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种发展:大庄园

三、另一种发展:大庄园

作为资本主义经营的基础,这些形式的事业已经最彻底地脱离了原先与家族的同一性。我们在此特别关心的并不是这一点,而是一个家族可能会按照极为不同的方式发生演化。由于和外界交换而导致家族与家庭内部权威的瓦解,以及由此产生的资本主义的兴起,是与家庭内在地演化为罗特贝图斯所说的大庄园(oikos)并行不悖的。〔5〕这里并不仅仅指任何大家族,或者自己生产各种工农业产品的家族,而是君主、领主或者贵族的威权主义家族。它的主导动机并非从事资本主义的获利活动,而是以实物形式有组织地满足主人的需求。为了这一目的,主人可能会诉诸任何手段,包括大规模的贸易。对他来说,重要的是如何利用财产,而不是进行资本投资。大庄园的本质就是有组织地满足需求,尽管依附于它的也有市场取向的经营。当然,这两种经济取向的模式之间存在着不易觉察的过渡范围,而且往往还会出现由此及彼、程度不一的迅速演变。在现实中,如果有了相对发达的工艺技术,大庄园极少表现为集体性的自然经济,因为,它不可能以纯粹的形式存在,除非它长期排斥任何交换,并且坚持——至少目的是要达到——自给自足,因而尽可能成为自给自足的经济。在这种情况下,就会由一个往往是高度专门化且依附于家族的劳动力组织,去生产统治者所要求的一切经济、军事宗教货物,并提供一切所需的个人劳务。他以自己的土地供应原材料,他的工场使用没有人身自由的劳动力,供应所有其他的物资。其余的劳务则由仆役、官员、家族牧师和武士们完成。只有在处理剩余物资或者有些货物根本无法生产时,才有可能出现交换。东方——尤其是古埃及——的王室经济在很大程度上就接近于这种状态,荷马时代的贵族和君主家族则相去较远;波斯与法兰克的国王们也可以做类似的对比。在罗马帝国,地主阶层日益沿着这个方向发展,他们的规模不断膨胀,奴隶供应却日见短缺,资本主义的获利活动遭到了官僚制和公益性派捐的抑制。但是,随着贸易、城邦与货币经济的重要性与日俱增,中世纪的采邑出现了相反的发展。然而,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大庄园都从来没有真正做到自给自足。法老们也像早期地中海沿岸的大多数君主和贵族一样从事对外贸易,他们的财富主要依赖于持续不断的贸易。早在法兰克王国时期,领主们就能得到大量的货币或者各种各样值钱的贡品。王室国库(fisci)可以自由出售宫廷和军队不需要的东西,这被法兰克国王敕令集(capitularia)[7]视为理所当然。在人们比较熟悉的所有事例中,完全束缚于大所有者——土地和人口的大所有者——家族的,也只有一部分不自由的劳动力。这些极严格地依附于他们家族的人都是私人仆役,还有在主人的自给自足之家劳作并全靠主人供给衣食的劳动者。这就是自给自足地利用劳动力的情况。然而,另外还有一种严格依附于人的劳动者群体,他们在为供应市场而从事生产;迦太基、西西里和罗马的种植园主们就是以这种方式使用他们的兵营奴隶的,比如狄摩西尼[8]之父在他的两个可租赁作坊中使用的奴隶,或者现代俄国地主在工厂里使用的农民。这些都是以资本主义方式利用不自由的劳动力。然而,许多种植园奴隶和作坊奴隶是从市场上买来的,因而并非“产自”主人家里。在主人家里出生的不自由劳动力,则必定已经有了一个不自由的“家庭”,这就意味着减弱了对主人的依附性,其劳动潜力通常也不会遭到彻底剥削。因此,这些世袭式的不自由劳动者多数不是被用于集权式的经营,而只是向主人提供一部分劳动能力,按照多少有些随意的或传统上形成的税率以实物或者货币向主人交税。至于主人喜欢把这些不自由的劳动者用做劳动力还是税源,则完全取决于特定情况下如何才能最有利可图。只有价格低廉且供应充足时,才有可能代之以没有家庭的兵营奴隶,这样做的前提是不断进行掠夺奴隶的战争,而且奴隶的给养成本低廉(比如在南方的气候下)。此外,只有存在着一个(地方)市场时,世袭式的依附性农民才有可能交纳货币税金,而这就需要城市的发展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如果发展水平很低,农民的收成便只有通过对外输出才能被充分利用,比如现代之初的德国与东欧(相对西欧而言)以及19世纪俄国“黑土”地区的情况,这些地方农民的强迫劳动是赚钱的惟一途径。大规模市场取向的经营就是以这种方式在大庄园内部发展起来的。一个大庄园的所有者如果使用他自己的不自由劳动力或者租用不自由甚或自由劳动者开办大型工业企业,他可能会变得非常接近、甚至完全等同于资本主义经营者。他可能会部分或全部使用后两种劳动者,也可能经营自己的或租借的作坊。西里西亚村办[starost]工业〔6〕的创始人们就是这种转型的重要范例

