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能动性群体满足需求的五种类型

四、经济能动性群体满足需求的五种类型

一旦成为理性的联合体,社会行动将会具有一种确定的秩序以满足需求——如果它的运作有赖于得到货物与劳务的话。大体上说,有五种得到这些货物与劳务的典型方式。我们将尽可能地从政治群体中撷取范例,因为它们在这方面的安排最为发达。

(1)集体性自然经济下的大庄园(oikos)类型。群体成员必须提供固定的个人劳务,所有成员或专业成员概莫能外(例如对体格健全者的普遍征兵,或者能工巧匠(Okonomiehandwerker)的专门军事义务);此外,他们还必须以固定的实物支付去满足物质需要(例如供应王族馔食或军事行政)。因此,这些货物与劳务不是拿来进行买卖的,而是用于该群体的集体经济(比如一个自给自足的采邑家族或王室家族——大庄园的纯粹类型,或者一个完全依赖劳务和实物支付的军事行政机构,古代埃及的情况就比较近似)。

(2)市场取向的摊派,这使一个群体有可能通过购买装备和雇用工人、官员及雇佣兵来满足自身需要。这些摊派可能是强制税收、固定税负或者某些必要的收费;也可能是来自这样一些人的税负——他们在其他方面并非该群体成员,但是却(a)得益于某些有利地位和机会(比如不动产登记处或某些其他机构)或者得益于有形的设施(比如道路)——这里涉及的就是劳务补偿原则:技术意义上的收费;税负也可能向这样的人征收;(b)他们只是碰巧置身于该群体的权力范围之内(交纳税负仅仅因为他们是那里的居民,或者因为人员与货物从该群体地盘过境而交税)。

(3)为市场而生产:经营者出售其产品与劳务并向所属的群体交纳利润。这样的经营可能并没有形式上的垄断地位(比如普鲁士海运公司和加尔都西大修道院[4]),也可能一直就是一种垄断主义类型的经营(比如邮局)。不言而喻,这三种逻辑上最一以贯之的类型之间可能会出现任何形式的组合。货币支付可能会代之以实物支付,产品自然也会上市销售,资本货物可以通过实物支付直接获得,或者借助摊派所得去购买。一般来说,这些类型的成分都可以相互组合。

(4)资助型:有能力的人以及在物质上或理想上关心群体的人提供的自愿捐助,不管这些人在其他方面是不是群体成员。(比如宗教和政治群体的情况,这里的典型形式是宗教捐献、大赞助人的政治献金,但也包括托钵修士会,还有早期历史阶段[不那么]自愿地向君主们的“馈赠”。)这里并没有固定规则和义务,捐助和其他的参与形式之间也没有必然联系:赞助者可能始终完全置身于群体之外。(https://www.daowen.com)

(5)与正面和负面特权相关的税负与劳务。(a)一旦某种经济或社会垄断权得到了保障,或者相反,一旦某些特权身份群体或垄断性群体被完全或部分免除了义务,这时就会出现不同形式的与正面特权相关的税负或劳务。因此,这不是按照适用于不同财产与收益阶层或者适用于——至少从原则上说——能够自由得到的财产与职业的普遍规则,毋宁说,这是按照更大的共同体授予某个个人或群体的特定经济与政治权力和垄断权,要求人们提供税负和劳务。(例如采邑地产,以及行会或某些身份群体的税收特权或特别税。)关键在于,这些要求乃是对保障其特权或允其占用特权所应得的回报或补偿。因此,这种满足需求的手段便创造或稳定了群体内部的垄断差异,它允许对群体的不同阶层封闭社会与经济机会。许多不同形式的封建制或家产制行政就是一个重要范例,因为它们与被占用的权力地位密切关联,这使必要规模的一致行动成为可能。(在等级制国家,君主必须用他的家产制财产负担统治成本,同样,政治权力与身份或家产制权力与身份的封建分享者们,比如封臣、侍臣等等,也必须用自己的财产负担这项成本。)在绝大多数时代,这种满足需求的方式都意味着实物税赋。然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也有可能出现类似的现象,例如,政治权威可以采取某种方式保障一个经营者群体的垄断权,然后直接或者通过课税获得他们的捐献。这种在重商主义时代曾经非常普及的手段,如今再次具有重要作用——比如德国的酿酒税。〔7〕

(b)通过负面特权满足需求称之为公益性派捐(liturgy):如果强迫一定规模或数量、但并不享受任何垄断特权的有产者负担经济代价高昂的义务,即使最乐观的情况也是由他们轮流负担,此之谓阶级公益性派捐。例如雅典的trierarchoi[5]与合唱队队长和古希腊各城邦强制担任的税额包收人。如果成员不可能单方面退出、因而始终负有共同责任去满足更大政治单元的需求,以这种方式与垄断性群体联系在一起承担义务,我们可以称之为身份公益性派捐。例如古埃及和(中世纪前的)古代末期的强制性行会,世代依附于村庄、共同负担纳税义务的俄国农民,全部历史上多少都是严格固定在土地上的科洛尼和农民——他们共同负担纳税义务,可能还要提供兵源。另外还有罗马的十人队队长,他们要对必须交纳的税负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来说,最后一种满足需求的类型(5),内在地就仅限于那些强制性联合体,特别是政治联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