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建设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科学社会主义原理所揭示的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因此社会建设自然是、也必定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题中之意。然而,从20世纪世界范围内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看,在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与具体方针政策方面,普遍存在没有严格区分“大社会”与“小社会”的问题,即将社会主义建设视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并没有将社会建设平行列入社会主义建设的范畴,实质上是以广义的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即“大社会”建设,取代了狭义的“小社会”建设。以苏联为例,集中式的政治体制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运行,将旧俄国传统的社会结构彻底摧毁,所有社会成员被单位化:绝大部分农民成为集体农庄的职工,几乎所有的工人成为国营厂矿的职工,所有干部成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员。由于农庄、厂矿、机关事业单位、甚至被称之为群众团体的组织基本上被国家化或准国家化,尽管农庄、厂矿、机关事业单位等也具有各自独立的类似于“小社会”的特征,但它们基本上不是相对独立于国家的“小社会”。
应该看到,这种体制的形成既有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支撑,又有其特定历史环境的制约——新生的苏联要在西方资本主义列强的包围敌视中生存下来并且快速实现工业化,采取这种体制无疑是最有效、最必要的。苏联在两个五年计划之内就实现了工业化,并赢得了卫国战争的伟大胜利,证明了这种体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优越性。但是,无须讳言,由于这种体制超常的刚性,特别是由于“小社会”的缺位,使得这种体制缺乏灵活性、创新性和可持续性。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规模日益庞大、日益复杂,问题和矛盾日渐增多,这种体制的弊端就愈显突出——国家治理体系僵化、治理能力不足、各种微观主体(单位与个人)自由度不足导致生机与活力下降,凡此种种不断叠加,日积月累,最终必然导致国家生机、活力以及创新力迟钝与停滞。
上述类似状况在我国也存在过。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也对旧中国的社会结构进行了彻底改造。在向社会主义过渡过程中,虽然在政治体制上保留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和政治协商制,民族区域自治制等中国特色,但在其他体制机制上基本上照搬了苏联模式,因此,我国基本上也按照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三位一体”范式来构建社会主义建设理论并制定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既对传统的社会主义建设理论进行了大胆的史无前例的创新,也对传统的各项体制进行了极富中国特色的创造性改革。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推行,赋予了亿万农民对于土地的占有使用权和经营自主权,同时,原有的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被政经分离的乡镇体制所取代,村民委员会自治制度应运而生,这意味着农村基层组织成为相对独立于国家的社会组织。农民一旦有了一定的自由,农村中的生机和活力就会被大大激发出来,农业生产立即扭转了长期低迷的局面,富余劳动力也可以就地从事非农产业或者外出务工。同样,一旦城市允许个体工商业和民营经济复活,城市的生机和活力就被唤发出来,新的从业群体、新的体制外组织纷纷成长起来。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各种所有制经济的长足发展,诸如个体工商协会、民间行业协会、商会、慈善基金会、非官方环保组织等国家体制外社会组织相应出现;国家体制外的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新媒体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新社会阶层自然形成。相对独立于国家这一“大社会”的“小社会”亦必然成长发展起来,社会建设自然逐渐成为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相并行的范畴。
那么,社会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究竟有什么作用呢?
第一,能够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我国基层社会是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小社会”共同体拥有以往旧社会所不具备的优势。在党的领导下,群众的政治觉悟、法纪意识、大局意识、奉献意识、互助合作意识等必然大为提高和增强,这自然更有利于共同体内部秩序的良性运转,能更有效地处理和化解同共体内部的问题和矛盾。
第二,能够建立国家与社会更有效的良性互动关系。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实现了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所以,国家与社会之间不存在根本利益的对抗,国家会更好地保护社会权益,更有力地推动社会发展,而不会像旧社会那样侵蚀社会利益,压制社会自由与发展;社会也会更自觉地顾及国家全局,协助国家各项事业顺利进行。在法治条件下,社会还可以对国家公共事务进行监督,在某种程度上起到制约国家公权滥用的作用,但从总体上看,不会抗衡制约国家公权的正常运作。
第三,更有效地承担内部公共事务,不断提高和完善社会成员的福利。在我国改革过程中,相对独立的社会已经成长发展起来,但各社会主体所能享有的公共福利并不平衡和均等。随着经济实力的不断提高,我国政府开始承担绝大部分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福利正逐步实现社会全覆盖。尽管如此,逐渐发展壮大的“小社会”仍可利用自身资源,凝聚自身力量,进一步充实和弥补国家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供给方面的不足,不断提高和完善社会内部成员的福利。
第四,更有力地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社会在性质上要比封建的旧社会和资产阶级的市民社会更先进,社会主义制度比以往任何制度更能创造条件实现国家层面、社会层面、单位层面等各层次的民主和诸如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协商等各种形式的民主。同样,在党的领导下,觉悟了的党员和群众也更容易受到遵守党纪党规、维护和遵守国家法律、政府法规、社会规则的教育引导,并内化为自觉的行动。只要党和政府坚定切实地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就能形成法治的社会环境,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
最后,社会建设必将使社会主义社会更加充满生机、活力的创造力。社会主义的最大优势在于它能激发和调动广大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过去,这种优势主要表现在党和政府能够强有力地组织动员广大群众投入到党和国家的重大事务中去。但是,对于具体的社会生活,特别是对于社区、单位等具体的不适合进行大规模动员的微观公共事务,过去的那些经验则有所不足。而社会建设的推进和完善,则不但可以弥补这种不足,并且可以更好地配合和协助党和国家重大事务的推进。直言之,一个相对独立自治的微观共同体,能够更好地满足和实现共同体内部个体的愿望和利益,更有效地处理和化解共同体内部的问题和矛盾,使共同体更加充满生机、活力和创造力,进而推动整个社会充满生机活力和创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