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伦理的巫术起源和禁忌的理性化

五、 宗教伦理的巫术起源和禁忌的理性化

当然,宗教伦理并非真的开始于这种观念。恰恰相反,此前早已存在着另一个具有高度影响力的宗教伦理体系,它产生于纯粹的巫术行为规范,违背这个体系会被视为宗教丑行。凡是存在着发达的精灵信仰的地方,人们都会认为,那些不同寻常的事件、有时甚至包括习见的生命过程——比如患病、分娩、青春发育、月经——都是一个特殊的精灵进入人体所致。该精灵要么被视为神圣,要么被视为不洁;这是可变的,而且往往是偶然事件的产物,但实际效果却相同。一个人不应激怒该精灵,以免它进入这个好事的不速之客体内,要么就使用巫术手段加害于这个不速之客或者任何其他可能被它缠住的人。结果,这个人的身体和社会交往都将遭到避讳,而且他应当避免接触他人,有时甚至包括他的肉体。在某些情况下,这样一个人必须小心进食,以免他自己的食物受到巫术的玷污,比如波利尼西亚的超凡魅力君主们。

无疑,只要这套观念得以发展,各种物或人就会被具有巫术超凡魅力的人运用的巫术操纵手段赋予禁忌的性质;于是,接触新的禁忌对象就会导致恶魔的魔法作祟,因为他的禁忌可能会传播。这种转移禁忌的超凡魅力权力,尤其在印度尼西亚和南太平洋地区,业已经过了相当系统的发展。无数经济与社会利益都要顾及到禁忌的认可,举凡保护森林和野生动物(这是仿效中世纪早期国王们禁止砍伐森林的做法)、经济困难时期保护稀缺用品以防不经济的消费、保护私人财产尤其是享有特权的神职人员和贵族的财产、保护共同的战利品不被个人劫掠(比如约书亚对亚干事件的处理[20])、为了维护血缘或声誉的纯洁性而在身份群体之间实行性关系和人际关系的隔离,都是如此。这是宗教对非宗教目的进行直接约束的最基本、最普遍的范例,也表明了宗教领域的特殊自治性,它那些令人不快的沉重规范,其无理性确实有些让人不可思议,甚至那些禁忌的受益者也会有同感。

禁忌的理性化最终导致了一个规范体系,据此,某些行动永远都会被解释为应予制裁的宗教丑行,有时甚至需要犯罪者以死抵罪,以防有罪的个人之罪招来恶魔的魔法殃及整个群体。道德体系就是以这种方式产生的,禁忌则给了它最终的认可。这种体系包括了饮食上的限制,禁止在禁忌日或“不吉利的”日子里工作(安息日最初就是这种类型的禁忌日),某些禁律则明确规定了哪些人、尤其是血亲范围内的人不得通婚。通常情况下,不管是出于理性的原因还是其他原因——例如对付疾病以及恶魔魔法的其他影响的经验,一旦习以为常,最终都会被视为神圣。

某些群体是如何在具有禁忌性质的明确规范和寓于特定物体或动物体内、具有不同重要意义的内在精灵之间发展出一种独特联系的,这还说不清楚。精灵化身为神圣的动物,由此产生了地方性政治联合体的礼拜中心,这在埃及有着最突出的范例。这种神圣动物以及其他物体或人造物,也有可能成为其他社会群体的礼拜重点,它们也许更多地是自然形成的,也许是人为形成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