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抄的讀者出版:朝廷
讀者聲稱,印刷出版媒介更適合於讓原本只在密友和熟人小型網絡中分享的文本進入到更大的士人社群,從而使得他們參與印刷出版的行爲合法化。中央政府代理人並無興趣向數量更爲龐大的讀者傳播筆記作品。而宫廷圖書管理者和史學家只對獲取這些文本以用作編纂王朝編年史和摘要感興趣。《揮麈録》的序跋材料讓我們看到,即便已經存在由士人讀者準備的木刻印本,朝廷如何仰仗手抄的讀者出版,並出於其自身用途徵求手抄複本。
《揮麈録》的宋代印本包括由實録院發起的兩次官方通牒,第一次是在1195年8月15日,第二次是在僅僅50天之後的10月5日。這兩份文件都顯示,按照1188年頒行的要求編纂《高宗皇帝實録》的法令,爲承擔這一項目而組建的機構開始搜集高宗皇帝(1127—1162在位)治下由當時供職朝廷的官員家族收藏的各類文件。第一份文件顯示,實録院已經獲知王明清《揮麈前後録》的存在,並在後一份更爲緊急的通牒中,要求時任泰州通判的王明清找人對作品進行抄録、查驗並提交到實録院。
這些文件罕見地揭示了朝廷圖書管理者和史家在缺乏官方圖書和檔案條件下對作品的徵用情况。縱觀整個宋代,增益藏書館閣的常規要求多次頒行,尤其是在火災或其他災難對藏書有所毁損之後。與類似要求相伴生的,是對那些作出有價值的貢獻者許以榮譽頭銜和金錢补偿。這些文件表明,目的在於徵集的常規帝國政令是如何由前代朝廷官員的家族成員來跟進的(王明清的父親王銍,曾在高宗朝任職)。
這些文件進一步顯示了,在《揮麈録》的個案中,即便這一作品早有印本存在,朝廷仍然仰仗文本的手抄複寫。因此,宫廷藏書並非是區分私人或公共機構手抄本和印本的可靠標識。朝廷依賴其自身的讀者出版機制:它擁有爲圖書管理者所製的複本,並將之登記在圖書目録中。因此,這些複本只在被允許的渠道中得到使用。即便這一特權只限於少數人,在現實中,宫廷藏書也充當着複製手抄本並使之進一步流通的渠道,主導者往往是能够接觸到朝廷資産、抄寫員以及那些擁有資源和關係從而能够讓自己或中介者進到館閣之中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