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配与正当性

一、支配与正当性

按照前面(第一章,十六)的定义,支配就是某些具体命令(或全部命令)得到既定人员群体服从的概率。因此,它并不包括对他人行使“权力”或发挥“影响”的一切方式。就这个意义而言的支配(“权威”)〔1〕可能会建立在极为不同的顺从动机之上:从单纯的习惯直到最纯粹理性的利益计算。因此,任何名副其实的支配形式都会包含一种最低限度的自愿顺从,即(基于隐秘的动机或真正的同意)在服从中获得利益。

并不是任何支配都会利用经济手段,更不是任何支配始终都有经济目的。然而,统治一个数量可观的人员群体,通常都需要一个班子(参见第一章,十二),这是一个通常能够受托执行总体政策和具体命令的特定群体。这个行政班子的成员必定会出于习俗、情感纽带、纯粹物质上的利益情结、理想(wertrationale)动机而服从他们的上司(或上司们)。这些动机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支配的类型。如果纯粹的物质利益和利益计算成了首脑及其行政班子之间达成团结一致的基础,结果也会像在其他背景下一样出现相对不稳定的局面。通常会有其他要素——情感和理想要素——来补充这种利害关系。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情感和理想可能会成为惟一决定性的要素。在日常生活中,和其他关系一样,这些关系也会受制于习俗和物质上的利益计算。但是,达成团结一致的习俗、个人利益、纯粹的情感或理想动机,对于一种既定的支配来说,并不能构成足够可靠的基础。除了这些以外,通常还需要一个更深层的要素——对正当性的信仰。

经验表明,没有任何支配会自愿地仅仅限于诉诸物质、情感或理想动机作为其存续的基础。除此之外,每个这样的体系都会试图建立并培育人们对其正当性的信仰。但是,根据所要求的正当性的性质,服从的类型、为保证人们服从而得以发展的行政班子的性质以及行使权威的模式,都会出现根本的不同。它们所产生的影响也同样有着根本的差异。因此,恰当的做法就是根据每一种典型的正当性要求的性质对各支配类型加以分类,而且最好是从现代的,即众所周知的范例开始谈起。

1.选择这一点而不是其他因素作为分类的基础,只能由结果来看其是否合理了。因此,某些其他的典型特征暂时将被忽略不计、只能在后面的讨论中涉及,这并不会带来太大麻烦。一个控制体系的正当性如果与财产权的正当性有着非常明确的关系,那就决不会仅仅具有一种“理想”意义。

2.不应认为任何受到习俗或法律保护的要求都会包含一种权威关系。否则,一个劳动者要求履行工资合同岂不也成了对他的雇主行使权威?因为他的要求间或会由法庭强制执行!实际上,他的正式身份乃是与其雇主具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身份,由此他享有某些接受支付的“权利”。同时,权威关系(Herrschaftsverhältnis)的概念自然也并不排除这样的可能性:它会产生于形式上的自由契约。比如雇主对劳动者的权威就是如此,它明确体现在前者对有关工作过程的统治和命令中;一个封建领主对自由接受效忠关系约束的家臣行使的权威,也是如此。服从军纪在形式上是非自愿的,服从厂纪则是自愿的,但这并不能改变一个事实:后者也是在服从权威。一个官僚的职位也是通过契约得到并且能够自由辞去的,甚至“臣仆”的身份往往也能自由获得并(在某些情况下)自由拒绝。形式上绝对非自愿地服从权威,这仅限于奴隶的情形。

另一方面,如果所处的垄断地位允许一个人行使经济权力,就是说,能把交换条件强加给订立了合同的合作伙伴,我们不能认为这是一种正式的支配。它并不能单独构成权威,其影响和产生于其他优势地位——例如性爱的引力、体育技能或者巧言善辩——的影响并无二致。即使是一个能够有力地迫使其他银行接受卡特尔安排的大银行,仅凭这一点也并不足以称之为权威。但若该银行的管理者能够向其他银行发布命令,并且认为不管这些命令的具体内容如何都应当且有可能得到服从,同时还能监督命令的执行情况,从而在两者之间存在着命令与服从的直接关系,这就另当别论了。毫无疑问,像在别处一样,这里的过渡也是渐进的;从单纯的债务到债务奴隶制有着形形色色的中间状态。一个“沙龙”的地位即使已经非常接近于威权主义的统治,也未必就构成了“权威”。对具体事实进行严格区分往往是不可能的,但这使分析差别时的清晰性变得越发重要。

3.很自然,从社会学意义上说,一个支配体系的正当性只能被看做这样一种概率:将会存在一种相应程度上的适当态度,并确保出现相应的实际作为。决非任何对处于权力地位者的顺从都是主要(甚或全部)以这种信仰为取向的。个人或整个群体可能会出于纯粹的机会主义原因、或者实际上出于物质上的自我利益而假作效忠。人们也可能会由于软弱无助且没有其他可取的替代办法而表示屈从。但这些原因对于支配类型的分类并不是决定性的。重要的是这样一个事实:在既定情况下的特定正当性要求已经达到了举足轻重的程度,并且按其类型来说被认为具有“效力”;这一事实会加强坚称拥有权威者的地位,并有助于他确定何种手段去行使权威。(https://www.daowen.com)

此外,正如实际上一再出现的情形那样,一个支配体系往往会由于如下原因而得到绝对保障:一是首脑及其行政班子(卫士、禁卫军、“赤”卫队或“白”卫军)结成了明显与臣民相对立的利益共同体,二是臣民的孤立无助。这样的支配体系甚至连正当性要求的假象也会不屑一顾。但即使如此,由于首脑及其班子之间的权威关系基础有着不同的类型,他们之间关系的正当化方式也会存在广泛的差异,而且这种差异对于支配结构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

4.“服从”则意味着服从者的行动实质上要遵循这样的路线: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把所接受的命令的内容变成行动依据。此外,命令的内容被接受,事实上也仅仅与形式义务有关,不管行动者本人对于命令的内容本身有无价值抱什么态度。

5.从主观上说,这种因果顺序、特别是“直觉”与“赞同”的因果顺序是可能发生变化的。然而,这种差别对于现在的权威类型分类并无重要意义。

6.支配对社会关系和文化现象的影响范围比初看上去要广泛得多。例如,在学校中行使的权威就会大大影响被认为是正统的口语和书面语的形式。被用作自主性政治单元“官话”的方言、从而也是它们统治者的方言,往往就会变成口语和书面语的正统形式,甚至还会导致“民族”的分裂(比如荷兰与德国的分裂)。然而,就青年人、从而一般来说就人的发展而言,父母与学校的统治,其影响则会远远超出大概只有明显形式意义的文化样板的影响。

7.首脑及其行政班子往往会在形式上表现为他们统治下的人们的公仆或代理人,但这丝毫无助于否认支配的性质。后面将会专门谈到所谓“民主”的本质特征。但是,在几乎一切可以想像到的情况下都必须保证一种最低限度的发号施令的权力,也就是支配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