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三、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无疑为中国的未来发展确定了方向,但真正实现法治的有效运转,还需要走很长的路,做大量的工作。

第一,要树立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石,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最高表现形式和制度载体,是国家治理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权威性。正是通过宪法,国家治理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获得了最高的法律效力、政治效力和社会效力,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和神圣性。例如,宪法对改革开放伟大成果的确认和规范,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宪法定型,有效地抑制了封闭僵化老路的回归,防止了改旗易帜邪路的出现,避免党、国家和人民在根本性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从而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越走越坚实,越走越宽广。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是全面地实施宪法。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必然要求最重要的治理主体及中国共产党要依法执政。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宪法和法律之外的特权,即“法外之权”。党要按照法治原则对国家和社会进行领导和治理。

第二,制定具有可实施性的法律规范。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然基本建成,但一些立法技术仍然较为粗疏,立法技术不高,导致了诸如法律体系的结构设计不尽合理、语言表达不够准确精练、各项法律之间衔接协调性不够、规范性条款缺乏而宣示性内容多现、缺乏实际可操作性等诸多问题的产生。因此要完善立法,使法律条文更良善、可操作、可执行。法律制定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和源头,立法是否具有可实施性直接决定了执法、司法等后续环节的完成质量和效率。一部高明的法律甚至不必强调执法者的精明能干、不需要强制力、不需要说服教育,法律本身就能够自动实施。相反,一部不可实施的低劣法律,即便执法者、司法者使尽全身解数,实施效果也难尽如人意。因此,要进一步扩大立法的民主性、创新方式方法、加强利益博弈与平衡;进一步提升立法技术,用语简明晓畅、涵义清晰明确,善于运用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加强立法论证的严谨性和细致性,注重法律实施的效果评估和风险防控;进一步健全法律解释与法律漏洞的填补机制,弥补法律供给不足及可操作性的缺乏;进一步关注法律实施效果的社会评价与反馈意见,完善相应的处理机制和改良机制等等。

第三,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基本面就是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社会最大的特征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具体到社会领域,就是政府依赖于高度集中的权力体制管理社会事务、控制社会成员。政治权力直接管理社会,政治运动解决社会矛盾,构成了“党治国家”的路径依赖。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迅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同时各种社会矛盾大量存在,社会心态也日趋复杂。在国家与社会相对分化的条件下,依赖直接的政治手段、“运动”“特事特办”“文件”“指示”等方式,治理社会、化解社会矛盾,越来越显示出局限性。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可以用经济的、行政的方法,但根本的还是要靠法治的方法。任何社会都有一定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关键要将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纳入法治轨道上加以规制和解决。离开了法治轨道,即使一些社会矛盾得到了有效控制,也会产生不好的社会示范作用。近些年社会上发生的一系列热点事件中,地方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令人担忧,不论是无视法纪,暴力拆迁和征用引发的恶性事件,还是在处理矛盾约纷、维护稳定时,采用强制手段“摆平”,或用“人民内部矛盾人民币解决”的办法,都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暴露了领导干部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方面的明显缺失。因此,习近平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第四,着力解决实践中对坚持依法治国影响最大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督不力等突出问题。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从现实情况来看,中国在具体的政策和制度实施过程中,政府的随意性过大,官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宽,以至于任何一级权力机关和掌握实权的个人,都可以“灵活”使用自己的权力,结果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大量存在。这不仅削弱了本来就较为薄弱的法治意识,而且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导致公共权力部门公信力不足。这些年不断增长的社会反抗、层出不穷的上访、甚至极端自焚等事件,其原因固然与公民权利保护欠缺、公共政策失当、历史包袱难以清理等因素有关,但实际上,法治和问责机制不落实甚至失灵,更是问题的关键。因此依法治国还必须向纵深领域挺进,要通过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等举措,促进各级政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通过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以及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等措施,保证司法公正,切实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腐败、监督不力等司法诟病,提高法律运行与实施的效果与质量。

最后,加强民众对法治的理解和接纳,最终使敬法、遵法、守法成为全社会的思想共识,法治成为人民群众的真诚信仰。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有一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卢梭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只有全社会都信仰法律,法律才能发生作用。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必须高度重视和提高公民的法治观念,使公民对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充满敬意和信仰,相信法治是国家治理的最佳选择。因此要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引导全民树立法治信仰,不能仅停留在全民普法、守法和领导干部带头普法、模范守法的层面,必须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将法治教育列入中小学教学大纲,在中小学设立法制课程,保证在校学生都能得到基本法律知识的教育,并把法治教育作为一种全民教育、终身教育,只有全民学法、懂法,法治信仰的形成才有土壤,人们的守法意识、规则意识、契约意识才会越来越强,法律才能成为全民生存与发展的基本遵循和底线,国家治理的法治化才更有希望,更可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