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家庭的、资本主义的、共产主义的休戚与共

一、家族:家庭的、资本主义的、共产主义的休戚与共

对社会群体满足其经济需求的方式所带来的特定的、往往是高度复杂的影响进行考察,不属于这种综合论述的范畴,这里将只是作为范例来考虑一些具体的个案。

我们不想按照社会行动的结构、内容和方法对各种群体进行系统分类——这属于普通社会学的任务。这里要做的是简要说明一下对我们的阐述至关重要的那些群体类型。我们将要讨论的只是经济与“社会”——人类群体的一般结构——的关系,而不是经济领域和特定文化领域——文学艺术、科学等等——的关系。关于社会行动的内容与方向,只有在它们表现出具有重要经济意义的特定形式时才会予以讨论。毫无疑问,据此划分的界线是极其变动不居的。无论如何,我们将仅仅关注某些具有普遍性的群体类型,随之也仅仅是作出一般的特性描述。这些群体的具体历史形式,将在更详尽地论及“权威”时[第十至十五章]加以讨论。

通过稳定的两性结合建立的父亲、母亲与孩子之间的关系,这在我们今天看来乃是一种特别“自然的”关系。然而,建立在性别基础上的夫妻关系,以及从生理学角度决定的父亲与子女的关系,如果脱离了作为经济生活资料供应单元的家族,就是根本不稳定的,而且非常脆弱。如果没有一个由父亲和母亲构成的稳定的经济上的家族单元,父亲的关系就不可能存在,即使存在这样一个单元,父亲的关系也并非始终那么至关重要。在所有因两性交融而产生的关系中,只有母亲与子女的关系是“自然的”,因为它是一种建立在生物学基础上的家族单元,能够一直维系到子女有能力独自谋求生存手段之时。

接下来是同胞群体,古希腊人称之为homogalaktes[字面含义为:受同样的乳汁哺育的人]。这里的关键也不是因为有了共同的母亲这一事实,而是有着共同的生活来源。除了两性关系和生理关系以外,只要家庭(family)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制度出现,各种群体关系也就会随之出现。从历史上看,家庭概念有着多种含义,但只有在其特殊含义能够始终得到明确界定时,它才是有用的概念。后面将会对此给予详述。

尽管必须把母亲与子女这个分组看做(这里所说的意义上的)最基本类别的家庭,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从来就是只有母系群集的社会——那样的社会的确是难以想像的。就我们所知,不论何处,母系群集作为一种家庭类型占优势的时候,男人中间也同样会存在群体关系,即经济与军事群体关系,而且是男人和女人(在性与经济两个方面)一起构成的关系。如果男人的日常生活——最初是为了军事目的、往后还会出于其他原因——仅仅限于固定的“男人之家”共同体生活,那么往往就是在这样的地方,才会发现纯母系群集是一种常规形式,不过显然是一种次要形式。男人之家[Männerhäuser]作为尚武精神发展的特有产物和结果,在各个地区都能看得到。

人们不可能把婚姻看做一种单纯的两性结合以及包括父母、子女在内的社会化组织。婚姻的概念只能就这些因素以外的其他群体和关系进行定义。婚姻作为一种社会机体而得以存在,仅仅因为它是没有被视为婚姻的那种两性关系的对立面,这在任何地方都概莫能外。婚姻的存在意味着:(1)违背妻子亲属或丈夫亲属的意志而形成的关系将不会得到某个组织的宽容,甚至还会遭到报复,这种组织在古代就是夫妻一方或双方的男性亲属。(2)婚姻尤其意味着,只有出自固定两性关系的子女才能因其出身而被视为某个组织——门户(house)、村落、亲属、政治群体、身份群体、宗教群体——的平等成员,而这种两性关系的更大背景是一方或双方所属的经济、政治、宗教或者其他共同体;如果子嗣是其他两性关系的产物,就不会被视为这样的成员。婚生和非婚生的区别仅此而已,并无其他意义。合法婚姻必须具备哪些前提,哪个阶级的人不易进入固定的相互关系,婚姻的效力需要得到哪些亲属和姻亲的认可,必须遵守哪些习惯——所有这些事项都要由群体的“神圣”传统和法则进行调整。因此,这是群体的调整,而不是赋予婚姻特定质量的单纯性别分组和同胞经验共同体的调整。我们这里无意阐述这些调整的发展所具有的重大人类学意义,因为我们关心的只是它们最为重要的经济方面的情形。

两性关系和因为同父、同母或同父母而产生的子女之间的关系,只有在成为特定经济组织——家族——的常规基础时,才能产生出社会行动,尽管那不是惟一的基础。

这里所说的家族不可能仅仅被视为一种基本制度。它的先决条件并非该词今天通用的那种意义上的“一户人家”,而毋宁说是一定程度上有组织的土地耕作。(https://www.daowen.com)

