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实体的财政
经济体制和基本上是非经济性质的组织之间最直接的联系,就在于它们获得从事共同活动本身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办法,这些活动就是行政班子本身的活动以及在它指令下的活动(见第一章第十二节)。这种供给方式可以叫做最广义的“财政”,其中包括实物的供给。
财政就是为共同活动供给经济上稀缺的手段。仅就其最简单的类型而言,可以通过如下方式加以组织:
(1)间歇性地以纯粹自愿的或强迫的贡献或劳务为基础。自愿的“间歇性”财政可能会采取如下三种方式之一:
(a)大批的馈赠或捐助。〔62〕典型的就是与慈善、科学以及其他主要既非经济亦非政治目的相关的馈赠或捐助。
(b)乞讨。典型的是某些古代的禁欲主义共同体。
然而,在印度我们还能看到世俗的乞丐种姓,其他地方——特别是中国——则能看到有组织的乞丐群体。这些情况下的乞讨在很大程度上都是按照地域划分而被垄断和系统化的。而且,由于乞讨被视为一种义务和功德,它也可能失去间歇性特征,事实上成为一种类似税收的收入来源。
(c)形式上自愿地向那些公认的政治或社会权势人物送礼,这些人物包括酋长、君主、庇护人、封建领主等等。由于已经成为惯例,它们事实上也非常接近于强制支付了。但通常这并不是在工具理性基础上产生的结果,而是普遍基于某些传统的场合,比如特定的纪念日、家庭事件或者政治事件。
不过,间歇性财政也可能基于强制性的贡献。
强制类型的“间歇性”财政可以南意大利的Camorra[24]和西西里的Mafia[25]这样的组织为例,其他地方也有类似的有组织群体。印度存在着各循其礼道的“贼”、“盗”种姓,中国则有采取类似经济供给方法的教派和秘密会社。这种收入仅仅在表面上是“间歇性”的,因为它们在形式上是非法的。实际上它们往往具有定期“认捐”的性质,用来交换被提供的某些劳务,特别是被提供的安全保障。大约20年前,我曾在Camorra对商业经营的影响问题上表示了担忧,一位那不勒斯工厂主回答我说:“先生,Camorra一个月从我这里拿走10里拉,但是却保证了我的安全;国家拿走的要10倍于此,但什么保障也没有。”非洲秘密会社的典型——大概是过去那种“男人之家”的残余——也是以类似方式运转的(比如私设法庭),因而保证了安全。像利古里亚“海盗国家”那样的政治群体,大概主要是靠掠夺获利,但这决不可能长期成为惟一的供给来源。
(2)另一方面,财政可能会具有永久性基础。
A.即使组织本身没有任何独立的经济生产,这一点也是可能的。在货币经济的情况下,它可以得自货物税。这就意味着可以征收税款,并以货币购买必需品的效用而获得供给。在这种情况下,行政班子成员的报酬就会采取货币薪金的形式。另一方面,货物税也可以在自然经济的基础上加以组织。那里的成员则被课以特定的实物税。这个范畴存在以下亚型:行政班子靠封地得到实物供给,群体的需求也以同样方式得到满足。另一方面,以实物征收的税可能全部或部分变卖为货币,并以货币价格供给需求物。
无论货币税还是实物税,其主要类型一如下列:
(a)税收,即按照全部财产(在货币经济中是财富)或全部收益(在货币经济中是收入)的一定比例、或者只是按照生产资料的一定比例或从某些类型的营利性经营中征收(所谓“收益税”)。
(b)收费,即因使用或利用组织提供的设施,以及因使用或利用组织的财产权或劳务所支付的费用。
(c)在特定的商品使用或消费类型、特定种类的交易、至关重要的是货物的运输(通关)与货物的流转(货物税与营业税)等方面的“关税”。
税可能是由组织本身征收,或者是租与他人包收(“包税”),或者是出借或抵押给他人征收。以固定的货币总额租与他人征收(“包税”)对于财政体制可能具有理性的影响,因为这大概是惟一可能的编制预算账目的方式。从财政角度来看,出借或抵押大都是无理性的,通常那都是由于财政拮据或者行政班子被篡权所致,是缺少一个可靠的行政组织的结果。(https://www.daowen.com)
由国家的债权人、军费或税款的私家担保人、无薪的雇佣军首领(condottieri)和士兵、最后还有担任官职的权利之持有人长期占用税收收益,叫做俸禄授予(Verpfründung)。它采取的形式可能是个人占用或者集体占用,他们享有自由可以从实行集体占用的群体中挑选替代者。
组织本身没有任何经济生产,其财政亦可通过课征个人劳务而得以实现,即课以直接的个人劳务,将工作具体化。
B.与上述情况相反,长期财政可以进而以组织直接控制下的生产机构为基础。这种机构可能是一个预算单元,比如一个大庄园(oikos)或者一个封建领地,也可能是与其他营利性经营自由竞争的或者垄断性的营利性经营。
