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与政治共同体:“种族群体”概念的无效性

三、部落与政治共同体:“种族群体”概念的无效性

如果部落是一个政治实体的分支——事实上部落往往都是政治实体建立起来的,那么它的界限就会截然分明。在这种情况下,某些整数就会被用来显示人为的起源,而部落通常都会以那些整数的形式出现,比如前面提到的以色列民族划分为十二支族、古希腊的三个多利斯宗族以及其他希腊人的不同宗族。如果一个政治共同体被重建或改组,那么人口就会被重新划分。因此,这里说的部落就是一种政治上的人造产物,尽管它会迅速采用血缘关系的全部象征符号、特别是部落迷信。政治人造物发展出一种近似于血缘关系产生的亲和感,这种情况即使在今天也并非罕见。美国有些州就是按照它们的纬度被划成方块形的,这种富有计划性的安排也带来了强烈的认同感;纽约的家庭到里士满旅行以使待产的孩子成为“弗吉尼亚人”的情形也并不稀奇。

这种人造物并不排斥这样的可能性:比如希腊的宗族就曾独立存在过,城邦是在它们并入一个政治联合体之后才对它们有计划地加以利用的。然而,在城邦之前就已存在的部落,要么是完全等同于后来联合为城邦的相应政治群体,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不叫宗族(phyle),而叫民族(ethnos);要么,就像有可能曾经屡屡发生过的那样,并未从政治上组织起来的部落,作为一种假想的“血缘共同体”会从这样的记忆中获得生命:它曾投入过共同的政治行动,典型的就是一次独一无二的征服或防御,而这样的政治记忆就能构建起部落。因此,部落意识主要是由共同的政治经历而非共同血统形成的,这一事实乃是对共同种族渊源之信仰的常见来源。

当然,它并不是惟一的来源:共同的习俗可能会有着不同的起因。归根结底,它们在很大程度上产生于对自然环境的适应和对邻里的模仿。然而,实际上,部落意识通常都会具有政治含义:一旦面临军事威胁或者军事良机,那就很容易成为部落成员或者彼此视为血亲的族人(Volksgenossen)共同政治行动的基础。因此,政治行动的冲动喷薄而出,乃是相当模糊的部落和民族概念所固有的重要潜能的爆发。这种间歇性的政治行动很容易发展为部落或民族(Volk)的所有成员在面临军事攻击时相互支持的道德责任,即使那里还不存在相应的政治联合体,而损害这种团结一致大概就会遭到[前罗马日耳曼]西吉斯提斯(Segestes)与因古奥默尔(Inguiomer)氏族那样的命运——被逐出部落的地盘,尽管部落还不存在有组织的统治。如果部落达到了这个阶段,它实际上也就变成了一个连续性的政治共同体,不论它在和平时期多么不活跃,因而可能会多么不稳定。然而,即使在很有利的条件下,从习以为常到习俗再到义务的过渡也是变动不居的。总之,“种族因素”所决定的社会行动这种概念,包含着一些必须根据严格的社会学分析——我们这里并不打算进行这种分析——加以慎重区别的现象:受遗传条件决定的那些习俗和受传统决定的那些习俗的实际主观效果;习俗的不同内容具有的不同作用;过去和现在共同的语言、宗教与政治行动对习俗之形成的影响;这些因素产生吸引力和排斥力的程度,尤其是对血缘亲和与不亲和的信仰;这些信仰对于一般的社会行动、对于共同习俗或者血缘关系基础上的特定行动、对于各种性关系等等的影响——所有这一切都必须加以详细研究。毫无疑问,在这一过程中,“种族”这一集体名词将被弃之不用,因为它并不适于进行真正严格的分析。然而,我们不是为社会学而社会学,因此只是限于简单揭示隐藏在似乎统一的现象背后的各种因素。(https://www.daowen.com)

如果对我们的术语进行严格定义,“种族”群体的概念就会烟消云散,一旦我们打算得到一个社会学定义的话,它在这方面也就相当于那个富有情感色彩、因而最令人伤脑筋的概念之一: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