在原始的狩猎与游牧经济中看来并不存在家族。然而,即使在技术上已经非常先进的农耕条件下,就过去的状态而言,家族往往也是次要的,因为那时赋予了亲属群体和邻里群体更多的权力,同时又赋予个人相对于父母、子女、孙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而言更多的自由。尤其是在社会分化程度很低的情况下,夫妻双方的财产和所有物几乎完全是分开的,以致偶尔还会看到这样的习俗:夫妻背靠背坐着吃饭,甚至分餐,而在政治群体内部也会存在着与男人组织并立的、由女性首领担纲的独立的妇女组织。然而,从这些事实中不可能得出结论说,那里存在着个人主义的原始条件。毋宁说,是某种类型的军事组织创造的条件——比如男人为负担军役而离家——导致了由妻子和母亲们承担的“无男人”家政。这种条件一直留存于斯巴达的家庭结构之中,因为那里的男人不在家,夫妻财产分列。

家族的规模与包罗性是有变化的。但它是最为普及的经济群体,包含着连续而密集的社会行动。它是忠诚与权威的根本基础,继而又会成为许多其他群体的基础。这种“权威”分为两种:(1)产生于优势力量的权威;(2)产生于实践知识和经验的权威。因此,它是男人对妇女儿童的权威,是强者对弱者的权威,是成人对孩子的权威,是老年人对青年人的权威。“忠诚”则是臣民对拥有权威者以及臣民之间的忠诚。由于对祖先的崇敬,它最终进入了宗教;家长式的官员、侍从或家臣的忠诚则变成了原来具有家庭性质的那种关系的组成部分。

就经济与个人关系而言,“纯粹”——但未必是原始——形态的家族,意味着在对外关系上的休戚与共以及内部财产和日用品消费的共产主义(家族共产主义)。在中世纪意大利的南部和中部城市,特别是在那些资本主义经济最发达的城市,纯粹形态的家族作为经营性单元周期性地根据合同进行调整,其中就能看到面对外部世界时的休戚与共原则。家族的所有成员,有时甚至包括根据合同而成为成员的职员和学徒,都要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私人公司所有者要对商会(firm)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历史渊源。这种连带责任观念在后来的现代资本主义法律形式的发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2〕

古代的家族共产主义没有与我们相当的继承权法则,处在那个位置上的乃是这一简单的观念:家族是“永恒的”。如果一个家族成员死亡、(因犯有不可饶恕的罪过而被)逐出家门、获准加入另一个家族(过继)、被遣散(解放[1])或者自愿退出(在允许这样做的地方),他决不可能对他的“一份”财产提出权利要求。脱离家族时他就要放弃自己的份额。一个家族成员死亡,生者的合营经济仍会一如既往地进行,事情就是这么简单。瑞士的堂区(Gemeinderschaften)直到今天还是这样运转的。〔3〕

家族共产主义的原则就是各尽所能、各取所需(只要货物供应充足),甚至直到今天也还是我们家庭家族的基本特征,但主要是在家政消费方面。

共同居住乃是纯粹类型家族的基本属性。人口增加会导致分立门户,另建新家。为了保持财产和劳力的完整无损,也可能会达成分居不分产的妥协。这种解决办法的必然结果就是给予各个家族某些专门的特权。这种分拆可能会带来商业控制上完全合法的分割与独立,同时又能保留家族共产主义的绝大部分做法。欧洲,特别是阿尔卑斯地区的国家就是这种情形(比如瑞士旅馆老板们的家庭),还有那些大型的家庭国际贸易公司,虽然家族和家族权威的外表已经完全荡然无存,但是除了各自完全独立的商业管理之外,那种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共负盈亏——的共产主义却一如既往。

我曾了解到一些收益超过百万的国际性公司的情况,它们的绝大部分(但不是全部)资本都属于远近不一的亲戚,它们的管理权主要(但也不是全部)掌握在家庭成员手中;各个企业的经营路线各有千秋,各自拥有多寡不一的资本和劳动力,各自赢得厚薄不同的利润。尽管如此,在扣除正常的资本利息之后,所有分支的岁入都会统统烩成一锅,然后划分为等量的份额,按照一种令人吃惊的简单公式(通常是按人头)进行分配。保留这个水平的家族共产主义,目的就是为了相互提供经济支持,保障各商业企业之间资本需求和资本盈余的平衡,以免它们被迫对外举债。因此,那种“工于计算的精神”并没有扩大到决算结果的分配上,但在一个企业内部却更具支配作用;即使一个近亲,如果没有资本、只是作为雇员工作,也不会得到比其他雇员更多的报酬,因为,任意变更已经计算好的运营成本以偏袒个别人而又不致招来他人的不满,这是不可能的。在决算范围以外,这种成员则有足够的运气进入“平等与博爱的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