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概念与职业结构类型
“职业”(Beruf)一词将被用于指称一个人的功能专门化、具体化与结合的模式,因为这是他持续获得收益或收入机会的基础。职业的分布可能会表现为如下形式:(1)在一个调整经济活动的组织内部,他治地分派功能与生活必需品——这是不自由的职业分化,或者通过自治地以职业劳务的市场行情为取向——这是自由的职业分化;(2)以功能的具体化或者专门化为基础;(3)职业人在自主或他主的基础上对劳务进行经济利用。
职业分化与职业收入的机会在结构上是密切相关的。这一点将在论述“阶级”和“身份”分层问题时加以讨论。
关于作为身份依据的职业,以及关于阶级的一般论述,见后面第四章。〔45〕
1.不自由的职业组织,比如一个王室庄园、一个城邦、一个封建采邑或者一个公益性派捐基础上或大庄园结构类型的公社组织内部,就会存在对功能的强制分派。自由的职业分布则是产生于职业劳务在劳动力市场上的成功要价,或者成功地申请到一个自由的“位置”。
2.一如第十六节指出的那样,中世纪的手工业是功能具体化的典型;专门化则是现代理性商业组织的特征。市场经济中的职业分布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技术上无理性的功能具体化,而不是理性的功能专门化,因为这种经济是以市场行情、所以是以购买者与消费者的利益为取向。这种取向决定着特定生产单元提供的全部劳务的用途,其使用方式往往不同于[特定劳动力的]功能专门化,因而使得技术上无理性的功能组合模式成为必需。
3.一个工匠、医生、律师或者艺术家的独立“经营”,是自主性的职业专门化。工厂的工人和政府官员则是置身于他主性的职业岗位。
一个特定社会群体的职业结构可能会以如下方式发生变化:(a)根据明确、稳定的职业的发展程度而定。就此而论,以下条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消费水平的发展,生产技术的发展,以及不自由的职业组织中大规模预算单元的发展,或者自由的组织中市场体系的发展;(b)根据具体经济单元的职业具体化或专门化模式与程度而定。对于专业单元的劳务或生产来说,这将受到市场行情的决定性影响,而市场行情又会依赖于适当的购买力。它还会受到资本货物控制权的分配模式的影响;(c)根据职业身份的连续性或变化的程度与性质而定。至关重要的是这要依赖于两个因素:一是专门功能所需的训练,二是由此获得收入的机会稳定性或不稳定性程度。后者则要依赖于收益分配的类型和稳定性,同时还依赖于技术状态。
最后,研究职业结构对于了解身份分层始终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伴随着由身份决定的受教育类型以及它为某些专门技术性职业创造的其他优势与机会。
只有那些需要最低限度的训练并有机会持续获得酬报的功能才会成为独立而稳定的职业内容。职业的选择可能是基于传统,这种情况一般都是世袭性的;也许是基于目标取向的理性考虑,特别是获取回报的可能性;或者是基于超凡魅力或情感原因;最后,尤其可能会基于和身份特别相关的声誉原因。更直接的具体“天职”(callings)最初主要还是基于超凡魅力(巫术)的因素,而职业结构的所有其他部分——只要它们完全以某种分化的形式存在着——都是由传统固定下来的。那种必需的超凡魅力品质,就其并非专属于个人而言,往往都会成为封闭性群体的传统“训练”内容,或者成为遗传性代代相传的内容。并不具有严格的超凡魅力性质的具体职业,最初都是在王室和领主的大家族公益性派捐基础上出现的,然后又出现在城镇的市场经济之中。然而,除此以外,文人的教育形式在它们的发展过程中也始终发挥着广泛的作用,因为这种教育是紧随着巫术、礼仪或神职(“牧师”)的职业训练出现的,得到了高度的尊重。(https://www.daowen.com)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职业的专门化未必就意味着持续地提供劳务,不管是在公益性派捐基础上为某个组织(比如王室家族或工场),还是为一个完全自由的市场持续地提供劳务。