最后,惟一能够定义大庄园的就是利用财产获取租金收益,而如果大庄园的所有者主要关心的就是这个含义,那在实际上就无异于、甚至完全等同于真正的经营资本。村办工业起源于采邑之所以显而易见,仅仅是因为附属于大规模伐木业的砖瓦场、酿酒厂、制糖厂、煤矿是一种特殊的经营混合体,这意味着经营活动并不是像现代联合企业与混合公司那样出于技术或经济考虑进行横向或纵向整合的。然而,一个采邑领主给他的煤矿添加一个铸造厂或炼钢厂,给他的林场添加一个锯木厂或造纸厂,实际上都会产生同样的结果。差别在于起点、而不在最终产品。我们在古代作坊那里也能看到在占有原材料基础上的早期混合体。出身于阿提卡一个商人之家的狄摩西尼之父是个象牙进口商,他把象牙卖给τ图示βουλομ图示υω[即任何需要象牙的人,且来者不拒],用来镶嵌刀柄和家具。他最终训练奴隶在他自己的工场里生产刀剑,另外又不得不接管了一个破产家具商的作坊,这意味着同时接收了其中的绝大多数奴隶。他把这些财产组合为一个刀具作坊和一个家具作坊。在亚历山大大帝之后的古希腊、特别是在埃及的亚历山大、直到早期的伊斯兰教时代,这种可租赁作坊都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使用不自由的工匠作为租金来源,这在包括东西方在内的整个古代世界、在中世纪之初以及解放农奴之前的俄国,都很普遍。主人可以出租他的奴隶,例如尼基亚斯[9]曾把大量未受专门训练的奴隶租给矿山主。主人也有可能把奴隶们训练成工匠,这种做法在整个古代——直到[古罗马晚期的]法典中——都很常见,一份契约就曾提到[波斯]王储冈比西斯[10]的受训人所有者身份,迟至18、19世纪的俄国仍有所见。主人还会在安排奴隶受训之后允许他们为了自身利益而劳动以换取租金(希腊语为apophora,巴比伦语为mandaku,德语为Halssteuer,俄语为obrok)。主人也会为他们提供劳动场所、资本设备(peculium[11])以及周转资金(merx peculiaris[12])。我们能够从历史上看到所有可以想像到的过渡形式,从几乎毫无约束的流动自由到绝对严密的兵营式管理,应有尽有。对大庄园内部出现的、并由主人或不自由人从事的这种“经营”进行更详细的描述,属于一个不同的论说范围。不过在分析支配的形式时将会讨论大庄园向家产制统治过渡的情况。

[1]scalp,印第安人杀死敌人后割下的带发头皮作为战利品。

[2]Talmud。注释、讲解犹太教律法的著作,在犹太教传统中的地位仅次于《圣经·旧约》,通指自成书时起到近代的犹太人乃至今日正统派犹太教徒都奉为神圣规范的全部文献集。从广义上说,《塔木德》包括《密西拿》和《革马拉》及附件。现代学者认为,《塔木德》的准确意义仅指通称《革马拉》的文集。犹太教认为,《托拉》是上帝授予犹太人乃至全人类的指示、教诲和律法,见诸文字的就是《五经》,即《圣经·旧约》开端五卷;除成文的《托拉》外,还有不成文的律法、习俗以及对成文律法的注释,称为口传律法,《塔木德》就是这种口传律法的最高书面形式。因分别由留居巴比伦和巴勒斯坦的犹太教学者编纂而成,故有两套传世,一称《巴比伦塔木德》(又称《巴夫利塔木德》),一称《耶路撒冷塔木德》。

