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不自然的“自然”概念——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解析

一个不自然的“自然”概念——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解析

陈中奇

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一书,从西方近代哲学史的角度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进行了令人眼花缭乱的系统梳理。为了解读施密特所阐释的马克思的自然概念,有必要首先简要回顾一下“自然”概念的历史演变过程。在古希腊,Physis或Nature一词的词源含有“生长”的意义,反映了对自然界的有机观点:自然界是一个巨大的、生长着的有机整体。自然界不是人的对立物,神也并不超越于自然界,它们都是作为自然界的一部分而包容其中,成为一个生机盎然的统一体。中世纪的神学自然观,则打破了这个统一体,自然、人和神表现为有鲜明等级和不同质的秩序。自然和人都是上帝创造出来的,上帝超越一切,不再是自然的一部分。人也不再是自然的一部分,自然是与人无关的“外在物”。人与自然不同质,上帝安排人超越于自然之上并具有支配自然的权利。近代的一些科学家和哲学家把自然看成是与人对立的外在的异己力量。培根在《新工具》中提出“人是自然的臣相和解释者”,要命令自然,必须先服从自然。霍尔巴赫认为“自然包括了我们所能认识的一切”,“它是所有能作用于我们,并因此能和我们有利害关系的一切事物的集合体”。自康德开始的德国古典哲学,在某种意义上,又回到了古代的有机自然观。康德把自然界分为现象界和自在之物两类,作为现象的自然界是同人们的经验认识不可分割的,是“经验的各种对象的总和”;作为“自在之物”的自然界,是人们的经验不可达到的“彼岸世界”。黑格尔不仅把自然界看成是一个变化无穷的有机整体,还认为自然界是为精神所渗透,是宇宙精神的外化或自我异化的精神,是“思维的客体”。马克思认为,人不仅是自然的一部分,而且是一种有意识、能动的存在物。人通过劳动按照自己的目的改变自然界。因此,自然界愈来愈广泛地成为“人化了的自然界”。

在《马克思的自然概念》一书的序言中,施密特开宗明义地指出:“本书在于以哲学的观点阐明马克思思想。它关注自然概念,这个概念在马克思的思想中,乍一看只不过具有它的表层的含义。马克思在自己的著作中,极少讲到自然‘自体’(ansich),可是这并不能说明在他的社会理论中,自然所占的位置并不重要。事实上,恰恰相反,这正是马克思的独到之处。”[1]但是,正如张一兵老师所言,“在马克思的论著中,自然概念从来都不是一个重要的核心范畴。”[2]事实上,施密特之所以关注马克思的自然概念,主要是针对卢卡奇在《历史与阶级意识》一书中所阐发的马克思主义自然概念表达不同看法的一种理论回应。

在《历史与阶级意识》中,卢卡奇曾经提出过三个不同的“自然”概念。[3]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卢卡奇对于自然概念的思考是从康德的“自在之物”开始的。在卢卡奇看来,“自在之物”是资产阶级社会的物化结构在哲学上的反映,因而“自在之物”被视为一种非历史的概念,本质上只适用于自然而不适用于历史。由于在生产的商品结构条件下社会具有“第二自然”的性质,因而人们就把认识和把握自然界的直观和反思的方法简单地移植到历史中来,于是就产生了康德的“自在之物”这个概念。

