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的解体:计算精神的发展及现代资本主义经营的崛起

二、家族的解体:计算精神的发展及现代资本主义经营的崛起

在文化发展的过程中,导致家族权威不断削弱的那些内在和外在决定因素获得了优势。与经济手段和资源量的增长一起发挥内在作用的是能力和需求的发展与差异。随着生活机遇和机会的与日俱增,个人越来越不满于被束缚在由群体规定的僵硬划一的生活方式上。他会日益渴望作为一个单个的人去安排自己的生活,并按照自己的意愿去享受自己能力和劳动的成果。

家族权威的解体则是由众多其他群体促成的。其中一个原因就是财政上的考虑需要以更大的强度利用每一个纳税人。这些群体发挥的作用可能完全不顾家族的利益,后者考虑的是保持财产的完整以便在军事上自我装备。这种解体趋势的一般结果大概首先就是,由于子女继承财产和结婚而使分家变得越来越成为可能。在相对原始的早期农业阶段,增加土地收益的惟一手段就是大量使用劳动力,结果家族的规模变得日益庞大。然而,个体化生产的发展导致了家族规模的缩小,直到形成了今天这样的常规,即由父母与子女组成家庭。

家族的功能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因而再把个人拴在一个大型的共产主义家族中就变得越来越不合时宜。个人不再从家族和亲属群体、而是从行使强制管辖权的政治权威那里得到保护。此外,家族与职业已经在生态上相互分离,家族不再是共同生产的单元,而是共同消费的单元。而且,个人越来越多地从家族以外并借助各种机构提供的手段接受教育学校、书店、剧场、音乐厅、俱乐部、集会等等。他不可能再把家族看作他为之服务的那些文化价值观的载体。

家族规模的缩小并不能归因于某种新兴的“主观主义”,甚至把它视为社会心理发展的一个阶段,而应当归因于“主观主义”之所以兴起的那些客观决定因素。不应忽略的是,这种发展也存在障碍,尤其是在经济规模达到最高水平的时候。在农业领域,无限制地划分地产往往和技术条件有关。一块附有建筑物的完整地产,哪怕是大片的地产,瓜分时也只能造成损失。土地和村落混杂在一起为土地划分提供了技术上的便利。孤立的地理位置就难以进行这样的瓜分。经营独立的农场和大地产需要密集的资本投入,因而往往都是由单独的个人继承。在分散的土地上经营小农场则需要密集的劳动投入,其发展趋势就是不断地划分土地。另外,独立的农场和大地产更适合以永久或长期抵押方式获得有利于动产[例如放债人]的支付,因而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就要保持它们的完整。

大地产作为社会地位和声望的决定性因素,会促使家庭渴望保持它的完整无缺。但是,一个小农场就只是劳动的场所。遵循固定惯例的领主生活标准和大家族是相辅相成的。一座城堡般的巨宅,即使最直接的近亲也几乎不可避免地保持着“内在的距离”,这样的大家族并不限制像中产阶级家族中的个人所需要的那种自由,后者也许会有同样数量的成员,但是占有的空间较小,且没有那种贵族的距离感。更为典型的是,和拥有固定地产的地主[5]家庭成员相比,他们的生活旨趣也远为不同。今天,除了领主的生活方式以外,只有在一个高度紧密的教派意识形态共同体当中,大家族才能提供相称的生活方式,无论那是宗教的、社会伦理的还是艺术的教派——这相当于过去的寺院或者修道院式的共同体。

即使这种家族单元仍然保持着外表的完整,由于计算精神(Rechenhaftigkeit)的不断成长,家族共产主义的内在瓦解也会随着文化发展的进程而不可抗拒地继续下去。我们可以稍微细致地看一下这个因素带来的后果。

早在中世纪城市——例如佛罗伦萨——的大型资本主义家族中,每个人就有了自己的账户。他可以随意处置自己的零用钱(danari borsinghi)。对某些开支则有专门的限制,比如要邀请一位客人来家里小住的话,他必须像任何现代贸易公司的合伙人一样自己付账。他拥有家族“内部”的资本份额以及由家庭控制并为此付给他利息的[单独的“外部”]财产(fuoridellacompagnia),不过由于后者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周转资金,所以并不分享利润。〔3〕这样,一个理性的联合体就取代了对家族社会行动的“自然”参与及其利益和义务。个人虽然出生在这个家族,但是当他还是个孩子的时候,就已经是理性管理的经营活动中的一个潜在商业伙伴了。显然,这种管理方式只有在货币经济的架构内才会成为可能,因而对家族的内在解体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货币经济使得生产业绩与个人消费这两方面的客观计算成为可能,因而第一次使他能够通过货币这一间接交换媒介自由地满足自己的需求。

