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激进主义

一、论激进主义

《布莱克韦尔政治思想百科全书》将“激进主义”界定为“一种对现有的制度性安排等持批评性疑问态度,并主张对那些已无合理理由继续存在的制度性安排进行改革或干脆抛弃之的倾向。因此与其说这是一种完整、全面的政治信念,倒不如说是一种立场。其实践内涵随着激进主义分子所处的政治环境不同而发生变化。激进分子向来大多是自由派人士或社会主义者,但也有对已具备自由主义或社会主义特点的制度性安排持批评态度的反对派。因此,诸如法西斯主义一类的政治信仰也可以看成激进右翼的意识形态。与激进主义真正对立的是保守主义,人们把它理解为一种主张政治行动只有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才能改善人类处境的政治倾向。”[1]由此定义,大致可以看到,激进主义涵盖了自由主义、社会主义和法西斯主义等一系列思潮,是一种较为宽泛的解释。

激进主义一词在中国学术界并不曾得到认真的清理。作为一种积极的思维方式与行为实践方式,激进主义总是倾向于对社会、对人生进行根本的、彻底的、不妥协的革命、斗争、改造,不顾现实条件和可能性是否具备、是否具有合理性。就中国近现代激进主义而言,其主要特征就是要求从根本上破除旧的政治制度及其思想道德文化基础。

陶东风在《社会转型与当代知识分子》一书中,提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激进主义一词进行把握:首先,在思维方式上看,激进主义是一种被推至极端的斗争逻辑,一种极具排他性的积极思维方式,这种斗争逻辑与极性思维是以一套二元对立模式(好与坏、善与恶、真与假、上帝与魔鬼等)为预设,不承认人性、社会、自然世界中的任何复杂性、交叉性、中间性和妥协性。法国大革命、巴黎公社革命、法西斯主义、“文化大革命”等都存在这样一套二元对立模式。典型代表就是中国式的马克思主义文化思潮,尤其是改革开放之前的中国式的马克思主义文化思潮。从认识论意义上说,激进主义排斥经验的复杂多样,迷恋理论的单纯与明澈;崇尚绝对真理观、唯理主义,排斥多元真理观,不承认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其次,从道德理想和伦理目标上说,激进主义献身于终极目标、终极价值与绝对真理,它只执着于最终目标的合理与正确,反对任何形式的妥协和过程的调和,也不考虑理想实现的现实可能性与方法合理性。再次,从社会政治学角度看,激进主义是一种全盘式的社会改造或社会革命理论。它往往从绝对真理与终极目的论出发,崇尚大破大立,彻底打翻旧世界、重建一个与过去没有任何连续性的新世界。保守主义并不绝对反对任何社会变革,但是坚持社会变革必须是渐进的,必须尊重传统与维护既有秩序。激进主义要求彻底告别传统,砸烂既有秩序,在一个全新的、没有历史继承性的空白地带重新构建人类社会与人性。[2]总之,激进主义在方法论上的二元论取向是与中国数千年传统主义文化之精髓——“和合”精神是相矛盾的,在文化和现代化实践中,对之急需一种彻底的反思或调和,以开创新的文化发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