在卢卡奇看来,几乎整个近代哲学都是历史哲学,整个近代的批判哲学都是从资产阶级社会的物化结构中产生出来的。为此,他认定近代哲学中的自然概念是从资产阶级意识的物化结构中折射出来的,本质上是一个意识形态概念,是一个社会范畴。他说:“我在这几页里已多次强调指出,自然是一个社会范畴。近代人是直接从现成的意识形态形式,从他所面临的深刻影响着他整个精神发展的这些意识形态形式的作用出发的。”[4](这一点类似于福柯的“认识型”的说法)卢卡奇认为是先有了资产阶级社会,然后才出现了自然规律这个范畴。自然规律是资产阶级首先提出来,并且主要是运用在社会中的一个范畴。资产阶级的经济学家和历史学家都把封建制度看成是人为的、非自然的,因此必须加以改变,而资产阶级社会则似乎是一种自然状态,合乎自然的制度当然也就是超历史的永恒的制度。在这里自然范畴和理性范畴是一个意思,自然的就是合理的。卢卡奇认为,从结构上讲,自然这个概念源自于资本主义的经济结构。这样理解的自然概念当然就是一种意识形态。因此,为了批判和扬弃资产阶级社会意识的物化结构,就必须把“自在之物”从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哲学中清除出去。为了在历史中清除“自在之物”,扬弃物化结构,实现主体和客体的统一(同一),其逻辑前提就是要把历史和自然明确地区分开来,在探讨历史的时候决不允许把自然掺杂进来。

在卢卡奇看来,社会与自然有着重大的差别,社会历史是人们可以从总体上把握到的,而自然界则永远不能从总体上把握,从这个意义上说,外部自然永远具有“自在之物”的性质。而作为“自在之物”,它是永远不能融入人的理性和自由之中的。根据卢卡奇的观点,自然界对我们来说是只能是直观的对象、抽象反思的对象。我们可以通过知性去反映它的规律,但它却不可能是我们实践的对象。而社会历史由于是我们自己创造的,就不应该成为我们直观的对象、反思的对象,而应该从实践上加以把握。据此,卢卡奇便合乎逻辑地拒绝自然辩证法,只承认历史辩证法。因为自然界的形成、变化和发展,是人类所不能参与的,主体实践对它无能为力,因此不应把作为主体——客体互动关系的辩证法推广到自然界中去。社会历史才是实践辩证法得以表现的唯一场所。

对于卢卡奇的看法,孙伯鍨曾经一针见血地指出:“把自然范畴运用到社会生活中来,这在资产阶级著作中是一个事实,仅就这一点而言,卢卡奇认为自然是一个社会范畴,说的是不错的。但是卢卡奇并没有进一步讲到社会之外的自然,对于自然界独立于人类社会之外而存在这一点,他没有表示过否定和怀疑。卢卡奇在论及哲学中的自然概念时只是表明了这样一种倾向,即对社会之外的自然不加讨论。”[5]

和卢卡奇完全不同的是,在施密特看来,马克思的自然概念与其他种种自然观区别开来的东西,是马克思自然概念的“社会—历史性质”[6],马克思认为自然是一切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第一源泉,也就是说,他把自然看成是从最初起就是和人的活动相关联的。马克思有关自然的一切言论,“都是思辨的、认识论的或自然科学的,都已是以人对自然进行工艺学的、经济的占有之方式总体为前提的,即以社会的实践为前提的”。针对“在历史进程中所出现的自然和一切自然意识,都愈益被降低为历史客观过程的一种机能”这样一种观点,施密特指出:马克思的观点是同这种观点相反的,“在马克思看来,社会显然是和自然关系完全相同的”,“主体和客体的辩证法是自然界的诸构成部分间的辩证法”。施密特明确指出,《马克思的自然概念》一书阐述的主题是“自然与社会相互渗透的主要状况,而两者的互相渗透是在自然作为这两个要素的实在之内部演进的”。[7]

在施密特看来,关于马克思的自然概念问题,必然延伸到唯物史观同哲学唯物主义的关系问题。在本书第一章的一开始,施密特就指出:“对此,马克思的注释家是很少涉及的,即便有所研究,也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在相关的注解中,施密特指出:“在整个第二国际期间,何以不能全面理解马克思,本质上是因为不理解哲学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关系所致。”[8]为了说明这一点,施密特用了非常长的篇幅,几乎把西方近代哲学史重新梳理了一遍,尤其值得强调的是,他重点分析马克思与黑格尔、费尔巴哈在自然概念上的内在关联。

