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社会行动

B.社会行动

1.社会行动(包括无力作为和被动默许)可能会以他人过去、当前或预期未来的表现为取向。因此,它的动机可能是报复过去遭到的攻击、抵抗当前遭到的攻击或者对未来的攻击采取防御措施。这个“他人”可能是单个的个人和行动者的熟人,也可能是数目不定的很多人和完全不认识的人。(因此,“货币”就是行动者接受支付的一种兑换手段,因为他是以这样的预期作为自身行动之取向的:为数众多但又素昧平生的个人将会在未来某个场合的兑换中乐于接受它)。

2.并非任何行动——即使是显性行动——都是这里所讨论的意义上的“社会”行动。如果显性行动所针对的仅仅是无生物的表现,那就不是社会行动。只有当主观态度针对的是他人的表现时,它们才会构成社会行动。比如,宗教性的表现如果只是沉思默想、独自祈祷,那就不是社会行动。个人的经济活动也只有在同时顾及其他人的表现时才是社会行动。因此,非常泛泛地说,如果行动者假定他人将会尊重自己对经济货物的实际控制,那么他的行动就是社会行动。具体地说,如若行动者自身的消费也同时考虑到了他人的未来需求,并且这种考虑还影响到了行动者自身的节俭,或者他的生产活动是针对着他人的未来需求,那么他的行动也是社会行动。

3.并非任何类型的人际交往都具有社会性质,而是只有当行动者的表现具有针对他人的表现之意义时才会如此。例如两个骑自行车的人相撞,完全可以比做一个自然事件。但是,如果他们试图避免碰撞,或者在相撞之后谩骂、殴打或友好协商,这就是“社会行动”。(https://www.daowen.com)

4.社会行动并不等于许多人采取的类似行动,也不等于受到了他人影响的每个行动。所以说,如果开始下雨时一个人和大街上的许多人同时打开了雨伞,那么一般来说就不是一种彼此相向的行动,而是大家以同样方式做出的反应,即人人都需要免受雨淋。众所周知,强烈影响个人行动的仅仅是这一事实:他是宥于一个既定空间中的群众之一员。因此,大众心理研究——比如勒庞[3]的那些研究——的主题就称为“受群众左右的行动”。大批的群众,即使处于分散状态,也有可能像所有个人那样同时或者相继受到一个影响源(例如新闻媒介)的影响。个人的表现则会受到他的“群众”成员身份以及他意识到他是其中一员这一事实的影响。某些类型的反应只是由于个人作为群众的一员采取行动才有可能产生的。其他人就比较难以产生这些条件下的反应。因此,一个特定的事件或者人的表现,在群众当中可能会引发极为多样化的各种情感——快乐、愤怒、热诚、绝望以及各种各样的激情,但在个人独处时就根本不可能或者很不容易出现这样的情况。不过在这种场合,至少在很多情况下,个人的表现和他是群众中的一员这一事实之间并不存在任何有意义的关系。如果个人行动仅仅是群众本身的存在对个人发挥了影响的结果,而该行动又并不指向意义层面,那就不能叫做这里所说的“社会”行动。当然,这中间的区别也是高度模糊的。比如在煽动家的影响下就可能出现一种广泛的变化,以致他的大批听众会由于看到自身的数量庞大这一事实而作出一种有意义的反应;无论这是一种什么关系,都有可能作出不同的解释。

此外,如果只是“模仿”他人的行动(塔尔德[4]很恰当地着重强调了这一现象),如果纯粹是反应性的,并非有意义地针对被模仿的行动者,那也不能被认为是一种特别的社会行动。然而,这里的界限也是非常模糊的,往往不大可能加以辨别。如果看到一个人使用了从别人那里学来的显然是有用处的办法,那么仅仅这个事实也不构成我们这里所指的社会行动。这种行动本身并不针对他人的行动,而是行动者通过对他人的观察得以了解到了某些客观事实,这些事实才是他的行动所要针对的目标。因此,从因果关系上而不是从意义层面上说,他的行动是受他人行动决定的。另一方面,如果他人的行动由于时髦、传统、或者作为楷模、或者体现了社会差别、或者由于类似的原因而被模仿,那么这种模仿就是针对被模仿者或第三者或两者兼而有之的表现,因而是有意义的。这两类模仿之间当然有些过渡阶段。以上讨论的现象,即大众的与模仿的表现,都是社会行动的边缘情况,经常出现的传统主义和超凡魅力也同样如此。在这些以及其他一些情况下,界线模糊的原因就在于,无论是针对他人的表现时的这两种取向,还是行动者本人所给出的意义,绝不是总能清楚确定的,而且往往伴随着无意识,极少伴有充分的自觉意识。因此,纯粹的“影响”和有意义的“取向”并非总能在经验层面上区分开来。不过,在概念上则必须对它们加以区分,虽然纯反应性的模仿同那些严格意义上可以叫做社会行动的模仿类型至少具有同等的社会学重要意义。不言而喻,社会学绝不仅限于研究社会行动,这仅仅——至少就这里所说的社会学而言——是它的核心主题,可以说,这对它作为一门科学的地位乃是至关重要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要去裁决这一点和其他因素相比孰轻孰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