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凡魅力班子的占用类型
因确保顺利继承而导致的超凡魅力程式化,行政班子会继续关心它的程式化。在初期阶段并且只要超凡魅力领袖以完全摒弃日常社会组织的方式采取行动,其追随者就很可能在一个信念与激情共同体中依靠捐赠、掳掠或者偶然的获利过着共产主义的生活。只有少数满腔热情的信徒和追随者才会打算献身于他们所要求的纯粹理想主义生活。绝大多数信徒和追随者则会在物质意义上按照“天职”的要求去“谋生”。实际上,只要这样的运动还没有分崩离析,情况就必定如此。
所以,超凡魅力的程式化也会采取由追随者和信徒们占用权力和经济利益的形式,并且调整对成员的招募。根据是否包含有理性的立法,这个传统化或者正当化过程可能会采取若干形式之一。
1.最初的招募基础是个人的超凡魅力。然而,随着超凡魅力的程式化,追随者和信徒们会确立一些招募标准,特别是确立资格的训练和考验标准。超凡魅力只能被“唤起”并经受“考验”,但不可能被“学会”和“教会”。像巫师和英雄以及所有见习修士(修女)所践行的任何类型的巫士禁欲主义,便都属于这个范畴。这些都是使行政班子封闭运行的手段。(关于超凡魅力类型的教育,见第四章[未完成]。)
只有经过了考验的新人才能去行使权威。一个真正的超凡魅力领袖总是处在一个与这种成员资格的先决条件相对立的地位上,而他的继承人就不可能随意做到这一点,至少在他是被行政班子选出的情况下就是如此。
需要举行加入仪式并按年龄分组的“男人之家”的巫士和武士禁欲主义就是这种类型的范例。一个没有成功通过加入仪式的人就仍然是一个“娘们儿”,就是说,他仍被排除在超凡魅力群体之外。
2.超凡魅力的标准很容易变成规定(遗传超凡魅力基础上的)传统社会身份的标准。如果领袖是在遗传基础上被选出的,那就同样有可能据此挑选和使用行政班子甚至追随者。如果一个政治实体是严格地并完全根据遗传超凡魅力原则加以组织的,那就可以称之为“氏族国家”(Geschlechterstaat)。这时,所有对治理权、封地、俸饷以及各种经济优势的占用,都会随之采用同样的模式。结果就是所有的权力和优势都会被传统化。家长调整着这些权力的行使,而这些属于他们家族的权力是不可剥夺的,他们是传统的老人统治者或家长统治者,没有个人的超凡魅力正当性。并不是一个人所占据的职位决定着他或他的家族的等级,毋宁说是他家族的遗传超凡魅力等级决定着他将占据的职位。
日本在发展出官僚制之前就是以这种方式组织起来的。毫无疑问,中国也是同样的情形,在区域性邦国出现理性化之前,那里的权威都是掌握在“世家”手中。其他类型的范例则包括实行种姓制度的印度和引进贵族等级制(mestnichestvo)之前的俄国。实际上,拥有固定特权的所有世袭制社会阶层,都属于同一范畴。(https://www.daowen.com)
3.行政班子可能会设法实现这样的目的:为其成员创造并使之占用个人职位以及相应的经济优势。这时将会出现传统化或者正当化的趋势,随之就会发展出(a)俸饷、(b)官职或(c)封地。第一种情况下将会产生一种食禄组织,第二种则是家产制或官僚制,第三种就是封建制。这些收入来源都会被占用,以取代那种以捐赠或掳掠为主的、与日常经济结构没有固定联系的供给方式。
关于(a)项,俸饷,可以是有权获得施舍收入与实物偿付,或者得到货币税收收入或收费收入。后者可能是从前者发展而来,因为最初那种依靠自愿捐赠或“掳掠”获取供给的方式,会从理性组织或理性财政的角度得到调整。
佛教中就可以看到条理化的寻求施舍;中国与日本的“稻租”则是实物俸饷;货币税收则是一切理性化征服国的通例。依靠收费收入的情况可谓随处可见,尤其是神职人员和法官,在印度甚至还包括军事当局。
关于(b)项,超凡魅力使命会转化为一种官职,可能会更多地具有家产制特性,也可能更多地具有官僚制特性。前者极其常见;后者尤见于古代与现代的西方世界,在其他地方则比较罕见。
关于(c)项,只有土地可能被占用为封地,职位本身则会保持最初的超凡魅力特性;或者,权力和权威也会像封地那样被完全占用。这两种情况很难截然区分开来。然而,以职位的超凡魅力特性为取向的情形是缓慢消失的,在中世纪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