在黑格尔哲学中,自然是附属于“精神”的一个概念。在《历史哲学》一书中,黑格尔明确指出,“‘世界’这一名词包括物理的自然和心理的自然两方面。物理的自然也包括在世界历史中间……不过‘精神’和它的发展的过程却是实体的东西。我们的工作并不需要我们把‘自然’自身作为一个合理的系统来观察——虽然在它自己的正当的领域内,它证明它自己是如此——我们只要探索它对于‘精神’的关系”,[9]和“精神”相比,自然是处于附属地位的,因为“凡是在自然界里发生的变化,无论它们怎样地种类庞杂,永远只是表现一种周而复始的循环。在自然界里真是‘太阳底下没有新的东西’,而它的种种现象的五光十色也不过徒然使人感觉无聊。”[10]“‘自然的’东西透过了‘精神’才有价值,不是直接地透过,而是靠精神作媒介。”[11]“人类只有克服了他的‘自然性’,然后才能实现他的‘精神的本质’”。[12]当然,“我们不应该把自然界估量得太高或者太低:爱奥尼亚的明媚的天空固然大大地有助于荷马史诗的优美,但是这个明媚的天空决不能单独产生荷马。而且事实上,它也并没有继续产生其他的荷马。在土耳其统治下,就没有出过诗人了。[13]事实上,在黑格尔哲学里,在世界历史的不同阶段,“精神”与“自然”的关系是有所差异的:第一阶段“精神”汩没于“自然”之中;第二阶段,精神进展到了它的自由意识,但仍然与自然相牵连;第三阶段,精神提高到了纯粹的普遍性,提高到了精神性本质的自我意识和自我感觉。[14]

与黑格尔哲学完全相反的是,在费尔巴哈哲学中,自然是一个非常核心的概念。费尔巴哈认为,从时间上、物理上说,自然界是第一性的,而从地位上说,人是第一性的。自然界具有因果性和必然性,人包括肉体和精神都是自然界的产物,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自然界是人类的“母亲”和赖以成长的基础。因此自然界是第一性的,必须一切从自然界出发。

施密特认为,过去的哲学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的唯物主义”都认为,所有的自然对象作为自然物,都具有实存意义上的直接性,而实际上,所有的所谓唯物主义的“自然”都是观念优先的(非历史的)。康德最早发现了这个问题,他的“自然以特定方式向我们呈现”,说的正是这个意思。黑格尔实际上是将康德的这种理解用客观唯心主义的方式进行了重写。费尔巴哈对黑格尔进行了唯物主义的颠倒,为马克思创立历史唯物主义奠定了出发点。虽然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的唯物主义”是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的重要基础,但是,两者还是有着根本的差别。在施密特看来,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不像我们以前认为的那么简单,就是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加上黑格尔的辩证法。事实上,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的唯物主义”虽然是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但是,这个基础本身经过了黑格尔辩证法中介方法的重新改造,而且还把整个人类实践导入作为认识过程的一个构成环节中去。这样,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就成了和费尔巴哈的“人类学唯物主义”完全不同的一种新唯物主义,即历史唯物主义。

另外,在自然和历史的关系这个问题上,我注意到,在《马克思的自然概念》一书中,施密特在第一章和附录中[15]都引用到《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一段文字,“我们仅仅知道一门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历史可以从两方面来考察,可以把它划分为自然史和人类史。但这两方面是不可分割的;只要有人存在,自然史和人类史就彼此相互制约。自然史,即所谓自然科学,我们在这里不谈;我们需要研究的是人类史,因为几乎整个意识形态不是曲解人类史,就是完全撇开人类史。意识形态本身只不过是这一历史的一个方面。”[16]值得一提的是,施密特只引用了前一部分,并没有引用到后一部分。但是,对于准确理解马克思的自然概念而言,很显然,后半部分也是非常重要的。同时,我们也知道,在马克思的手稿中,这一段文字是被删去的,于是又产生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疑难问题:马克思究竟是同意这一看法还是反对这一看法?在我看来,马克思的这一写一删的逻辑运思过程,恐怕才是最值得我们去深入研究的。

