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国家的币制以及不同的币种:通货

三十二 现代国家的币制以及不同的币种:通货

1.(a)现代国家普遍依照法令对币制实行垄断性调整,(b)几乎毫无例外地垄断货币的设定,至少是垄断铸币。

最初是纯财政的考虑决定了这种垄断的产生——铸币税(法定收费)和其他铸币利润,其动机是为了禁用外来货币。不过,即使到了现代,对货币发行的垄断也并没有成为普遍现象。因此,直到[1871—1873年的]币制改革,外国铸币仍在不来梅流通。

(c)随着国家税收以及自身经济经营的重要性与日俱增,国家通过自己的支付机构或者作为国家代表而维持的支付机构,成了社会中的最大收款人与付款人。完全撇开对货币调整与发行的垄断不谈,因为国家融资活动的极端重要性,国库在货币交易中的表现对于币制来说就具有极端的重要性——至关重要的问题是,它们实际控制了、因而能够支付的是何币种,它们强加给大众的法定货币是何币种,再进一步,它们实际接受以及部分或完全拒收的是何币种。

因此,如果关税必须以黄金支付,那么纸币就会遭到部分拒收,而法国革命期间的指券(assignate)、美国南部联邦的货币以及太平天国叛乱时期中国政府发行的货币就会遭到完全拒收。

就其法定属性而言,货币可以定义为每个人——尤其也包括公共支付机构——必须按照既定数额或者无限制地接受并用于支付的“法定支付手段”。就国家的表现(regiminal)而言,货币可以定义为公共支付机构接受支付以及在支付时强制接受的货币;法定的强制性货币尤其是指强制支付的货币。如果存在着执行货币政策的合法当局,那就可能出现这种“强制”,比如[1871和1876年]停止银币铸造——众所周知,这从未真正生效过——之后[德国的银]泰勒和[法国的]5法郎银币的情况;或者,在国家无力使用其他支付手段进行支付时,也会出现这种“强制”。在后一种情况下,现有的合法当局就会开始被用来实行强制,或者为此而创设专门的合法当局,这在采用纸币时几乎莫不如此。这时通常发生的情况就是,先前可以依法或事实上能够兑换成规定货币的交换手段,无论它是否曾被依法强制接受,如今已被事实上强制接受并使用,但事实上已不可兑换。

一个国家可以通过适当法律把任何实物变成“法定支付手段”,把任何国币(chartal)实物变成具有支付手段作用的“货币”。国家能够为它们规定任何所要求的“价值尺度”(value scales),或者为“市场货币”(market money)规定“币值关系”[见前文第二章,六]。然而,在这些情况下,币制会受到某些形式的干扰,对此,国家要么根本无力遏制,要么会遇到重重困难:

(a)在使用行政货币(administrative money)的情况下会出现伪造纸钞,这几乎总是非常有利可图;(b)凡是使用各种形式的金属货币的地方,就会出现该金属作为原材料的非货币用途,这将使该金属制品身价倍增。当该金属处于一种和其他通货相比被低估的通货中时,情况就更其如此。另外,如果是市场货币,那就极难阻止该金属的铸币流向其他国家——如果该金属在那里有着更高价位的话。最后,也很难强行供应法定铸币金属——如果其价值低于通货(铸币或纸币)的话。

如果中止纸钞的可兑换性,那么,一个金属货币单位与同等面值的纸币单位的汇率就总是对该金属非常不利,如果不再可能用金属货币进行支付,情况就会如此。

确定多种市场货币间的汇率,可以通过(a)调整每个具体情况间的关系;(b)定期订定比率;(c)合法订定长期比率,比如复本位制。

(a)和(b)的情况通常只有一种金属在有效流通(在中世纪就是白银),其他金属则根据不同比率用作贸易铸币。不同类型市场货币的具体使用模式完全隔离,这在现代币制中极其罕见,但在过去却是屡见不鲜,比如在中国以及中世纪。

2.把货币定义为法定支付手段和政治实体“债务解除(lytric)”行政的产物,从社会学观点来看,并没有穷尽其含义。按照G.F.克纳普的说法,这个定义产生于“债务的实际存在”,〔55〕尤其是向国家缴纳的捐税债务和国家负担的利息债务。合法免除这种债务,至关重要的就是货币名义单位的连续性——尽管铸币金属可能有变;如果名义单位也发生了变化,至关重要的则是新生名义单位的“历史定义”。此外,今天的个人会把他的货币名义单位看作他名义货币收益的一定比例,而不会看作国币(chartal)性质的铸币或纸钞。