其他形式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常见的:(1)无财产的专职劳动者可能会被临时雇用,以满足相对稳定的群体——家庭单元的消费者或者营利性经营的雇主——对劳务的需求。在为家族工作的情况下,我们就看到了至少是剥夺劳动者原材料的可能性,从而看到了支配最终产品的可能性;据此,劳动者既可以在消费者的场所提供劳务(Stör,在雇主家里做活),他们或许是流动的劳动者,或许是在顾客住家附近活动的定居劳动者,也可能在劳动者的场所——店铺或家里——提供劳务(“工资劳动”[wage work,比歇尔的术语]〔46〕)。在这两种情况下,都是由消费者家庭提供原材料,但工具通常是劳动者自己所有,例如收割者的镰刀、女裁缝的缝纫设备等等。在雇主家里做活意味着成为消费者家庭的临时成员。
与上述情况相反,如果是劳动者自己拥有全部生产资料,按照比歇尔的说法就是“计价劳动”(price work)。
职业专门化的劳动者可能会临时受雇于营利性经营,这时,至少是原材料、从而还有对产品的控制权就都属于雇主。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会在不同的单元之间流动、受雇于各种不同的雇主,在劳动者家里为雇主从事临时性或季节性工作。流动收割的劳动就是这种类型的典型表现。第二种类型可由任何临时的家庭劳动来说明,它们是工场劳动的补充。
以上所述职业专门化而又得不到持续雇用的类型,也有可能存在于以下情形中:(2)经济活动是利用被占用的生产资料进行的,并且(i)存在着资本核算和所有者的局部占用,尤其是所有者仅仅对固定设备的占用。例如加工他人拥有的原材料的工场和工厂(Lohnfabriken),首先是那些按照契约为某个外部经营者进行生产的工厂,他负责销售并承担着一些其他的经营者功能(verlegte Fabriken);工场早已有之,工厂则是最近才变得常见起来。(ⅱ)劳动者完全占用着生产资料,这可能表现为:(a)一种没有资本核算的小型单元,要么是为家族进行生产(为消费者提供“计价劳动”),要么是为商业经营进行生产。后一种情况就是没有被剥夺生产资料的家庭工业。这样的劳动者从形式上说是个自由的工匠,但实际上却要受制于其产品的买主——垄断性商人群体,(b)一种有资本核算并为一个固定的买方群体进行生产的大型单元。这通常都是——但也并非始终是——卡特尔进行市场调整的结果。
最后,必须指出,并非每一种获利行动都必然是职业性营利活动的组成部分,而获利行动无论多么频繁,也未必就意味着那是具有恒久性、有意义取向的、持续的专门化。关于第一种情况,我们所说的“临时性获利”可以被看做是处置预算单元剩余产品的结果。与此相应的则是大型预算单元——特别是领主庄园——进行的临时性货物交易。从这个起点开始,就可能发展出一系列持续不断的“临时性获利行为”,比如一个食利者的临时性投机,一个并非职业作者的人不时发表一篇文章或诗歌,以及诸如此类的现代现象,这样的情况就会构成一种“副业”(Nebenberuf)。
关于第二种情况,我们应当记住,那里有着不断变动且完全不稳定的谋生方式。一个人可能会不断地从一种“临时性”获利活动类型转向另一种类型,甚或会在合法牟利与乞讨、偷窃、拦路抢劫之间打主意。
以下情况则必须用专门术语进行讨论:(a)得自纯慈善的资助;(b)靠一个非慈善机构——值得注意的是惩戒机构——为生;(c)凭借暴力调整获利;(d)通过犯罪获利,即通过违反秩序规则以暴力或欺诈获利。(b)和(d)的情况相对来说不那么令人关注;(a)的情况对于僧侣政治群体——比如托钵僧教团——来说极其重要,而(c)的情况对于许多从战争中获取战利品的政治集团来说尤为重要,这两种情况都会对经济产生深刻影响,它们的特征就是都在经济活动领域之外发挥作用。因此这里不再作更详细的分类。其形式将在另外的场合加以讨论。由于部分相同的原因,下文(三十八)谈到公务员(包括军官)的收入时,也仅仅是把它们作为劳动收入的一个次类型,而不再进一步详述。为此,必然要讨论作为这些收入类型之背景的支配关系的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