同样,它可以在组织的管理下被直接利用,也可以被出租、出借或抵押利用。
C.最后,有可能利用与特权相结合的负担手段,“以公益性派捐方式”组织财政。这些特权可能是“正面特权”,比如某个群体免于负担特定的税赋,也可能是(与前一种情况相一致的)“负面特权”,比如把某些负担加诸特定的群体。后者通常都是一些身份群体(Stände)或者有产阶级或有收入的阶层。最后,也可以把具体的垄断权与承担某些劳务或者供应某些货物结合起来,对公益性派捐类型的财政加以“关联性”安排。这可能会采取“等级制”的组织形式,即按照财产与职业强行把组织的成员纳入世代封闭的公益性派捐阶层,每个阶层都享有其身份特权。或者是采取资本主义方式,建立行会或卡特尔,享有垄断权利并承担相应的缴纳货币捐赋的义务。
这种非常粗略的分类适用于所有种类的组织形态。不过这里仅仅以政治实体作为范例。
无需从事经济生产而借助于货币税的供给体制,是现代国家的典型表现。不过在这里,即使对现代税制进行扼要分析也是不可能的,因为首先要做的就是不得不详尽讨论税收的“社会学位置”,即详尽讨论典型地导致了某些税收形式(例如收取手续费、征收消费税或者各种税)之发展的支配结构类型。
即使是手续费、关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在整个中世纪所习见的也都是实物税,代之以货币支付则是相当晚近的事情。
交付实物货物的典型表现就是依附性经济单元的进贡或者产品的摊派。实物税的运输只对小型政治单元来说或者在十分有利的运输条件下——比如尼罗河与中国的大运河——才是可能的,否则就必须转换成货币才能使税赋的最终接受者获益。这在古代是常见的现象。还有一种可能,就是按照运输距离把它们调换成具有更高性价比的物品。据说古代中国就是这样做的。
提供个人劳务的义务则包括,服兵役、为法庭服务和参加陪审团、铺路架桥、筑坝采矿,以及所有为了法人目的而必须提供的强制性劳务——这在各种类型的组织中都能看到。“徭役国家”(corvee state)就是这种类型的情况,其最典型的范例则是古埃及新王国时期的情况。类似的情况在中国的某些时期也有,在印度出现的范围较小,在罗马帝国晚期和中世纪早期的许多组织中仍有小范围的存在。俸禄授予的情况有如下几种:(1)在中国是集体性地授予官职候补人群体;(2)在印度是授予兵役和税赋的私人担保者;(3)授予无薪的佣兵队长(condottieri)和雇佣兵,比如哈里发帝国晚期以及马穆鲁克[26]统治下的情况;(4)授予国家的债权人,比如随处可见的卖官鬻爵。
从组织自己的在预算基础上进行管理的生产机构那里获取供给,这种情况包括利用王室直接控制的领地,以及像在古埃及那样把强制劳务用于生产宫廷所需的货物,或者为了政治目的而直接控制生产企业。现代的范例则是国家经营的军需工厂或被服厂。
为了盈利目的而利用生产企业与私人经营者进行自由竞争的情况非常罕见,但也偶有出现,比如[普鲁士]Seehandlung〔63〕的情况。另一方面,垄断式的类型在历史上的各个时期都非常普遍,但只是在16到18世纪的西方世界才达到了最高度的发展。
公益性派捐基础上的正面特权,可由豁免了封建义务的中国“士人”的情况作为范例。特权群体免于比较低下的劳动,这在世界各地都是通例。许多国家受过教育的人们则会免服兵役。
负面特权见于古代民主制额外加诸财富的公益性派捐负担。这种负担会加诸并不享受刚刚提到的豁免权的那些阶层。
前述(C)项下的“关联性”安排包括:特权阶层要在正常纳税之外系统地供给公共需求,这是特定公益性派捐义务最重要的形式。在中国、印度和埃及这些最早发展出“水利”官僚制的国家,公益性派捐组织都是基于实物供给和劳务的义务。希腊城邦和晚期罗马帝国也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它们的影响,当然,在很大范围内则是采取了支付货币而不是实物税的公益性派捐义务形式。这种供给类型始终与形成了职业分化的各阶层对人口的组织有关。在现代世界,如果以税收为基础的公共供给宣告失败,私人需求通过资本主义经营得到满足变成了由国家进行大规模调整,那么这种类型的重新出现也绝不是不可能的。迄今为止,现代国家的财政困难,都有可能通过强行建立生产卡特尔得到充分缓解,这些卡特尔因其货币贡献而换取了垄断权,西班牙的火药工厂就是一个范例,它们在强制性控制下得到了垄断性保护,从而阻止了新厂的设立,并源源不断地向国库提供了高额税赋。这使人们产生了这样的想法:可以进一步以同样方式对各行其是的资本主义经营进行“社会化”,即强行组建承担高额税负的卡特尔或联合体,据此有助于实现财政目的,同时又能使生产继续以市场行情为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