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权力与支配

十六、权力与支配

A.“权力”(Macht)就是在一种社会关系内部某个行动者将会处在一个能够不顾他人的反对去贯彻自身意志的地位上的概率,不管这种概率的基础是什么。

B.“支配”(Herrschaft)〔31〕就是某项包含了特定明确内容的命令将会得到某个特定群体服从的概率。“纪律”(Discipline)则是某个特定人群按照既定方式习惯性地、迅速而自动服从某项命令的概率。〔32〕

1.权力的概念在社会学上是没有固定界限的。所有可以设想到的个人素质以及所有可以设想到的条件组合,都可以使某个人处于一种能把他的意志强加于特定情境的地位上。因此,社会学的支配概念必须更加精确,它只能意味着某项命令得到服从的概率。

2.纪律的概念包括群众不加鉴别、不作反抗的服从的习惯特性。(https://www.daowen.com)

C.只有实际出现了某个能够成功地对他人发布命令的人物时,才会开始存在支配,这未必意味着要存在一个行政班子或者一个组织。当然,与至少两者之一都不相关的支配也实属罕见。只要一个组织的成员根据秩序的效力服从支配,那就是存在着一个“统治的组织”(Herrschaftsverband)。

1.一个家长的统治并不需要一个行政班子。贝都因人[8]的首领向途经他地盘的商队、人员及货物勒索捐税,对一群变动不居的个人施加控制,这些人虽然互无联系,但却发现自己置身于相同的处境;但他这样做就需要一批随从,他们在适当场合就会成为他的行政班子以实施必要的强制。(然而,理论上也可以设想由一个单独的个人实施这种类型的控制。)

2.一个组织如果存在着一个行政班子,它在某种程度上就始终是建立在支配基础上的组织。但这一概念是相对而言的。一般来说,一个进行有效统治的组织也是一个行政型组织。这种组织的性质决定于各种因素:行政模式,行政人员的品行,该组织所控制的对象,以及有效管辖的范围。前两个因素特别需要依赖一个条件:支配要具有最大程度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