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礼”“信”:先秦儒家论理想国际秩序实现
(一)“为仁由己”
先秦儒家提出了“仁爱天下”的国际关系原则,那么如何把这个原则落到实处?儒家主张内外兼修,即,不仅要依靠行为主体自身的道德加以实践,还要凭借外在的约束力加以强制和监督。
春秋中后期,周王室与诸侯国之间、诸侯国之间,基于血缘而建立的亲和关系逐渐破裂,周天子失去了号令天下的能力,各邦国为了扩张领土兵戈相见,相争为霸。从当时的国际形势来看,“海内之地方千里者九”,而楚、魏、齐、秦大国各有席卷天下之势。在新的形势下儒家审时度势,承认既定之政权,把统一天下的希望从周天下的身上转移到了诸侯国君的身上,而对于诸侯国君的“打造”,儒家则从内在品德着手,用“先王之道”“圣人之道”加以引导,塑造他们的“仁者”风范。
在现实国际关系中,孔子以西周“大邦维屏,大宗维翰,怀德维宁,宗子维城”[19]的这种周王室与诸侯国之间的政治格局为蓝本,继续以兄弟情感来维系、捍卫国际之间的和睦关系,并把用以“中国”内部的“德”推广到“四夷”之地,主张不以兵车强天下,而以仁德“王”天下,如此便可以使天下之国不讨而降、天下之民不征而服。孔子曾有“桓公九合诸侯,不以兵车,管仲之力也”的慨叹,赞许管仲不以武力胁迫他国结盟是仁义之举曰,“如其仁!如其仁!”[20]荀子还为战争划定了底线,即战争不能与道德矛盾,战争的目的必须是“禁暴除害”,在“力”与“利”的情境中坚持儒家的道德仁义的理性。如此,儒家“在以天下兴衰为主题的历史背景中,强调将王朝的战略重心放在以协调与整合内部关系为主的‘广德’上,而不是暴力性的穷兵黩武与对外扩张上,这无疑是理想主义的儒家的最现实的一面。”[21]
为仁由己固然重要,但国际交往毕竟是外事行为,对于国际间发生的违反“仁爱”的行为,儒家又会进行怎样的制约?首先,儒家会对违反仁义道德的事情加以贬抑。儒家坚持最高的天道,任何人间的事务都要用天道来衡量。既然天子违反天道都可以贬斥,各诸侯国出现的违反仁义道德的事情更可斥责。如果一国严重违法仁义而自身不能履行天道,别国就有权加以干涉。因为仁义是普天之下应该遵循的准则,不仅高于国家利益,而且超越国家界限。哀公十四年,孔子因陈桓以臣弑君为“不仁”之举,要求鲁哀公讨伐齐国,“齐陈恒弑其君壬于舒州。孔丘三日齐(斋戒),而请伐齐三”。[22]可见,在孔子看来,陈桓弑君实在是不能容忍的,鲁国有义务出来干预以维护和推行仁义。孟子主张不仅要以仁义作为衡量本国统治者施政好坏的标准,也应该是审视其他国家统治者施政好坏的标准,对于那些不能行仁义的国家,就应该由行仁义之大国代为行使,甚至不惜用战争手段去干涉其内政。只要符合仁义的战争,就是仁战,就是正义的战争。凡是拯救他国人民于水火之中的战争,都是仁战。[23]
(二)礼敬诸邦
在实际的外交活动中,儒家认为不能仅仅依靠用仁的道德自觉和违仁讨伐的外力约束,还应该有一些普遍遵守的规则程序,为此他们提出了礼敬邻邦的外交原则。遵守和维护周朝的礼义秩序,以礼来规范国家往来的行为,保护华夏地区的国家不受蛮狄夷戎的侵犯等,对当时的各国具有比较大的影响和约束力。礼不仅是经国家定社稷的纲要,也是序人民,利后嗣的纲要,是天地之间、君臣上下,人民生活借以维系秩序的根本原则。无论是个人还是国家都不得与之相背离。各国都必须考虑和费心论证自己行为的合礼性。当礼与国家利益冲突时,许多时候国家利益还是要受到礼的约束的。[24]
何谓礼敬诸邦?孟子在回答齐宣王“交邻国有道”时说:“惟仁者为能以大事小,……惟智者为能以小事大,……以大事小者,乐天者也;以小事大者,畏天者也。乐天者保天下,畏天者保其国。”[25]可见,真正的礼敬是邦交国之间的互尊互爱。大国要有仁爱的精神怀保小国;小国也要尊重大国,以保全社稷的稳定祥和。“礼之用,和为贵”,正是因为儒家认识到了“礼”能够达到“和”的社会功能,他们才强烈主张把礼推广到邦交活动中。
