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族”成员

一、“种族”成员〔1〕

与以上分析的社会行动诸根源相比,“种族身份”是一个更有争议的根源:共同经遗传而得并且可以遗传的、实际得自共同血统的特性。当然,只有种族从主观上被认为具有共同特性时,它才会创造出一个“群体”,就是说,只有当邻里或者种族差异几可忽略不计的人们成为共同(多半是政治)行动的基础时,或者反过来说,当同一种族成员的共同经验关系到与一个明显是不同群体的成员的某种对抗时,才会出现那种情况。作为结果的这种社会行动通常都是消极的:那些明显不同的人会遭到避讳或鄙视,要么相反,会招来迷信般的敬畏。有着外在差异的人不管他们做了什么,也不管他们是些什么人,都会径直遭到鄙视,或者,如果他们长期保持了强大地位,则会受到迷信般的敬重。在这种情况下,主要的反应通常是排异。然而,共有这种排异的并非仅仅是具有人类学相似性的人们,排异的程度也并非决定于人类学的相关度。此外,这种排异不仅关系到遗传特性,更多的则是关系到其他可见的差异。

如果说客观的种族差异程度决定于从纯粹生理学角度确认混血繁育本身是否接近正常比率,那么衡量主观上的种族相吸或相斥程度,就要看两个群体之间是乐于还是极少发生性关系,以及双方的关系是长期的还是临时的或者不规则的。在所有具有发达的“种族”意识的群体中,有无相互通婚(connubium)就是种族引力或种族疏离的寻常结果。对不同种族群体之间性吸引和性排斥问题的认真研究还只是刚刚起步,但是毫无疑问,种族因素——共同的血统——始终在影响着性关系和婚姻的发生方式,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然而,美国存在着数百万穆拉托人[1],这足以清楚地驳斥种族——即使截然不同的种族——之间有着“天然”排异的假设。除了南部各州禁止种族间通婚的法律以外,两个种族之间的性关系如今已被双方所深恶痛绝,但这种发展仅仅是开始于奴隶的解放和黑人对平等公民权的要求。因此,就白人的情况来说,这种深恶痛绝在社会上乃是取决于前面概述的社会权利和荣誉的垄断化倾向,而这种倾向在当下又恰好与种族问题产生了联系。

通婚本身意味着这样一个事实:出自恒定的性关系的子嗣可以参与父亲的政治、经济或身份群体的活动并分享利益,但这种通婚要决定于诸多环境因素。在尚未削弱的家长制权力(我们在别处已经讨论过这种权力)统治下,父亲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授予他和奴隶所生的子女平等权利。而且,对英雄抢婚的颂扬使得种族混合在统治阶层内部成了一种寻常事件。不过,随着政治、身份或其他群体的垄断主义封闭——我们现在对此已经很熟悉了——以及随着婚姻机会的垄断化,家长制的酌处权被逐渐剥夺了;这些趋势把通婚限制在特定政治、宗教、经济和身份群体内部恒定的两性结合所出的子嗣之间。这也导致了大量的近亲婚配。如果我们不仅把“同族婚配”明确看作是这样一个事实——主要是在某种联合体内共同的成员资格基础上出现的恒定的两性结合,而且把它看作一个社会行动过程,即只有同族婚配所出的子女才被认可为正式成员,那么一个群体的“同族婚配”到处都是上述那些趋势的次要产物。(“同族氏族婚配”的说法不可用,这种事情并不存在,除非我们想把娶寡嫂婚姻制[2]和让女儿拥有继承权这样的安排叫做“同族氏族婚配”,但这些都是次要现象,并且有其宗教和政治根源。)“纯粹的”人类学类型往往是这种封闭的次要结果,比如教派(印度)以及贱民,就是说,这些群体尽管在社会上受鄙视,但仍然被人要求做邻里,因为他们垄断着不可或缺的技能。(https://www.daowen.com)

除了实际的种族亲近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原因也在影响着血缘关系受重视的程度。在美国,一个人的血管里哪怕混有一滴黑人的血液,也会遭到无条件的淘汰,但是混有大量印第安人的血液却不会有此境遇。毫无疑问,这里重要的是,黑人从审美角度看上去比印第安人更为异己,但更为重要的始终是——黑人是奴隶,因而在身份等级制中遭到淘汰。常规的通婚受到人类学差异的阻碍远不如身份差异——社会化和教养(最广义上的教育)所造成的差异——那么多。撇开极端的审美排异不谈,单纯人类学的差异所起的作用可以说微乎其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