当然,货币经济的发展与家族权威的削弱远不是完全平行的。尽管经济条件的意义非常重大,但是家庭内部的权威和家族是相对独立于经济条件的,而且从经济观点来看还显得“无理性”;事实上,它们往往由于自身的历史结构而影响着经济关系。比如,一个古罗马的家长终其一生都会握在手中的家长权(patria potestas),就有着经济与社会的以及政治与宗教的根源(维持了一个贵族家族,也就维持了按照亲属关系——也许是按照家族——形成的军事隶属关系,父亲的地位则一如家族祭司)。这种家长权在帝国时期最终遭到削弱(甚至针对子女的权力也遭到削弱)之前,一直存在于各个极为不同的经济阶段。在中国,同样的情形则因为孝道原则而一成不变,它被义务法则,进而又被国家以及儒家的官僚身份伦理推到了极致,其中的部分原因是为了政治驯化。这个原则不仅导致了经济上得不偿失的结果(比如服丧规定带来的损失),而且还有一些不确定的政治后果(比如大量官职出现空缺,因为对已故的父亲守孝——起源于担心死者妒忌生者——期间禁止使用先父的财产和占用他的职位)。

经济因素最初在很大程度上乃是决定于一份财产是由一个人还是由主要继承人继承、或者是进行分割。这种实践随着经济的影响会发生许多变化,但是仅仅从经济因素方面是不可能作出解释的,现代经济条件下尤其不可能。泽林(Max Sering)以及其他人的研究尤其能说明这一点。〔4〕在同样条件下并且在相互毗邻的地区,也往往会存在着一些完全不同的体制,而且尤其会受到不同种族成分的影响,例如波兰人与德国人。导致这些不同结构产生了深远经济后果的种种因素,可能一开始就被认为在经济上是“无理性”因素,或者是由于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变成了无理性因素。(https://www.daowen.com)

尽管如此,经济现实始终在以令人信服的方式进行着干预。首先,经济收益属于共同劳动所得还是共同财产所得,其间有着性质不同的差异。如果是前一种所得,家族权威一般都是极不稳定的,不管它可能多么独断专行。一个人只要脱离父母家族并自立门户,就足以摆脱这种家族权威。原始农业民族的大家族多半都是这种情况。日耳曼法律中“萨克森法的脱离父权”(emancipatio legis Saxonicae),其经济基础显然就在于当时占优势的个人劳动的重要性。

另一方面,如果是家畜——一般来说就是财产——构成了首要的经济基础,家族权威就会特别稳定。一旦土地由充裕变为短缺,情况尤其会如此。出于已经提到的若干原因,土地贵族的家庭及后裔(lineage)一般都有内聚的属性。没有或只有少许地产的男人也就没有后裔群体。

在资本主义的发育阶段也能看到同样的差异。佛罗伦萨以及意大利北部的大家族就是奉行共同负责与保持财产完整的原则。地中海沿岸、特别是西西里和南意大利地区的贸易公司,情况则恰恰相反:财产遗赠人仍然在世,每个家族成员就可以随时要求得到自己的份额,个人对外的连带责任也同时不复存在。在意大利北部的家庭经营活动中,与作为合伙人的个人商业活动相比,通过继承获得的资本在更大程度上体现了经济权力的基础。不过南意大利的情况恰恰相反,在那里,共同财产被看作是共同劳动的产物。随着资本的重要性与日俱增,前一种惯例获得了优势。按照一种从无差别社会行动出发的发展论来说,这种情况下的资本主义经济,一个“后来的”阶段,决定了一种从理论上说是“先前的”结构,那里的家族成员更紧密地依附于家族并服从着家族权威。

