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体关系与联合体关系

九、共同体关系与联合体关系

如果并且只要社会行动——无论是个别情况、一般情况还是纯粹类型——的取向是基于各方同属的主观感情,这种社会关系就可以叫做“共同体”(Vergemeinschaftung)关系,不管他们的感情是情绪型的还是传统型的。

如果并且只要一种社会关系内部的社会行动取向是基于理性动机下的利益平衡,或者类似动机下的同意,它就可以叫做“联合体”(Vergesellschaftung)关系,不论这种理性动机是价值理性的还是工具理性的。建立在因共识而达成理性同意的基础上的联合体关系类型特别常见,尽管并不是必然如此。这时,相应的行动可能是价值理性取向的,即相信自己承担了义务;也可能是工具理性取向的,即预期他人也会承担义务。

1.这个术语类似于斐迪南·滕尼斯在他的开拓性著作《共同体与社会》中所作的区分,不过滕尼斯为了他的目的又赋予这种区分一个相当专门的意义,不便用于这里的讨论目的。〔24〕最纯粹的联合体关系是:(a)理性的自由市场交换关系,它构成了对立而互补的利益间的妥协;(b)自我利益基础上的纯自愿的目的性联合体(Zweckverein),不论其目的还是手段,都反映了其成员对物质、经济或其他利益的追求;(c)以遵奉一套共同的绝对价值观为动机的观念性联合体(Gesinnungsverein),比如理性的教派,它们并不漠视情感和情绪的关切,但却只求报效于一项“事业”。诚然,最后这种情况极少出现接近于纯粹类型的时候。

2.共同体关系可能会建立在各种类型的情绪、情感或传统的基础上,比如一种宗教性的兄弟关系,一种性爱关系,一种个人忠诚关系,一个民族共同体,一支同心同德的(esprit de corps)军队。家庭则是说明这种类型的最便利的范例。不过相当多数的社会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共同体性质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联合体的因素。在这种社会关系中——比如商家与顾客的关系中占上风的不论是多么精于计算和讲求实际的考虑,也完全有可能唤起超越了功利目的的情感型价值观。任何不光是追求直接的共同目的、因而能够长期持续的社会关系,都包含着同一些人之间相对持久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不可能仅仅限于技术上必不可少的活动。因此,像同一支军队、同一个学校班级、同一个车间或者办公室这样的联合体,总是会有这方面的某种倾向,尽管程度极为不同。反过来说,通常被认为主要是共同体性质的社会关系,其中某些甚至全部行动者的行动也有可能在很大程度上以工具理性的考虑为取向。比如,一个家族的成员是否把家族看做一个真正的利益共同体,或者,是否会利用家族关系谋求自己的目的,其间有着非常大的差异。共同体关系的概念是有意作出一般定义的,因而包含着一个非常异质的现象群。

3.按照通常对主观意义的解释,共同体关系类型乃是冲突关系最根本的对立面。然而,对这一事实却不容含糊其辞:即使在最紧密的共同体关系内部,只要一方事实上比另一方弱小,那么种种强制就会成为十分常见的事情。此外,导致了机会与生存差异的类型选择过程也会像在其他所有地方一样继续下去。另一方面,联合体关系往往只是在于对立利益的妥协,这种妥协仅仅能够消除一部分导致了冲突的原因以及冲突的手段——假如真想这样做的话。因此,在达成了妥协的范围以外,旨在竞争优势地位的利益冲突仍然会一成不变。冲突关系和共同体关系都是相对的概念。冲突会根据所使用的手段而千变万化,尤其要看那是暴力的还是和平的手段,以及它们被无情使用的程度。前面已经指出,任何作用于社会行动的秩序类型,都会以某种方式在各种类型的竞争者中间产生选择过程。(https://www.daowen.com)

4.绝不是说存在着共同的素质、共同的处境和共同的表现模式就意味着会存在共同体的社会关系。故此,比如因具有共同的生物遗传特征而被划归同一“种族”的人们,自然并不意味着他们之间就有了共同体的社会关系。由于社会交往和通婚受到的限制,人们可能会发现自己都陷入了一种相同的处境,一种置身于强加给他们种种区别的环境中却又孤立于这种环境的处境。但是,即使他们对这种处境全都作出相同的反应,也仍然不能构成共同体关系。如果他们对这种处境及其结果仅仅有着共同的“感觉”,那甚至谈不上共同体关系的存在。只有当这种感觉导致了他们彼此表现为互为取向,他们之间才会出现一种社会关系而不仅仅是他们各自与环境的关系。而且,只有当这种社会关系包含了共同的感情时,它才是一种“共同体”关系。比如在犹太人当中,除了那些犹太复国主义团体和专门促进犹太人利益的某些联合体的行动之外,只在相当低的程度上存在着共同体关系。实际上,犹太人常常否认存在着一个犹太人“共同体”。

通过家庭和周围社会环境而在相近的传统中产生的共同语言,有助于人们的相互理解,因而在最大程度上有助于所有社会关系类型的形成。然而,单靠语言本身并不足以构成一种共同体关系,毋宁说,它便利了群体内部的交往,因而便利了联合体关系的发展。在个体之间发生的这种关系,并不是因为他们使用共同的语言,而是因为他们有着其他类型的共同关切。因此,以共同语言的规则为取向,最重要的是作为一种交流手段,而不是作为社会关系的内容。只有双方自觉意识到他们使用共同的语言、有着共同的处境,与使用不同语言的第三方有别,这时双方才有可能产生一种共同体感情,并且有可能产生自觉建立在共同语言基础上的社会组织模式。

“市场”参与又是另一种方式。它鼓励交流各方形成联合体关系,鼓励个体参与者之间——他们的行动必定互为取向——的一种社会关系,尤其是竞争关系。然而,只有在某些参与者达成一致去改善竞争环境,或者所有参与者都同意遵守规则以调整交易和保障对人人都有利的一般条件时,这才能发展出各种联合体模式,舍此无他。(可以进而指出,市场和建立在市场基础上的商品经济,构成了以纯粹的自我利益互为取向的行动类型,这是最重要的行动类型,是现代经济生活的典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