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类型(续)

七、纯粹类型(续)

主宰者有或没有行政班子都可以进行统治。关于后一种情况,见七a:I。

典型的行政班子是从以下一个或多个来源招募的:

(Ⅰ)已经由于传统的忠诚纽带而与首领有关的人员。此之谓家产制招募。这样的人员可以是

a)男性亲属,

b)奴隶,

c)侍从,即家臣,尤其是侍臣,

d)扈从,

e)科洛尼,

f)自由民;

(Ⅱ)非家产制招募,包括

a)与纯粹的个人忠诚有关的人员,例如所有类型的“亲信”,

b)坚定效忠于领主的人员(封臣[2]),以及最后

c)自愿作为官员进入个人忠诚关系的自由人。

关于(Ⅰ)a),在传统主义支配下极为常见,最重要的职位全部由统治家族或氏族成员担任。

关于b),在家产制行政类型中也很常见,奴隶或自由民甚至可以被提拔到最高级的职位上。在伊斯兰教地区,从前的奴隶被任为大维齐[3]的情况并不少见。

关于c),典型的家政官员一如下列:首辅(senechal)、御马总管(Marschall)、司库(Kammerer)、御膳总管(Truchsess)、大总管(majo domo,这是仆役——可能还是封臣——的头领)。他们在欧洲可谓俯拾皆是。在东方,负责后宫事务的大太监尤为重要,非洲王国中的类似人物则是行刑官。此外,统治者的私人医生、占星士以及诸如此类的人物也很常见。

关于d),在中国与埃及,招募家产制官员的主要来源就是国王的扈从。

关于e),科洛尼军队在整个东方都很常见,罗马贵族的科洛尼军队也很典型。(即使在现代,穆斯林世界也仍然存在着奴隶军队。)

关于(Ⅱ)a),任用亲信乃是一切家产制统治的特征,往往也是传统型革命的诱因。(https://www.daowen.com)

关于b),这种封臣将另作讨论。

关于c),官僚制首先是在家产制国家中随着从非家产制来源招募的官员群体而发展起来的,但这些官员最初都是主宰者的仆从。这一点很快就要谈到。

在纯粹类型的传统型统治下,官僚制行政班子并不存在以下特征:

a)一个明确界定的权限范围并遵循非人格的规则,

b)一种理性建立起来的等级制,

c)一套建立在自由契约基础上的规范性任命制度和有序的晋升程序,

d)作为一种常规要求的技术训练,

e)(经常)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固定薪金。

关于a),没有明确界定的功能范围,最初由主宰者酌情安排的任务与权力就会出现一系列冲突。不过它们会逐渐成为常态并由传统加以定型。这些互相竞争的功能特别会产生于对主宰者及其代表随意设置的收入来源的竞争。这种竞争往往会首先在最早被划分出明确功能范围的利益集团之间进行,由此便产生了真正的行政机构。

最初,承担常设功能的人员都是家政官员。除了家政管理以外,他们的(非家产制)功能范围往往还包括在表面上与其家政功能相当近似的事务,或者最初由主宰者酌情安排、后来则由传统加以定型的事务。除了家政官员以外,实际存在的主要只是那些给予了特别授权的人员。

仔细观察一下古代东方任一国家的官职表就会发现,那里显然不存在独立的权限范围。它们——除了罕见的例外——不可能把这些官职同理性确定了界限、并在长时间内保持稳定的功能结合在一起。

在追求恩宠、收益和其他特权的利益集团之间进行的竞争与妥协,其结果往往就是明确界定常设功能的范围,这一过程在中世纪可以看得非常明显。这种现象后来产生了非常重要的结果。在英格兰,强大的王室法院和强大的法律职业界的财政利益,就在很大程度上削弱或者抵消了罗马法与教会法的影响。在各个时代,一成不变的收费权利和捞取外快的权利都会使无理性划分官员功能成为定例。

关于b),应当由谁做出一个决定或者处理申诉——由代理人负责还是由主宰者自行决定,这个问题既可以从传统角度去看——有时需要考虑某些从外部(Oberhof-System)〔4〕接受的法律准则与判例的来源,也可以完全根据主宰者的酌处权去看——这时所有的代理人都不得不屈从于他的个人干预。

除了传统主义的[以判例为准的外部]“高级”法院(Oberhof)制度以外,我们还能看到产生于统治者政治特权的日耳曼法律原则,即在他面前,任何法院的管辖权都将暂停生效。传唤权(ius evocandi)及其现代派生物——内阁司法(Kabinettsjustiz)[4],都是出自同一来源和统治者的酌处权。特别是在中世纪,上诉法院(Oberhof)往往就是发布文书以公告和解释法律的机构,因此而成为特定地方引进法律的来源。

关于c),家政官员和亲信往往都是以纯家产制方式招募的:他们是主宰者的奴隶或侍臣。如果是非家产制招募,他们往往就是能够被随时革职的食俸饷者。最早使这种情形发生根本变化的因素是自由封臣的出现,以及根据效忠契约充任官职。然而,由于封地并不受功能考虑的影响,a)和b)项的情形就没有发生这种根本性的变化[即没有明确的权限范围和明确规定的等级关系]。除非某些情况下在俸禄基础上组织行政班子,否则“升迁”就只能完全依靠主宰者的酌情处置(见八)。

关于d),把理性的技术训练作为任职的基本资格,这在家政官员和亲信当中几乎看不到。然而,只要开始对任职者提出技术素养的要求,不管这素养的内容如何,行政实践就会出现根本性的变革。

对于某些官职来说,一定程度的经验积累很早以前就是必不可少的,特别是读写的技能更其如此,它们在最初的时候的确是一种稀有“技艺”。这在中国表现得最为突出,它往往通过文人学士的生活方式对整个文化的发展发挥着决定性的影响。它消除了从家产制来源中招募官员的做法,使统治者面对着一个身份集团,从而限制了他的权力(参见七,a:Ⅲ)。

关于e),家政官员和亲信的日用给养通常是由主宰者家族提供。一般来说,如果他们与主宰者分灶吃饭,这就意味着俸饷的出现——最初大都是实物俸饷,其数量和种类也很容易形成传统而固定下来。另外,或者相反,住在领主家外的官员和领主本身会依靠各种收费,这往往没有任何规范的比率和尺度,视具体情况与求宠者协商。(关于俸饷概念,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