[3]又拼Kaffir,指南部非洲操班图语的民族集团,也指阿富汗东北部兴都库什山区的民族。对这两个群体使用这个名词含有敌视意思,尤其在南非共和国境内,该词首字母不作大写时一般就是对非洲黑人的侮辱性称呼。

[4]日尔曼法律中所指分别专归男性和女性继承的遗产及其继承办法。

[5]此处的“地主”(gentry)尤指拥有大量土地并有资格佩戴盾形纹章的平民。

[6]一种合资会社形态的殖民企业,中世纪时在热那亚形成,主要是筹资建造战舰开拓海外殖民地,类似于后来荷兰与英国的东印度公司。

[7]系8到10世纪法兰克国王的法令或命令,在当时是最重要的法律渊源,对欧洲产生了深远影响。

[8]Demosthenes(公元前384—前322),古雅典雄辩家、民主派政治家,反对马其顿入侵希腊,发表《斥腓力》等演说,失败后服毒自杀。

[9]Nikia(s公元前470—前413),雅典政治家、将军,主张与斯巴达亲善,曾调停伯罗奔尼撒战争,但功败垂成,继而战死沙场。

[10]Kambyses,居鲁士大帝二世之子,后为波斯阿契美尼德王朝国王(公元前529—前522年在位)。

[11]特有产,罗马法指分配给不具有全部法定财产权的人的财产,尤其是分配给未独立生活的孩子和奴隶所经营、使用和在一定限制下处分的财产。在法律上,特有产系由他人自愿授予且不可收回;在其价值数额之内还附属着对第三人的责任。到后来,特有产所有人对其特有产实际上享有了极大的自由处分权,比如奴隶可以用其特有产的收益购买自由身份。从罗马皇帝奥古斯都时代开始,士兵由于服兵役而获得的任何财产均可自动成为他的特有产(军功特有产),后来这种特有产又扩展到包括其他为国家服役而获得的收益(准军功特有产)。(https://www.daowen.com)

[12]特有品,系特有产的一部分,请参阅上注。另见第八章英译者注124。

〔1〕Heinrich Schurtz,Altersklassen und Männerbunde(1902)。(W)——更多文献请见《法律社会学》ⅱ,注13。

〔2〕新新几内亚东北的新不列颠群岛秘密会社。参阅Graf von Pfeil,“Duk-Duk”,载Journal of Anthropol.Institut.,第27 期,181;E.A.Weber,The Duk-Duk(1929)。(Rh)对Duk-Duk的进一步描述,见下文第九章,二。

〔3〕参阅韦伯Handelsgesellschaften,第五章,GazSW,463ff.。

〔4〕例见Max Sering et al.,Die Vererbung des ländlichen Grundbesitzes im Königreich Preussen(Berlin:Parey,1908)。另见GazSW,463f.。

〔5〕力倡一种保守主义社会主义的卡尔·约翰·罗特贝图斯(Karl Johann Rodbertus,1805—1875)提出的理论是,整个古代时期都应划归开始了“大庄园经济”的阶段,这是他创造的一个概念;参阅韦伯Agrarverhältnisse,GazSW,7以及上述第一部分第二章注34。

〔6〕该词无可查考,但韦伯在别处也曾谈到“西里西亚和波西米亚典型的村办工业——众所周知,这是恩格尔给出的称呼,是一种‘财富利用’形式,而不是中产阶级工业的‘资本利用’形式……”(AfS,Vol.38[1914],544)。这里提到的大概是著名的普鲁士统计学家厄恩斯特·恩格尔(Ernst Engel,1821—1896)。关于这个现象以及西里西亚和波西米亚亚麻工业的起源,另见《经济史》,104;Arthur Salz,Geschichte der bohmischen Industrie in der NeuzeitMunich:Duncker & Humbolt,1913),365—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