实际上,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或者国家行政机构通过其支付机构的实际表现——监管它所治下的货币区“通货”的形式效力。

这是假定国家运用现代行政方法时的情况。然而,并非在所有时代都有这种可能,比如在中国就不可能。过去总的来说不可能,是因为就总体交易范围而言,由政府支付和向政府支付的规模太小。即使到了最近,中国政府也未能根据黄金储备使白银成为“限定货币”进入流通,因为它没有足够的力量遏制那些肯定能够安然度日的伪造货币行为。

然而,这不仅仅是个处理现实债务的问题,还是个处理当前交换和未来支付的新债务的契约问题。但在这方面,当事各方主要还是以作为交换手段的货币的地位为取向[见前文第二章,六],因而是以这样的概率为取向:它在未来某个时间就特定或非特定货物——其价格比能够大体估算出来——的交换中是可以接受的。

1.事实上,在某些情况下,从收益中向国家或私人个人偿付紧急债务的概率也会大量出现。不过这里对此将不予考虑,因为它只是出现在紧急状态中。

2.显然,在这一点上,G.F.克纳普的《国家货币理论》(Staatliche Theorie des Geldes)是不够完善的,尽管它在其他方面堪称出类拔萃、因而始终具有根本的重要性。

此外,国家也需要通过税收和其他来源获得货币用作交换手段,尽管不单是为了这一目的,而是常常用于大规模地支付它的债务利息。但在后一种情况下,国家的债权人则希望把货币用作交换手段;事实上这是他们渴望货币的主要原因。几乎始终不变的事实是,国家本身在很大程度上——有时甚至完全是——需要把货币用做交换手段以偿付未来的货物采购和市场供应。因此,无论在分析中辨认出支付手段有多么必要,事实毕竟是,货币作为支付手段并不具有决定意义。

货币同其他特定货物进行交换的可能性,有赖于对货币与可销售货物之间关系的估价,这就是它的“实质”效力,不同于它作为支付手段的形式效力和法律效力,而且,往往存在着法定的强制力以保障它被正式用做一种交换手段。

原则上说,作为一个能够观察到的事实,一个货币单位只是在涉及明确的货物类型时,而且只在每个不同的个人随着自身收益的变化而在货币的边际效用基础上进行估价时才具有实质性价值。这种边际效用会随着由个人处置的货币量的增长而发生变化。因此,当货币发行当局——不仅,而且尤其是——设定了行政货币、且通过交换用它获得货物,或者迫使公众用作支付手段,那么对当局来说,货币的边际效用就会下降。对于那些同国家做交易的人以及由于公共事务机构的货币边际效用降低导致更高价格而成为更大货币存量的占有人来说,在同一方向还有一个次要变化。现在由他们处置的“购买力”——就是说,对于那些占有人而言货币边际效用的下降——转而又会在他们向卖主进行支付时引起价格的上涨,如此等等。另一方面,如果国家收回它所接受的流通中的部分纸钞,就是说,它不再把它们支付出去而是予以销毁,结果可能就是它已经减少了的货币存量的货币边际效用得以提高,它将不得不相应地削减开支,即相应地降低需求价格(demandprice)。也许会出现一些恰恰相反的结果。因此,行政货币很有可能对任何特定货币区的价格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尽管决不会仅止于此。(这里不可能讨论此种影响出现的速度以及对不同的货物有什么不同的影响。)(https://www.daowen.com)

