体内部获得采邑、封地和官职的资格封闭性以及享有者对它们的占用,都曾出现过极富变化的形式。同样,工人拥有特定职业的权利,也是经过各种形式的演变才得以确立的,例如只雇用本工会会员的“排他性商号”,直到从事某个特定职业的权利。这项发展的第一步大概就是未经工人代表同意不得解雇工人。“工厂委员会”的发展[在德国则是1918年之后]可能就是迈向这个方向的第一步,虽说未必尽然。〔25〕

详细情况均须留待后文分析。最极端的永久占用就是以制度规定的形式保证某个人或某个群体——比如家族、氏族、家庭——的特定权利,即在权利拥有人死亡的情况下,把权利传给指定的继承人,或者权利拥有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把权利自由地让渡给其他任何人,由此,受让者就会成为这种社会关系中的一方,当这种可让渡权利的占用在群体内部达到极致时,该群体也就变成了一个对局外人开放的群体。只要获得成员资格时无需其他原来的成员认可,就的确会出现这种情况。

4.把某种关系封闭起来的主要动机在于:(a)保证质量,这往往兼有对声望以及随之而来的享有荣耀甚至盈利的机会的关切。例如禁欲主义的共同体,修道院制度(尤其是印度的托钵僧制度),清教徒那样的宗教教派,有组织的武士团,内阁及其他官员群体,古希腊城邦中有组织的公民团体,手工业行会;(b)与消费需求(Nahrungsspiel-raum)〔26〕相比的机会短缺,例如对消费的垄断,其最发达的形式就是自给自足的乡村共同体;(c)获利机会(Erwerbsspielraum)日益稀缺。诸如行会、古代的捕鱼权垄断者等等贸易垄断都是这种情况。通常来说,动机(a)总是兼有(b)或者(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