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仪式而得救

一、通过仪式而得救

由于渴望和追求救赎的特定路径不同,也由于渴望和追求救赎的心理素质不同,宗教生活行为、特别是对再生的条件所产生的影响也就各不相同。

救赎可以由个人自身完成而无需借助于任何超自然的力量,比如古代佛教就是这样。它是通过宗教礼拜和日常行为中的纯粹仪式活动和礼拜式而导向救赎之路。就其对生活行为的影响而言,纯粹的仪式主义本身与巫术并没有太大的差异。实际上,仪式主义甚至有可能落后于巫术,因为巫术宗教有时会产生一套明确而相当完善的再生方法论,而仪式主义在这方面并非总是卓有成效。一种救赎宗教可能会把纯形式的特定活动加以系统化,使之成为具有特殊宗教气氛的礼拜(Andackt),其中所要完成的仪式乃是神的象征。这时的宗教气氛就有了真正的拯救性质。一旦没有了这种性质,惟一剩下的就只是纯粹形式上的巫术仪式主义了。所有礼拜性宗教的程式化过程中都曾一再出现过这种情形。

仪式主义礼拜宗教的结果可能会极为多样。虔诚的印度教徒那种无所不包的仪式主义标准化生活,按照欧洲的标准来看就是对虔诚的教徒提出了种种非同寻常的日常要求,如果严格遵循这些要求的话,实际上就不可能使楷模式虔诚的尘世生活与集中获利的经济能动性和谐并存。这种极端的礼拜式虔诚在以下这个方面与清教是截然对立的:只有摆脱了艰苦劳作的富人才能彻底完成这样的仪式主义活动。这个条件限制了仪式主义能够影响其生活行为的人口的数量,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未必,而另一个固有的限制条件对于仪式主义的性质来说甚至更具有根本意义。

仪式主义的救赎,特别是它把俗众限定为观众时,或者只让他们参与简单的、实际上是被动的操作时,又特别是在那种把仪式态度尽可能升华营造为礼拜气氛的情况下,它就会着重于这种似乎带来了救赎的虔诚时刻的气氛。结果,人所追求的是着魔于一种基本上转瞬即逝的主观状态,一俟仪式结束之后,这种主观状态对于个人行为往往只有微不足道的影响,因为它的特性就是不承担责任,比如听一场弥撒或者看一出神秘剧。这种经验随后对日常道德生活的影响之微不足道,犹如剧场观众看一场美好动人的戏剧,无论当时如何被它感动,事后的影响会同样无足轻重。所有产生于神秘仪式的救赎都有一种多变的性质,因为它是借助于偶尔的礼拜气氛、根据行圣事的作用[97]发挥影响,并不存在促使信众拿出有可能保证再生的实际证据的动因。

但是,如果由仪式产生的偶然礼拜逐渐上升到一种持续的虔诚,并尽力把这种虔诚体现在日常生活中,那么仪式主义的虔诚便极易具有人神灵交的神秘性质。宗教礼拜需要的是让参与者着魔于主观状态,因而能够促进这样的转变。但是,神秘主义的倾向是一种个人超凡魅力。因此,那些大规模的神秘主义救赎预言往往会在程式化过程中转变为纯粹的仪式主义,这并非偶然,比如印度和东方其他地区的情况。我们这里主要关心的是,仪式主义追求的心理条件最终会直接偏离理性的能动性。实际上,所有神秘主义的礼拜都会出现这种结果。它们的典型意图就是管理圣事恩宠:通过彻底神化仪式的操作而赎罪。与任何巫术形式一样,这个过程往往会脱离日常生活,从而慢慢丧失对日常生活的影响。(https://www.daowen.com)

但是,如果有了这样一个前提,即圣餐只能使那些在神看来已经达到了道德净化的人得救,而实际上可能会给其他所有人带来毁灭,那么把分配和管理圣餐同这一前提联系起来就会产生极为不同的效果。甚至直到现代之初,由于“谁不信上帝而又吃圣餐,吃喝者自己就会受到审判”这一教义,相当多的人们仍对“最后的晚餐”(涂抹圣体血的圣餐)怀有极大的恐惧。凡是像禁欲主义新教那样并不存在可以宣告赦罪的核心源头,而且参与者以经常参加圣餐仪式作为极其重要的虔诚标志,那么这些因素就会对日常行为产生强烈的影响。

在所有基督教教派中,参与圣餐仪式照例都要在分享“最后的晚餐”之前先做忏悔。但在估价忏悔的重要性时,一切都要取决于什么样的宗教规则被认为能够为参与者带来好处。多数非基督教的古代神秘礼拜只是要求为此目的而保持仪式的纯正,尽管某些情况下会因为严重的杀人罪或者其他特定罪行而剥夺虔诚者的参与资格。所以,绝大多数这种神秘仪式都没有类似于忏悔的活动。不过,只要仪式纯正性的要求理性地沿着摆脱精神罪孽的方向发展,那么特殊的控制与忏悔形式——如果存在忏悔的话——对于它们可能影响日常生活时的类型和程度就会具有重大意义。从实效性角度来看,仪式本身在任何情况下都只是影响那些至关重要的仪式外行为的工具。尤其是在圣体血被最彻底剥去了巫术性质,而且没有像清教那样进一步借助忏悔进行控制的地方,就更是这种情况,而圣餐之所以发挥了一种伦理影响,在某些情况下恰恰是因为它没有巫术的和忏悔的控制。

仪式主义宗教可能会以另一种间接的方式发挥伦理影响,即要求参与者接受特殊的教育。比如古代犹太教就是这种情况。它们要求俗众以某些积极的仪式行为或者在仪式上避免某些行为以履行仪式戒律,而仪式的形式主义一面会逐渐变成一种律法的综合体,对它进行正确理解需要接受特殊的教育。正如犹太人菲洛(philo)早已强调过的那样,与所有其他民族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古代犹太人从幼儿时期就以类似我们公立学校体系的形式接受教育,受到一种持续不断的、系统的决疑术知识训练。实际上,正是由于犹太律法的文学特性,才能使得犹太人——比如在东欧——即使到了现代也仍然是在社会上都能享受系统的大众教育的惟一民族。甚至在古代,虔诚的犹太人也会把没有受过律法教育者等同于不信神的人。这种决疑术思想训练自然会对日常生活发挥影响,如果不是仅仅(像印度律法那样)包含着仪式和礼拜义务,而且还系统地调整日常生活的道德规范,情况就更其如此。那时的救赎努力主要就是社会实践了,完全不同于礼拜性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