在各种邦交活动中,“礼”可谓无处不在,在和平时期日常事务中有朝觐之礼、聘问之礼、报拜之礼、告请之礼、吊恤之礼;临时事务中有会同之礼、遇难之礼、盟誓之礼、质执之礼;即便是战争时期也有战时之法则,如征伐侵袭、战取入灭、敌俘谍使、降成平盟,等等。
这些礼仪一旦成为定制,就会对各国外交行为形成制约。即便是诸侯国的盟主也要遵守外交礼节。如《左传·昭公四年》记载,“夫六王二公之事,皆所以示诸侯礼也,诸侯所由用命也。夏桀为仍之会,有缗叛之。商纣为黎之搜,东夷叛之。周幽为大室之盟,戎狄叛之。皆所以示诸侯汏也,诸侯所由弃命也。今君以汏,无乃不济乎?”椒举(楚大夫伍举)认为,盟主对盟友讲礼节才能使同盟者服从领导,不讲礼节会促使盟友的背叛。
诸侯国要遵守这种既定的外交仪式,所谓“守之以信,行之以礼”,[26]才能维持本国和他国友好关系,保持本国的地位。一方面,恪守邦交之礼就会促进睦邻友好,甚至可以缓解国际间的紧张局势。如《左传》记载,僖公三十三年,齐鲁两国关系的缓和就是因为两国修复了互相朝聘的礼仪,验证了鲁国执政臧文仲之“服于有礼,社稷之卫”的论断。另一方面,对于弱国而言,遵守礼仪或者利用时人对“礼”的价值观念还可以起到维护、保全国家名誉甚至国家安全的作用。如宣公十二年春,楚国攻打郑国,郑伯“肉袒牵羊”迎接楚军,陈之以旧礼,建议楚王顾念从前的友好,不绝灭郑国的都邑,让郑国的君臣以楚国诸孙的身份侍奉楚君,也算是楚君的恩惠。郑国因此获存。楚君不敢背负违礼的恶名,为维护自己的国际声望而接受,这正是国际关系中公礼的约束力和震慑力所在。
(三)信义至上
“礼”之必行已毫无疑问,但“礼”之可行则有赖于交往双方的主观意志,这种主观意志就是守“信”。重信守义是春秋时代受到普遍尊重的道德观念。在外交行为中,“信”的基本要求是在处理国际关系时心口如一,真诚不欺,言行一致,忠实于自己的诺言和义务。从史料来看,“信”作为外交原则已为大多数国家所认可并加以履行,对国际关系的维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凡是守信的国家,均能赢得国际社会的尊敬。[27]相反,背信弃义则是“神人弗助”的事情,更会招致其他国家的鄙弃。[28]
在孔子的思想中特别重视人与人的信义,认为“信”是“仁”体现,《论语·阳货》中孔子把“信”视为“仁”的必要组成部分,“恭、宽、信、敏、惠。恭则不悔,宽则得众,信则人任焉,敏则有功,惠则足以使人。”要求人们“敬事而信”,认为只要统治者真诚无欺,人民相互间就不可能狡诈多变。《论语·学而》说“信则人任焉”,“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信”是一般人在日常生活中与朋友交往的重要原则,“朋友信之”的诚信是做人的基本,并从对朋友的信义思想引申出国与国交往的信义外交哲学,主张一个国家要主忠信,以忠诚信实为宗旨。[29]孔子认为,一个国家应该树立讲信义的名声,这样的话,即使是到陌生之国,它都能够交到朋友,否则,即使是在本乡本土,也行不通,这就是“言忠信,行笃敬,虽蛮貊之邦行矣;言不忠信,行不笃敬,虽州里行乎哉?”[30]《荀子·富国》讲“持国之难易”时说:“约信盟誓,则约定而畔无日”,“义立而王,信立而霸”,对外要信于约定、“不欺其与”。[31]信义甚至决定着一个国家能否获得国际权力,缺乏诚信的国家,硬实力强大也获得不了霸权。有了信义,在国内就会得到臣民的拥护,国际社会中就能得到盟友的信任,自然就能达到凌驾于其他诸侯国之上,威震世界的霸权。因为信义可以使得“臣下晓然皆知其可要也。政令已陈,虽睹利败,不欺其民;约结已定,虽睹利败,不欺其与。如是,则兵劲城固,敌国畏之,国一綦明,与国信之,虽在僻陋之国,威动天下,五伯是也……故齐桓、晋文、楚庄、吴阖闾、越勾践,是皆僻陋之国也,威动天下,强殆中国。无它故焉,略信也。是所谓信立而霸也。”[32]
