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不带感情色彩的经济博爱

二、邻里:不带感情色彩的经济博爱

家族能够满足对货物与劳务的日常需求。在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中,像自然灾害、社会突变这种特殊情况下产生的大量特殊需求,都要依靠超出单个家族的社会行动去满足:邻里的援助。在我们看来,邻里不仅是乡村聚落中的那种“天然”邻里,还包括所有那些由于空间距离较近而形成的长期性或临时性利益共同体。当然,如无专门说明,我们这里谈到的邻里大都是指比邻而居的家族。

邻里群体依聚落类型而表现为不同形式:分散的农场,一个村庄,一条城市街道或者一个贫民窟。睦邻般的社会行动可能会有不同的强度,尤其是在现代城市中,有时几乎不存在。诚然,如今的穷人公寓里经常出现的互助与奉献,可能会令初次见识的人们惊讶不已。然而,不仅电车中、铁路上或旅馆里那种稍纵即逝的“密切共处”,即使公寓楼里那种较长期的密切共处,尽管(或者正是因为)靠得很近,基本上也都是尽可能地保持最大距离,只有在面临共同危险时才有可能出现某种社会行动。我们这里不可能讨论这种态度在现代条件下作为特有的个人尊严感的结果为什么会变得如此突出。仅仅指出这一点就足够了:即使在稳定的乡村邻里之间也始终会出现同样的矛盾性——个体的农民并不喜欢他的事务受到任何干预,无论那种干预带有什么样的善意。睦邻合作是一种例外,尽管它会经常反复再现。它的强度始终低于家族的社会行动,而且更容易中断,参与者的范围更不稳定。一般来说,邻里群体仅仅是基于这一简单的事实:人们恰好彼此住得很近。在早期历史上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中,典型的邻里就是村庄,即彼此相邻的家族群体。然而,邻里关系也会超出其他结构——特别是政治结构——的固定界限发挥作用。实际上,邻里就意味着患难时的相互依靠,尤其是在交通技术并不发达的情况下。邻居是典型的扶危济困者,因而邻里关系就是一种博爱关系,尽管它是一种不含激情的、主要是经济意义上的关系。如果家族的财力拮据,可能就会请求互助,比如请求无偿借用器具和物品,以及在紧急需要的情况下提供“有求必应的无偿劳动”(Bittarbeit)。指导这种互助的就是那个通行世界而又讲求实际的原始的普遍伦理:“推己及人”。(古罗马人对于无偿借贷有个说法叫mutuum[2],恰恰也说明了这一点。)人人都有可能遇到需要他人帮助的境况。如果说其中还有回报,那也只是款待一下帮助者,比如邻里互助盖房子那样的典型情况(德国东部仍然流行这种做法)。如果发生了交换,这样的准则就会派上用场:“兄弟之间不必讨价还价。”这就排除了理性的市场定价原则。

睦邻关系并非仅限于同等社会地位的人。具有重大实用意义的志愿劳动(Bittarbeit)不仅会提供给贫困者,也会提供给经济实力强大者,特别是在收割季节,大土地所有者最需要这种帮助。反过来,助人者则期望他能够保护他们的共同利益,对付其他强者,同时也期望他能无偿授予过剩土地,或以日常的帮工换取这种土地——precarium[3]就是有求即与的土地。助人者相信,他能在饥荒时给他们提供食物并以其他方式行善,而他也的确会如此作为,因为他也会一再需要他们的帮助。最后,这种纯粹的习俗性劳动可能会成为采邑劳务的基础,进而产生出家产制的支配——如果领主的权力继续增大,他的保护作用越来越不可或缺,而且他成功地把习俗变成了一种权利的话。

尽管邻里情谊是博爱之情的典型核心,但是邻里之间却未必能保持“兄弟般的”博爱关系。恰恰相反,只要公认的行为由于个人恩怨和利益冲突而变质,相互的敌意往往就会走向极端,而且会旷日持久,这恰恰是因为敌对者都知道自己违背了共同伦理并竭力自证清白,也因为人际交往特别密切和频繁。(https://www.daowen.com)

邻里的社会行动是不断变化的而无以定形,因此又是“开放”的和间歇性的。只有在出现了一个封闭的联合体时往往才会形成明确的界限,而这种情况一般都是发生在邻里完全变成了一个经济群体或者经济调整群体之后。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由于经济原因,这是我们所熟悉的典型种类,比如,一旦牧场或森林资源短缺,对这些资源的使用就会受到“合作”(genossenschaftlich)式的调整,这就意味着垄断性调整。然而,邻里也未必会成为经济群体或调整群体,即使成了那样的群体,其间的差异也会极大。邻里可能通过自己的联合体调整成员的行为,比如Flurzwang(露地耕作制[4]的轮换耕种与收割的强制调整);也可能由局外人(与邻居们在经济或政治上结合起来的个人或共同体——比如公寓楼的房东)强行调整。但是,对于邻里的社会行动来说,所有这些都不是实质性的。即使在早期的自给自足家族经济中,邻里之间也不存在必然的同一性,政治共同体的森林调整,特别是村庄、区域性经济联合体(比如边区乡镇[Markgemeinschaft])以及政治组织更是如此,它们相互关联的方式可谓极其多样。区域性经济联合体的规模可能会由于它们包含的对象不同而大小不一。耕地、牧场、森林、猎场往往是由不同的群体控制着,它们既相互重叠,又与政治组织重叠。只要和平活动是谋生的主要手段,控制者就可能是共同劳动的代表——家族,如果生活资料要依赖于靠暴力夺取的土地,控制者就可能是政治组织,牧场和耕地是这样,那些粗放使用的土地就更其如此,比如猎场和森林。

另外,各种类型的属地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可能会变得供不应求,从而会受制于调整性联合体;在牧场和耕地已经成为经济目标、它们的使用权已经被调整和占用时,森林可能仍然是无偿使用的目标。因此,不同的区域性联合体可以占用不同种类的土地。

邻里是地方共同体(Gemeinde)的天然基础。后面我们将会看到[参阅第十六章,“城市”],只有通过由众多邻里构成的政治行动,才会出现这种共同体结构。而且,如果邻里控制着一个区域,比如一个村庄,那么邻里本身就可能成为政治行动的基础;在组织上的理性化过程中,它可能会投入所有种类的活动(从开办公立学校、举行宗教仪式直到系统安顿必需的行会会员),或者由政治实体把这些活动作为一种义务强加给它。但是,睦邻社会行动的实质仅仅在于,它是在困难情况下实践的经济上的兄弟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