3.铸币金属的生产如果价廉而又供应充足,或者相反,成本高昂而又供应短缺,也会对所有把它用于铸币目的的国家产生同样的影响。金属的铸币和非铸币用途是紧密相连的,但金属的非铸币用途对它的货币价值具有重大影响的惟一情况,就是中国的铜。只要铸造成本较低的金币被用做货币区之间的支付手段,并且还是占主导地位的商业国家货币区的市场货币,那么黄金就会与金币的名义单位等值。白银在过去也是这种情况,假如今天它仍然和黄金处在同一地位,情况依然会如此。一种并不被用做货币区之间的支付手段、而是在它们之间充当市场货币的金属,自然就会根据这些地区的名义货币单位而具有明确的价值。但是,按照增加供应时所产生的成本、按照流通的数量以及按照所谓的“收支平衡”,这将导致与其他通货的交换关系产生波动。最后,一种普遍用于有限铸造为行政货币、但又不被用做市场货币的贵金属,主要还是根据它的非铸币用途进行定价的。这里的问题始终是,该金属的生产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是有利可图的。如果被彻底禁止作为货币流通,它的价值就要完全取决于它的货币生产成本,这要计算在与对它的非铸币需求相关的国际支付手段之内。另一方面,如果被普遍用作市场货币和国际支付手段,其价值就要取决于主要与对它的铸币需求有关的成本。最后,当它被有限度地用作市场或行政货币时,其价值就会长期决定于对它的两种需求之一,从国际支付手段的角度来说,就更能负担得起生产成本。如果它只在限定的某一货币区被用作市场货币,其铸币用途就不可能长期对它的价值具有决定意义,因为这种特定标准区对其他货币区的汇率将会趋于下降,只有在国际贸易被完全切断时才不会影响到国内价格,就像过去的中国与日本以及战后的今天那些实际上仍在相互隔绝的地区那样。一种用作调整性[即限制铸造的]行政货币的金属也同样如此;只有在该金属有可能被大量用于铸币时,严格限制该金属用作货币的可能性才会对它的价值产生决定意义。然而,这种情况下可能出现的长期后果,也会类似于那种仅仅在特定地区用作市场货币的金属。

尽管中国曾经一时间实现了对铸币金属的总产量和用途的垄断,但这实质上却是一个理论上的限制性个案。如果事涉若干相互竞争的货币区并且使用了工资劳动力,不管抱有多高的期望,都不会改变上述局面。因为,如果政府机构根据这种金属进行所有的支付,那么,一切限制用它铸币或者对其高额征税的企图(这将带来巨大利润),都会产生与中国极高的铸币利差那种情况下的同一结果。最初,与该金属相比,该金属货币就会变得价值极高,如果使用了工资劳动力,采矿业在很大程度上就会变得无利可图。由于流通总量下降,结果就是“反通货膨胀”(contra-inflation);这是可能的,因为中国已经实际发生过这样的情况,有时甚至导致了铸币的完全放任自流,这很可能导致货币替代物的使用以及大范围的自然经济。这同样发生在中国。如果市场经济得以持续发展,长期的货币政策几乎不可能让自由铸币看起来是合法存在的。惟一的差别是,利益攸关的各方不会再有铸币的主动权。另一方面,对于完全的社会主义来说,货币问题大概不再具有重要意义,贵金属也几乎不再可能生产。

4.从历史上看,贵金属成为货币本位和铸造货币的材料,乃是它们作为装饰品、特别是礼品的功能所致。不过除了纯技术因素以外,该用途还取决于这一事实:它们是典型的称重货物。乍看上去,这种功能的继续在今天并不明显,除了极少量用于支付外,人们一般都使用纸钞,特别是银行支票,并希望以此接受支付。然而,在保留金属本位的后面有着重要的动机。

5.在所有现代国家,不仅以合法调整的纸钞形式发行货币,而且概由国家垄断。或者是由国家本身直接实施垄断,或者是由一个或多个享有专门特权并易于被国家控制的代理机构实施垄断,比如发行银行。

6.“官方通货”(regiminales Kurantgeld)〔56〕一词仅用于指称由政府机构实际支付并强制接受的货币。其他任何货币,如果支付时无需强制接受、但由于形式上合法供给而被用于私人之间的交易,则应叫做“附属标准货币”。在私人交易中依照法律仅在规定的最大数额内必须接受的货币,应当叫做“代币”(Scheidegeld)。(这些术语来自克纳普。用在下文中显然将更加贴切。)

“限定性”通货就意味着是官方通货;凡是事实上可以有效地与限定性通货进行兑换或兑现的货币,应当叫做“临时性”通货。

7.从长远来说,官方通货自然必须等于有效通货。它不能成为一种有可能独立的、仅仅用作清偿手段的“正式”法定货币。然而,有效通货必须是以下三种之一:(a)自由流通的市场货币;(b)不受调整的或者(c)受调整的行政货币。国库不能仅仅由于决意运用对自身来说似乎是理想的币制规则就进行支付,它的行为要取决于自身的财政利益和那些重要经济群体的利益。