自觉行仁义,敬邻邦固然重要,但当个别国家的行为不遵守这种要求时,一种外在的强制力量就产生了。这就是“盟”的制约作用。盟的存在是为了维系“信”的有效性。“盟以底信”[33]、“盟所以周信也”[34]。春秋时期,时人在谈论“盟”时多与“信”联系起来,把盟看作“信”的保障形式。西周封邦建国,靠诸侯邦国屏藩周室,周王室对各邦控制的方式就是通过朝聘会盟。《礼记·王制》说:“天子无事,与诸侯相见曰朝,考礼正刑一德以尊天子,天子赐诸侯乐。”每逢再朝之年,天子召集诸侯集会一处,大肆炫耀等级关系,到了再会之朝,大行赏罚,并告之于“明神”,此即所谓的“盟”。天子再根据诸侯们在朝、聘、会各方面的表现和其他方面的功过,进行赏罚,并率诸侯们将这些情况呈报于“明神”,立下新的誓词,借此来约束诸侯们的行为。[35]春秋时期,由于权力的下移,盟誓逐渐冲破周王室的垄断,成为诸侯国之间、诸侯国与周边民族间、诸侯国君与卿大夫之间、卿大夫与卿大夫之间约定达成一致意见、约定一致行为的手段。各诸侯国通过盟誓结成不同军事集团,这在孤立敌人、壮大自己力量方面起到了显著作用。因此盟誓之制,便成为大国争霸的工具。如齐桓公打着周天子的旗号召集葵丘会盟,目的就是确立在诸侯国中的霸主地位。在诸侯国之间的交往中,为了创造一国与他国的友好关系、达成互利互惠意见,或者确立国家间的地位和义务关系,盟誓都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式。总之,盟誓已成为春秋时期国际间、人际间交往的普遍形式。内容涉及天子、诸侯废立、征伐、弥兵、和解、建制等。
在儒家看来,盟誓的约束力量来源于三个方面:其一,未知的神秘力量的威慑;其二,与盟者的道德自觉;其三,背盟行为将要受到的人为制裁。对于第一个方面,可见于《左传》襄公十一年载:“公会晋侯、宋公、卫侯、曹伯、齐世子光、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伐郑。”秋,七月郑国求和,与诸侯盟于亳,载书曰:“凡我同盟,毋蕴年,毋壅利,毋保奸,毋留慝,救灾患,恤祸乱,同好恶,奖王室。或间兹命,司慎司盟,名山名川,群神群祀,先王先公,七姓十二国之祖,明神殛之,俾失其民,队命亡氏,踣其国家。”意思是,凡是参加这项和约的盟友,日后不要囤积食粮,不要独占山川利益,不要藏匿作奸犯科的罪人,不要彼此钩心斗角,各怀鬼胎,必须要互相救济其他国家的灾患,而且要怜恤其他国家的灾祸。大家的利害关系要相同,尊周天子。假如违反了这项和约,司慎和司盟两位天神,和名山大川的诸神,以及所封国家的先王和先公,还有姬、曹、子、姜、巳、姒、任等七姓与十二国祖先,各神明都要来诛杀他,以便使他丧失人民,丧失天命、丧失姓氏,到最后他的国家也会灭亡。自然神灵和祖先神明不仅可以惩罚不守盟约的王公贵族,剥夺他们的江山社稷、宗庙土地,对于国人同样也有监视之责,如《左传》僖公二十八年曰:“不有居者,谁守社稷?不有行者,谁捍牧圉?不协之故,用昭乞盟于尔大神,以诱天衷。自今日以往,既盟之后,行者无保其力,居者无惧其罪。有渝此盟,以相及也,明神先君,是纠是殛。国人闻此盟也,而后不贰。”这两则盟誓都说明了盟约均以神灵、先君为质证,是天命观念在社会生活中的体现。
盟是为了保障“信”的落实,但盟约是否有效履行也需要缔约的双方有“信”。刘勰的《文心雕龙·祝盟》中记载:“信不由衷,盟无益也。”“忠信可矣,无恃神焉。”诸侯国的会盟活动,也正是为了消除各方彼此之间的不信任。
既然“盟”与“信”与缔结者的道德自觉有关,在所盟之事与切身利益冲突时,“趋利”舍义的背盟事件就会发生。从时人对盟誓的评价中,我们可以看到盟誓信义的降低。如鲁成公楚子反所言:“敌利则进,何盟之有?”鲁襄公二十七年将盟于宋西门之外时,楚大夫子木曰:“晋楚无信久矣,事利而已,苟得志焉,焉用有信。”[36]春秋时期的背盟行为乃是源于利益的驱动,诚如许难于先生所说:“激烈的争霸战争对道德力量的冲突,又比社会生活其他方面的冲击更直接,为关系生死存亡的利益所驱使,人心也更易系于利益所在,道德力量的影响随之不断弱化。”[37]当信不足以保障盟誓的履行,盟誓不足为信时,以武力为后盾的人为惩罚就成为必要。
因此,盟誓的本质就是用外在的、强制的、带有威胁性的形式来维持彼此的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