对于施密特来说,《马克思的自然概念》一书“是为了从哲学上解释马克思平生的工作,尝试利用中期与成熟期的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著作,特别是利用《资本论》和1857年—1859年的庞大的‘草稿’(后来以《政治经济学批判纲要》为题发表),进行初步的研究”。[17]因此,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是施密特这一研究的重要支撑。

在《马克思的自然概念》“附录”部分的“论辩证唯物主义中历史和自然的关系”一文中的“历史辩证法概念中的分化”一节中,施密特指出,在马克思早期的论著中,马克思“过于无视实际而追随黑格尔的历史哲学的发展程式,而实际上历史的演进是相当复杂的”,[18]后来,“面对大量的社会史资料,马克思感到不得不把自己的历史哲学的基本原理搁在一边,在《资本论》的草稿或《资本论》本身中,导入了历史辩证法的重要分化。”[19]在这里,施密特仔细分析了马克思的《资本论》及其草稿。在引用了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的一段论述“在土地所有制处于支配地位的一切社会形式中,自然联系还占优势。在资本处于支配地位的社会形式中,社会、历史所创造的因素占优势”[20]之后,施密特天才般地阐释道,“在资产阶级社会以前的阶段,自然的东西和历史的东西大体上属于自然关系之内的,而在资产阶级社会中,连尚未占有的自然也属于它自身的历史。”[21]当然,在这里,其实还是可以清楚地看到黑格尔的影子。

由此可见,在施密特看来,马克思的自然概念的性质,其实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随着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而不断发生着改变的。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准确地说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的自然经济社会中,自然和社会实际上是完全融为一体的。在某种意义上,只是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兴起之后,自然和社会才开始分离,自然不再是社会,社会不再是自然,自然和社会彼此成为对方的中介而互相存在。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不断发展,原本意义上自然联系越来越处于下风,而社会、历史所创造的因素越来越占优势。

综上所述,施密特的自然概念和卢卡奇的自然概念的逻辑思路是大不相同的。卢卡奇是把自然和社会进行了严格的区分后讨论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哲学的,而施密特则恰恰相反,他是把自然完全放在社会——历史之中进行讨论的。比较而言,卢卡奇的自然概念,是从马克思主义哲学和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相区别的意义来讲的,总体上应该是类似于黑格尔式历史哲学的理解,其内涵比较明确但有机械化理解的倾向。施密特的自然概念,是施密特基于对马克思不同时期文本的深入解读并结合对西方近代哲学史进行系统梳理之后所进行的理论阐发,其内涵比较丰富,总体上是黑格尔和费尔巴哈的有机糅合,但有过度诠释的倾向。我个人认为,对于马克思来说,由于自然一词并不是其论著中的一个核心范畴,所以他显然并没有对这一概念进行过清晰的界定,因此,在不同的语境中,马克思笔下的自然的内涵应该是不大相同的,尤其是在马克思哲学史的不同发展阶段上,其含义更是有着重大的差异,如果不仔细加以区分,就会把一般意义上的自然概念和特定语境下的自然概念、马克思哲学史中的自然概念和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自然概念混为一谈。无论如何,施密特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进行的系统梳理都是非常有价值的,尤其是对于我们理清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是如何演变为斯大林式的传统哲学解释框架的逻辑进路是至关重要的。事实上,唯有理清这一逻辑进路,我们才有可能正本清源,从头再来,真正了解唯物主义之“物”的历史演变历程,了解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之“物”的真正秘密,[22]而正是这一点,也是我们深刻理解资本主义社会形成、发展的客观规律,从而实现社会形态历史性跨越的关键之所在。

