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的相对独立性看社会的作用

一、从社会的相对独立性看社会的作用

社会概念看似平常,但在学理界定上却纷纭复杂,莫衷一是。大致上,这一概念可以在广义的“大社会”和狭义的“小社会”两个视域下理解。所谓“大社会”,正如斯宾塞界定的那样,是一个同生物有机体类似的有机整体,社会作为一个实体与生物有机体有诸多相似之处。同时,社会又是一个有别于生物有机体的具有自我调节功能的“超有机体”。迪尔凯姆也认为,社会是一个实体,并且可以被还原为自己的各个组成部分。总而言之,广义上的社会一般是指人类生活共同体:如国家、大范围区域或文化圈(英国社会、东方社会、西方世界等)。所谓“小社会”的概念是从微观领域来界定的,认为社会是同国家和市场相并列的其他领域,三者之间彼此联系、相互作用。比如在哈贝马斯看来,社会即市民社会,是剔除了私人经济关系的私人政治领域的存在形态。总之,狭义的社会是指相对独立于国家(即“大社会”)之外的共同体,是指占据一定的生存空间,具有一定组织结构和独特的文化和风俗习惯的社群(即“小社会”),例如聚居点、村、镇、城市社区等。

唯物史观的社会概念是指处于特定区域和时期、享有共同文化并以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按照一定行为规范相互联系而结成的有机总体。唯物史观社会概念的科学性在于它兼具广义性与狭义性,既包含了“大社会”的范畴,也包含了“小社会”的范畴。当然,马克思是从宏观视域来界定社会的,认为社会是一个包含着多重内涵的集合体。具体来讲,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人与自然界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总和,它不仅包括人存在其中的现实社会生活领域,也包括人类社会发展的其他领域;二是指由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构成的统一体的社会形态,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等概念。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马克思还从狭义的视域研究过市民社会。在欧洲,从19世纪开始,“市民社会”被用来专指从中世纪封建社会的种种政治性支配下获得解放的近代市民阶层之间的关系,被认为是一个“脱国家脱政治的领域”。黑格尔将市民社会看作是私人利益的体系,并且认为由国家产生了市民社会,因此市民社会依附于国家。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的思想,把市民社会看做是市场经济中人与人的物质交往关系和由这种交往关系所构成的社会生活领域,它具有相对独立于上层建筑的特性,并且得出了是市民社会产生了资产阶级国家而不是相反的科学结论。

总而言之,社会具有独立地直接地通过各类各种共同体或组织(地域的、经济的、文化的等等)决定或影响群体生存与发展的作用。

第一,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减少国家治理成本。诚如哈耶克所言,社会是“自然秩序”的产物,“自然秩序”通过组织和规则进行内部治理,生活在其中的人群必然受其规范,形成普遍接受的内部秩序。如果一个国家大大小小的社会都能在自我组织、自我治理的秩序下持续稳定的运转,就必然会大大减轻了国家治理的成本。比如我国古代的乡村就是乡绅自治结构,不够发达且为数有限的公共事务都在这一自治体内解决,这就使得国家治理的层级只设置到县级即可,各级正式编制的官员也极少,这就使国家的治理成本大大降低。即便是为了加强对基层民众的控制,实行保甲连坐制,国家也会利用既有的乡村自治结构并且与乡绅合作,而不必支付额外的费用。在近代欧洲,由于市民(资产)阶级通过租金或赎金的形式从贵族甚至国王的领地上取得了城市自治的权利,城市中日渐繁多和发达的公共事务都在城市各自治体内部解决,作为国家代表的政府在治理成本方面因不需要派出数量较多的官员和投入更多的公共事业费用而大为节省。当国家的法治系统日趋成熟时,这种社会内部治理格局及其秩序通常也无须打破,反而会将市民自治确立下来,受到法律保障,使社会自治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这也正是西方长久以来形成小政府大社会结构的原因。

第二,适度制约国家公权,在公民与国家之间建立缓冲地带。从历史上看,社会与国家之间一直存在既统一又对立的关系。一方面,拥有强大公权力的国家在政治经济上协调社会各单元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基本秩序、维护国家法治的实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和安全等;另一方面,国家也可能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利用强制性公权力吞噬公民或社会权益,形成国家与社会的对立。在这种情况下,公民个人显然无力抗衡国家强力,但公民所组成的社会却能发挥作用,因为社会比个人的力量要大得多,因此它抗衡国家强权的能力也要大得多。虽然,社会在与国家公权力的制衡中经常失败,但在某种程度上会使统治者有所忌惮。在我国古代,当无道政府欲增加田赋和苛捐杂税,使乡村承受不了重负时,乡村社会就会对官府进行抗争,由此而造成的民变可以说是史不绝书。在近代西方,市民社会因维护切身权益而与教会和国王奋起抗争的案例也不胜枚举,路易十六的增税政策直接导致巴黎市民(第三等级)社会揭竿而起的大革命只是一个极端例子。总之,由于社会的存在,才使公民可以通过有组织的行动抗衡国家公权力的任性,才能在公民与国家之间建立一个缓冲地带。

第三,承担部分公共事务,减轻国家负担和责任。无论古代近代、西方东方,由于社会的相对独立性,其内部的诸如道路、桥梁、水渠、学校、教堂、寺院、医院、诊所、孤儿院、剧院、戏台等公共设施以及与之相关的诸如交通、水利、教育、宗教、卫生医疗、慈善救济、娱乐等公共事业皆可由社会内部承担一部分甚至大部分,这样的制度格局或体制安排自然减轻了国家对于公众事务的责任与负担,使国家可以集中有限的资源投入到更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如开挖运河、修筑国道)和国防体系建设之中。只是到了二战以后,由于经济充分发达,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高度成熟,这些公共设施和事务在发达国家开始主要由政府统一承担绝大部分,最终实现公共产品与服务的均等化。即便如此,小社会共同体的存在,依然可以承担少部分公共事务,或者在提高或完善社会保障和福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社会自治传统有利于法治和民主社会的形成。由于民众的生活是在社会内部进行,人们长久持续地受到社会自发形成的规范、制度、规则的养成教育或熏陶,并逐渐沉淀内化为稳定的文化心理结构。即使在法制不健全,民主不具备的传统社会,人们也能养成了遵纪守规、协商合作、关心公益的基本素质。一旦传统社会开始向现代社会转型,民众的遵纪守规的素质经过改造提升后,相应地可以成为遵纪守法的素质,民众的协商合作、关心公益的素质经过改造提升后可以成为民主素质,显而易见,这些素质对于国家的法治建设、民主建设至为重要,至为必要。

第五,使国家充满生机和活力。国家由社会构成,社会发育的程度与国家发展的程度高度相关。自治社会的体制规则越是理性良好,其自由便越是充分,其生机和活力便越是旺盛,其创造力便越是强大。相应地,由这些社会构成的国家的生机和活力也就旺盛,创造力也就强大。在古代中国,社会的发育程度在不同朝代各不相同,史学研究表明,宋代社会的发育水平较高,也最有生机活力,故宋朝的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在中国历史上最为繁荣。元、明、清三朝,专制国家对社会的控制越来越严格,对社会空间与权益的侵蚀越来越严重,其社会生机越来越僵化,其国家的活力渐趋停滞窒息。反观西欧,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法治与民主的进步,其独立自治的社会体制机制越来越健全,生机和活力越来越旺盛,创造力也越来越强大,进而使其国家也越来越进步,越来越有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