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纸 钞

三十四、纸 钞

毫无疑问,纸钞始终是一种行政货币。对于社会学的货币理论来说,它始终是特定的国币凭证形式,带有表示特定形式意义的印记——这一点就构成了“货币”,并不对另外一些它可能——尽管未必——代表的东西提出要求。实际上,如果是不可兑现的纸币,这种要求根本就不会存在。

从形式法律的观点来看,纸钞可以包括(至少正式地)可兑换为现款的债务凭证,为私人个人所承认,比如17世纪英国金匠们的情况;为享有特权的银行所承认,比如银行券;为政治实体所承认,比如政府期票。如果可以有效兑换、因而其功能只是作为一种流通手段或者临时货币,它就可能被全额兑换,因而成为一种凭证;或者仅在充分满足正常兑换要求时才保证兑换,这就使它成为一种流通手段。兑换率可能会根据规定的金银重量(比如班可币值[21]的情况)或金属货币的重量而定。

纸钞最初发行时几乎总是一种可兑现的临时货币形式。到了现代,它已经成了一种典型的流通手段,几乎始终是银行券的形式,因此都是根据现行金属本位的单位对它们命名的。

1.在一种纸钞形式被另一种取代时,上面最后一段的前一部分自然就不再适用,比如政府期票被银行券取代或者相反。但这并非初始的货币发行时的情形。(https://www.daowen.com)

2.当然,交换手段和支付手段的存在可能并不采取国币的形式,就是说,它们可能既非铸币、亦非纸钞或者其他有形物。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这时就不宜称之为“货币”,而应使用“计算单位”这一说法,或者根据不同情况采用其他适当的名称。货币的特征在于,它是与一定量的国币人工制品结合在一起的。这决不仅仅是一种对外的或次要的财产。

如果先前的临时货币被中止了可兑现性,那么重要的就是作出这样的区分:有关各方是把它当做一项临时措施,还是他们预计的未来期间确定不移的措施。如果是第一种情况,由于金属货币或金银是所有的国际支付都在争取的形式,那么一般来说,纸币和它的名义金属等价物相比就会出现折扣,不过这并非绝对不可避免,而且这种折扣往往比较温和。但是,假如对外汇的需求非常紧急,这种折扣就会变得很大。如果是第二种情况,那么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将会发展出一种明确的“纸货币本位”,这时就不宜再谈论该货币单位的“折扣”,毋宁说——至少按照过去的用法——那是“贬值”。

很有可能,出于某种原因,如今已经受阻的前市场货币铸币金属的市场价格,与国际支付手段相比显著下跌,但是在这之前据其发行的纸币价值的跌落却不会那么明显。由此便肯定会产生这样的后果(正如奥地利与俄国实际发生的那样):早先根据该金属(在奥俄两国都是白银)的重量而定的名义单位,如今只能用较低面额且独立于该金属的纸币去购买。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此,即使在其纯粹纸货币本位的初期阶段,纸币单位的定价在国际交易中大概也会毫无例外地低于同一面额的银币,因为这始终是无力进行支付的结果,就奥俄两国的情况而言,随后的发展就要取决于国际收支的发展——它决定着国内支付手段对外汇的需求,还要取决于纸币的发行规模,以及发行当局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卓有成效地获得国际支付手段的充足供应。这三个要素的成因可能是(实际上有时就是):纸币与国际支付手段(在今天就是黄金)的汇率日益稳定甚至提高,同时,与国际标准相比,先前的本位金属价格下跌。白银(相对于黄金来说)就是这种情况,因为白银的产量在不断增长,生产成本不断下降,也因为日益普遍的黄金非货币化。如果未来根本就不可能按照以前的比率有效恢复与金属货币的兑换,那就会确定不移地出现一个独立的纸货币本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