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型秩序和调整型秩序

十四、 行政型秩序和调整型秩序

作用于组织行动的规则便构成了一种行政型秩序(Verwaltungsordnung)。作用于其他各种社会行动因而保护行动者享有由此产生的利益的规则,可以叫做调整型秩序(Regulierungsordnung)。如果一个组织仅仅以第一种类型的秩序为取向,即可称为行政型组织;如果是以第二种类型为取向,即可称为调整型组织。

1.不言而喻,大多数现实中的组织都会同时具有这两种特征。一个单纯的调整型组织的范例,就是纯粹以维护公共秩序(Rechtsstaat)和奉行绝对自由放任主义为基础的国家,而这种国家只有在理论上才是可以想像的(这大概意味着对货币体系的控制要由私人来经营)。

2.关于组织行动的概念,请见十二之3。行政型秩序的概念包括了所有这样的规则,即它们不仅作用于行政班子的行动、而且作用于与该组织直接有关的成员的行动,因此,这些规则适合于行政型秩序力图便捷地——通过指令或者协调行政班子与成员的行动——去追求的那些目标。在一种纯粹的共产主义经济制度下,几乎所有的社会行动都会具有这种特征;在一个绝对的自由放任主义国家(Rechtsstaat)中,只有法官、警察当局、陪审员和军人的职能以及立法机构和选民的活动才具有这种特征。行政型秩序和调整型秩序的界线,与公法和私法的界线是一致的,尽管细节上并非始终如此。(法律社会学将对这一切进行深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