然而同时,意义远更重大且独一无二的西方式家庭内部权威和家族的变革,也在佛罗伦萨和其他商业取向的中世纪家族中继续推进。这种大家族的整个经济安排都在定期通过契约进行调整。尽管个人积蓄和商业组织最初都在接受同一套规则的调整,但是情况已经逐渐发生了变化。持续的资本主义获利活动已经成为在越来越独立的机构中从事的专门职业。从家族的社会行动中产生了自发的理性联合体,在无分化的家族以及古代大庄园中被视为理所当然的家族、工场、员工的传统同一性宣告破裂,这一点将在下一节讨论。首先,家族不再是理性商业联合体所必需的基础。因此,合伙人未必就是家族成员,或者一般来说并不是家族成员。结果则是,商业资产从合伙人的私人财产中分离了出去。同样,商业雇员和家庭仆役的区别也开始产生。至关重要的是,生意上的债务必须同合伙人的私人债务区别开来,共同责任必须仅限于前者,因为那是由“公司”以生意名义订立契约才被认可的债务。

显而易见,与整个这项发展并行的则是作为一项“职业”的官僚职务与私生活相分离,“公所”与私宅相分离,公务资产与债务同私人财产相分离,公务交往与私人交往相分离。后面分析权威时[第十一章]还将讨论这一点。因此,产生于家族但家族最终又从中退出的资本主义经营,从一开始就与“公所”、与今天显而易见的私人经济官僚化相互关联。

但是,这项发展中的决定性重要因素,并非空间上的区分或者家族与工厂店铺的分离。毋宁说,这正是东方伊斯兰城市的集市制度的典型特征,那里的城堡(kasbah)、集市(suk)和居所始终就是相互分离的。关键在于家计与生意为了核算及法律目的而分离,以及适用的法律体系的发展,比如商业登记,消除组织与公司对家庭的依附性,私人公司或有限合伙的独立财产以及适当的破产法。这一绝对重要的发展乃是西方独有的特征,而且应当指出,我们今天商法的法律形式几乎早在中世纪就已经全部得到了发展,古代法律对此是完全陌生的,尽管那时的资本主义有时在量的发展上相当可观。这是最清楚不过地表明了现代资本主义的发展具有质的独特性的许多现象之一,因为,为了相互扶助的目的而把家庭财产集中起来,以及从一个姓氏发展而来的“公司”,都是屡见不鲜的,例如在中国。那里也有家庭共同责任作为个人债务的后盾。一个参与商业交易的公司所使用的名称,并不能提供实际业主的什么信息:那里也有与商业组织而不是与家庭密切相关的“商号”。但是,像在欧洲那样得到发展的有关私人财产和破产的法律在中国看来并不存在,那里有两个事情的关系特别重要:直到现代,组织与债务在很大程度上都要依靠亲属群体。同样,在富有的亲属群体中保持财产完整,以及在亲属群体内部相互提供债务担保,都是为了服务于[和西方人]不同的目的。他们关心的并非资本主义的利润,而是筹款以备家庭成员赴考或者日后买官之用。一俟某个成员有了官职,就会给亲戚们提供机会,他们可以从他靠职务之便带来的合法与非法收入中获利,从而补偿过去的支出。此外,亲戚们还能借他的荫庇而牟利。因此,主要是由政治因素、而不是经济因素决定的收益机会,才导致家庭产生了“资本主义”的内聚力。经济富裕的家庭尤其如此。

相当于我们的合股公司并与亲属及人身依附完全——至少在形式上——脱钩的资本主义组织类型,其古代的前身仅见于政治取向的资本主义范畴,即包税人公司。在中世纪,这种联合体也有为了殖民冒险而组织起来的,比如热那亚maone[6]的大型合作,还有一部分是为了国家信贷,比如热那亚的债权人集团——尽管实际目的是通过扣押债务人的财产以控制市政财政。在私人经营领域,纯商业性的资本主义联合体类型最初只是以专门的远距离贸易组织的形式发展起来的,比如康门达联合体,它在古巴比伦法律中已有所见,后来则完全普及了:一个钱商就一次具体的远航把资金交托给行商,在这个基础上共担盈亏。这在“间歇性贸易”(Gelegenheitshande)中是一种典型形式。由政治权力享有垄断特权的合股公司形式的经营,特别是殖民开发事业,则是后来在纯私人商业中应用这种组织类型的过渡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