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之神以及对他们不断增长的需求
除了在某些情况下极具重要性的善恶力量的重大质的差别以外,在众神当中还会发展出一种特殊的道德品性——这对我们这里的讨论至关重要。一个神会具有道德品质,这种可能性决不限于一神教。实际上,它存在于众神形成过程中的各个阶段;不过,在一神教的层面上,这项发展会产生意义特别深远的后果。很自然,在道德之神当中极为常见的就是专司立法的功能神和控制神谕的神。
“占卜”的技艺最初都是产生于巫术,而巫术的基础则是相信精灵的存在,这些精灵和各种生物一样在按照某些秩序原理发挥自己的功能。一旦知道了精灵们如何作为,人们就可以根据各种征候征兆来预测他们的表现,就是说,根据过去的经验就可能推知他们的意图。举凡建房、修墓、铺路,从事经济和政治活动,都要参考被经验确认为有利的地点或时间做出决定。如果一个社会群体,比如中国的所谓道士,是以占卜者的技艺实践为生,那么它的行当(“风水”术)就可能具有根深蒂固的力量。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一切经济理性化的努力都会由于精灵的反对而归于失败。因此,要想在任何地方建造铁路和工厂,都有可能与这些精灵发生某种冲突。资本主义只是在达到了力量巅峰的时候才克服掉了这个因素。在最近的俄日战争中,日军似乎错过了多次有利的战机,原因就是占卜者竟宣称这些有利战机是凶兆。另一方面,早在[公元前479年]布拉底战役中,[斯巴达摄政王]保萨尼亚斯(Pausanias)就已经在机敏地操纵各种有利不利的征兆,把它们用于军事战略之需。凡是政治权力要占用司法或立法功能时,例如把发生氏族冲突时的仲裁者建议变成一种强制性裁定,或者把出现宗教或政治罪错时由一个威慑性群体采用的原始私刑制裁变成一种有条理的程序,这时几乎总会通过一项神启(一项神的判决)寻找特殊的解决办法。只要占卜者在把持神谕的准备或者解释神的判决方面获得了成功,他们往往就会登上拥有持久支配权的地位。
与实际生活的现实完全吻合的是,法律秩序的监护者未必到处都是最强大的神:印度的伐楼拿(Varuna)不是,埃及的玛亚特(Maat)也不是,阿提卡的莱库斯(Lykos)更不是,狄克(Dike)、忒弥斯(Themis)、甚至阿波罗也都不是。惟一使这些神具有了个性的乃是他们的道德资格,与此相应的则是这一观念:神谕或者神的判决总是能够揭示真理的。道德之神成为道德与法律秩序的监护者,并非因为他是一个神,事实上,与人类不同,人格化的神最初与道德规范几乎毫无关系。毋宁说,一个神的道德优势在于,他把这种特殊的行为类型置于了他的庇护之下。
随着以下四个方面的发展,人们对诸神产生了越来越多的道德需求。第一,大规模的和平政治实体内部有序的司法决定权日益增强,因而对它提出了质量要求。第二,对永恒而有序的宇宙的理性认识范围日益扩大(根据气象变化安排经济活动即可看出其中原因)。第三,全新的人际关系越来越需要通过常规进行调整,人们在相互交往中越来越依靠并遵守这些规则。第四,特定言论——不管是朋友、封臣、官员、交易伙伴、债务人还是无论其他什么人的言论——的可靠度具有了越来越大的社会与经济重要性。这四项发展的根本含义就在于,个人对一个责任体系的忠诚越来越具有重要意义,这使计算一个特定个人的未来品行成为可能。(https://www.daowen.com)
此后,即使诸神——人们转而寻求他们的保护——也被认为要服从某种道德秩序,或者像那些伟大国王一样成为这种秩序的缔造者,使他们的神意成为该秩序的专门内容。在第一种情况下,诸神的背后会出现一种更高的非人格力量,对他们进行内在的控制,评定他们的作为的价值。当然,这种超神性的力量可能会表现为许多不同的形式。最早的表现就是“天命”。在古希腊人那里,天命(moria)就是每个人的命运当中那些基本面貌的无理性定数,至关重要的是道德中立的定数。这种注定的定数在一定限度内是有弹性的,但是,哪怕是最伟大的诸神,要想公然干预注定的天命,也会面临极大的危险(
πepμοpου)。这使人们能够解释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祈祷归于无效。这种定数观特别投合军事集团的常规心态,他们尤其不会接受对一种具有道德关切而又不偏不倚、明智而慈善的“天道”的理性主义信仰。这里我们再次看到了横亘于武士阶层与任何宗教理性主义或者纯粹道德理性主义之间的鸿沟。我们已经简要谈到了这种断裂,而且还有机会在许多场合看到这一点。
官僚阶层或者神权政治阶层——例如中国的官僚或者印度的婆罗门——所专注的非人格力量则完全不同。它们是和谐而理性的世界秩序中的天道力量,对任何特定情况都倾向于做出一种宇宙般的安排或者道德与社会安排,但总的来说两方面都会包括在内。和道家一样,儒家的这种秩序也是既有宇宙性质、又有独特的道德—理性性质,它是一种非人格的天道力量,保证着世界历史的规律性和恰当秩序。这是一种理性主义官僚制的观点。印度教的律则[19]具有更强烈的道德色彩,它是固定的宗教礼仪秩序和固定的宇宙秩序、从而总的来说也是固定的人类活动秩序中的非人格力量。这是吠陀祭司们秉持的观念,他们运用实质上的经验技艺、更多的是通过强制而不是崇拜去影响神。这里也应当包括后来印度教的超神和宇宙统一性(all-unity)观念,它高于诸神,独处于整个无目的变化和无常的现象世界之外——这是那些耽于冥想、毫无俗世关切的知识分子们持有的观念。
即使在自然秩序和通常被认为与之平行的社会环境秩序——特别是法律秩序——并没有被看作高于诸神、而是被看作诸神的创造物(后面我们将会探讨什么条件下才能出现这种情况)时,人们也会很自然地假定,神将保护他所创造的秩序不受损害。这个假定得到了思想上的贯彻,对于宗教行为和人对神的普遍态度都产生了意义深远的后果。它刺激了宗教伦理的发展,刺激了神对人的要求和自然对人的要求的分化,后者经常被证明是不恰当的。到此为止,人们一直采用两种原始方法去影响超自然的力量:一是通过巫术手段让它们服从人的目的;二是讨取它们欢心、把它们争取过来,办法不是运用任何道德品性,而是满足它们的私欲。除了这些方法以外,现在又增加了一个独特的方式:服从宗教律法以博得神的青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