前面提到,卢卡奇只承认历史辩证法,坚决反对自然辩证法。在这一点上,施密特与卢卡奇有着完全相同的看法。在《马克思的自然概念》一书中,施密特用了大量的篇幅,批判了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施密特指出,“由于他超出了马克思对自然和社会历史的关系的解释范围,就倒退成独断的形而上学”。[23]在这里,施密特非常强调把促使恩格斯达致那种形而上学的认识背景弄清楚。在施密特看来,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辩证唯物主义之后,到了19世纪50年代末期,两个人在著述思路上部分发生了分歧。马克思试图“通过批判使一门科学”即政治经济学“第一次达到能把它辩证地叙述出来的那种水平”,[24]而“恩格斯则借助辩证法的范畴,去解释以既成形态存在的现代自然科学的各种成果”。[25]也正是因为如此,问题出现了。

在施密特看来,恩格斯晚年的几部著作:《反杜林论》《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和《自然辩证法》中关于自然和历史方面的诸多观点,和马克思的立场相比,完全是不同的。“在马克思那里,自然和历史是难分难解地相互交织着;相反,恩格斯把二者看成是唯物辩证法的方法的两个不同的‘适用领域’,把辩证法的各个要素从具体的历史内容中分离出来,完全紧缩成首先来自《自然辩证法》的三个与实在相对立的被实体化了的‘根本规律’,于是辩证法成为在马克思那里所决没有的东西,即世界观、解释世界的积极原则。”[26]在这里,施密特十分尖锐地指出,“恩格斯的自然概念归根结底仍然是本体论的,一般说来,它甚至是天主教的解释,天主教就倾向于认为辩证唯物主义是本体论。”[27]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一些命题,后来被苏联唯物主义当作金科玉律的形而上学,虽然恩格斯无论如何绝没有想到这一点。

在施密特看来,晚年恩格斯的自然概念,完全离开了马克思的含义,是理论上的倒退。当然,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施密特在这一点上也是相当谨慎的,在《马克思的自然概念》“附录”部分的“论辩证唯物主义中历史和自然的关系”一文的“自然、认识以及历史的实践”一节的开头,施密特特意指出:“一直到现代的苏联马克思主义为止,都试图证明它们所理解的自然具有它自身的辩证法结构,都想返回到恩格斯思想那里去。而要确切地评价恩格斯的思想是非常困难的,这是因为在恩格斯哪里,被具体的社会所中介的自然概念和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的自然概念,虽未融为一体而并列着,但又含混地搅杂在一起。因而,苏联马克思主义即使去批判恩格斯,也总是一开始就想强调:恩格斯仅仅使他的自然概念离开了马克思的含义,而这并不能算是问题。这种说法只有限定在下述范围内才是可能的:一切对恩格斯的批判都必须退回到这样的论断上来,即恩格斯在坚守他和马克思共同提出的立场。”[28]

在《马克思的自然概念》的“后记”中,作者明确指出,“在任何地方都要坚持从认识论上来思考问题”[29]施密特是这么说的,同时也是这么做的,认识论是施密特研究中所坚持的马克思自然概念的逻辑基底。在施密特看来,在严格的意义上论述现代思想家的自然概念,不能回避他们所持的认识论立场。从认识论来说,自然与其是作为逐步地纯粹‘给予的东西’,不如说越来越作为‘被创造的东西’出现的。施密特指出:“这是从中世纪社会向资产阶级社会进行经济转换所伴随的现象。”[30]

那么,在认识论意义上,马克思的位置到底在哪里呢?对此,施密特在《马克思的自然概念》的“后记”中做了一个“暗示”的说明:“马克思的地位从下面事实来看是清楚的:他既追随黑格尔,拒绝先于对具体内容进行研究的认识论的反省,但同时,他作为唯物主义者,不能承认黑格尔因拒绝先验的认识论而作出的归结,即主观与客观的同一性。依此,马克思通过事物本身——客观——复归到康德关于认识对象的‘构成要素’问题去了。——不是简单地返回先验哲学去,而是以通过黑格尔对康德的批判这不可消除的成果为基础。”[31]