就其国币形式而言,一种有效的标准货币可能是金属货币,也可能是纸钞。〔57〕只有金属货币能够成为自由市场货币,但未必所有的金属货币都能如此。

当债务解除式(lytric)行政机构将任一数量的标准金属铸成货币,或者可以用该金属同国币铸币进行兑换——“材质汇率(hylodromy)”,〔58〕那就是自由市场货币了。于是,根据被选定为货币本位的贵金属,就有了有效的金本位、银本位或铜本位。债务解除式行政机构在事实上所处的地位能否维持实际的材质汇率制,这并不单纯取决于它自身的愿望,而是取决于人们是否对该铸币金属有兴趣。

因此便很有可能,“正式”存在的材质汇率却不能“有效”存在。无论它的正式地位如何,只要是以下两种情形,那就不是有效存在:(a)如果既定的材质汇率涉及若干种金属,其中一种或多种铸币的官方价率参照原材料的市场价格被低估了。在这种情况下,自然只有价值被高估的金属才会被提供给铸币厂作铸币之用,以及提供给债权人作支付之用。如果公共支付机构没有加入这一趋势,那么价值被高估的铸币就会大量滞留在它们手中,直至它们的其他支付手段也荡然无存。如果足够严厉地维持这种价格比,那么价值被低估的铸币终将被熔毁,或者按重量作为商品去兑换价值被高估的金属铸币。(b)如果进行支付的人们——尤其包括处于必需品压力下的公共事务机构——凭借自己的正式权利或篡夺的权力持续或大规模地强迫他人接受另外的支付手段,无论那是金属货币还是纸钞——眼前并非临时[即可兑换的]货币,而是或者一直就是附属货币,或者先前曾是临时货币、现在由于发行机构的破产而不可兑换,那么材质汇率也不是有效的。

(a)项情形中的材质汇率总是会终止的;如果货币的附属形式或者那些不再临时有效的形式被长期大规模地强加给公众,(b)项情形中的材质汇率也会出现同样的结局。

(a)项的结果就是维持被高估的金属的固定费率,因而使它变成了惟一的自由市场货币;最终则是出现新的金属本位。(b)项中不再临时有效的附属金属货币或纸钞会变成本位币。在第一种情况下我们看到的是“限定货币”本位,第二种情况则是纸货币本位。

从合法规定的意义上说,材质汇率也有可能不是正式的、但却是有效的。

例如中世纪不同铸币当局的竞争,它们受铸币利差中的财政利益驱动,尽其所能地使用铸币金属铸造货币。当时的材质汇率并无形式上的规定,但实际情况却俨如成规。

根据前述种种,可以说,一旦某种金属依法成为材质汇率金属,那就是出现了一种“单金属法定本位”,比如金本位、银本位或者铜本位。但如果使用了不止一种金属(可能是两种或三种),并且按照固定的相互比率自由铸造,则是一种“多金属法定本位”。如果多种金属可以在没有固定比率的情况下自由铸造,这时出现的就是“平行法定本位”。只有那种成为有效的材质汇率金属、因而在实践中能够构成实际的自由市场货币的金属,才能谈得上是一种本位金属和一种金属本位。

从法律上说,随着[1871年]德国货币改革,直到暂停自由铸造银币之前,拉丁同盟的所有国家实行的都是复本位制。但是一般来说,实际上只有当时的价值被高估的金属才能成为本位金属。然而,由于汇率受到了强有力的法定平抑,变化往往不易觉察,因而看似都在实行着有效的复本位制。但在这个比率浮动范围之内,价值被低估的金属货币便成了附属货币。(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与克纳普完全一致。)至少那里有着若干自主而又自治的铸币机构的竞争,虽然复本位制成为一种有效的币制状态,但只是一种暂时的现象,通常只是一种合法的、而不是有效的事态。

价值被低估的金属不会被出售给铸币厂,这一事实自然不是行政行动的结果,而是变化了的市场行情的结果,这与金属的法定铸币利率的持续时间有关。当然,铸币厂也有可能持续亏本铸造该金属的行政货币,但是,由于该金属的非货币用途更加有利可图,这种行政货币就不可能在流通中保持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