在我看来,施密特对马克思思想的“非本体论”解读是有道理的,这一点对于破除斯大林式的传统哲学解释框架也是非常重要的。略显不足之处在于,施密特通过对马克思自然概念的解读,在一片刀光剑影的“文本表层逻辑拼杀”[32]之后,认定了马克思思想的“非本体论”性质。但是,我们能够隐隐约约感受到的是,施密特在破除了传统的本体论之后,似乎又创设了一种自然和社会双向中介的关系本体论,或许,这正是我们前面所引用过的马克思的那一段文字所包含的应有之义,但是,它又被马克思删掉了,这恐怕又体现出了施密特所无法理解的马克思更深层的逻辑运思。或许正是由于对马克思思想理解的不够彻底的缘故,才导致了下面的结果。在本书的最后,施密特话锋急转直下,得出一个颇为奇异的但肯定是非马克思主义的结论,“今天,人类技术的可能性已数倍地高于往日的乌托邦主义者的梦想,这种否定地实现了的可能性,今天又反过来转化成一种破坏力,因此,它即便是受到人的控制,也无法加以挽救。成为惹起全部灾难性结果的苗头是可以看得到的,可以说它不是马克思所考虑的变革,即不是使主体和客体的和解,而是被毁灭。”[33]最为诡异的是,在时隔10多年后写的“后记”的末尾,施密特又指出了一条可能性的理论逻辑上的解决之道,“很多问题在这里仅能被暗示出来,它们的解决涉及这一点:当马克思在他晚年著作所完成的理论中,产生了人类全面解放的思想时,他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成功地使自己青年时期的费尔巴哈因素,发展成使人类的全面进步能与关心个人的死活相和解这样一种合理性的概念。”[34]事实上,施密特之所以理论立场上如此游移不定,在我看来,这里有一个哲学上的无解问题,那就是:彻底地无前提的哲学有无可能?如果不可能,那么,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前提究竟是什么?在这一点上,我非常同意张一兵老师的看法,这个前提就是:“在自然物之上的社会关系存在”。[35]

综观施密特的《马克思的自然概念》一书,它并非只是在研究马克思的自然概念,而是在研究马克思的几乎整个思想,所以显得千头万绪,不好把握。老实说,书中的很多地方,我并没有完全理解,一个总体看法是:它的立论是新颖的,论证是充分的,意义是重大的,但结论却是意外的、草率的、混乱的。或许,这也可以理解为施密特对充分发展了的现代性社会的不确定性的未来的一种无可奈何的左右摇摆吧。

【注释】

[1][德]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页。

[2]张一兵:《文本的深度耕犁——西方马克思主义经典文本解读》(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4页。

[3][匈]卢卡奇:《历史与阶级意识》,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17—219页。

[4][匈]卢卡奇:《历史与阶级意识》,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10页。

[5]孙伯鍨:《孙伯鍨哲学文存》(第2卷),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49页。

[6][德]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页。

[7][德]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3页。

[8][德]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5页注。

[9][德]黑格尔:《历史哲学》,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版,第15页。

[10][德]黑格尔:《历史哲学》,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版,第49页。

[11][德]黑格尔:《历史哲学》,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版,第219页。

[12][德]黑格尔:《历史哲学》,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版,第354页。

[13][德]黑格尔:《历史哲学》,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版,第74页。

[14][德]黑格尔:《历史哲学》,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版,第52页。

[15][德]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42页和181页。原引文为“我们仅仅知道一门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历史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可以把它划分为自然史和人类史。但这两方面是密切关联的;只要有人存在,自然史和人类史就彼此相互制约。”

[16]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0—11页注2。

[17][德]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13页。

[18][德]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82页。

[19][德]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82页。

[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1][德]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191页。

[22]张一兵:《文本的深度耕犁——西方马克思主义经典文本解读》(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3][德]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44页。

[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9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64页。

[25][德]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46页。

[26][德]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52页。

[27][德]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52页。

[28][德]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13页。

[29][德]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15页。

[30][德]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11页。

[31][德]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16页。

[32]张一兵:《文本的深度耕犁——西方马克思主义经典文本解读》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4页。

[33][德]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77页。

[34][德]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18页。

[35]张一兵:《文本的深度耕犁——西方马克思主义经典文本解读》(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