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社会建设理论方针的意义与启示
毋庸讳言,党在社会主义社会建设问题的认识上,起步较晚,关于社会建设的理论和方针还在继续探索和不断完善过程中。
“社会建设”这一命题,首先出现在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决定》将“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作为党的重大任务提了出来,制定了“深入研究社会管理规律,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和政策法规,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的社会建设基本方针,提出了“发挥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作用,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加强和改进对各类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1]等基本任务。
这个《决定》是我们党关于社会建设的第一个重要文献,为此后我国的社会建设问题奠定了基础,具有里程碑意义。
第一,《决定》是在强调构建和谐社会能力的语境下来论述社会建设命题的,并且把社会建设与驾驭市场经济、推进民主政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先进文化等平行并提。虽然文献中并没有明确提及“四位一体”,但其中的意涵已经清晰。
第二,“社会”的概念已经发生了重要变化,这个概念除了包含“大社会”含义(如“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所指的社会基本上还是宏观意义上的社会)外,也明显包含了“小社会”的含义。比如“发挥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协调利益”“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等提法,点明了我国现实中业已存在的相对独立自治的“小社会”的类型、功能和特点。
第三,从社会建设指导方针和根本任务看,“社会管理”所指的既有宏观社会的治理,又有微观社会的管理,而且更侧重于后者,说明党对社会建设的认识显著提高。
十六届四中全会之后,社会建设问题开始频繁地出现在党的历次重要会议的文献中。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首次出现“开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新局面”[2]的“四位一体”新提法,其中的“社会建设”主要集中在“加强和谐社会建设”方面,其含义显然指“大社会”建设。2006年,党在历史上第一次以社会建设为主题召开了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制定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提出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3],将社会建设继续聚焦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方面,丰富了党对社会建设的认识。
2007年,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从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管理等方面制定了社会建设的举措。此后五年,党关于社会建设方面的论述基本都围绕民生建设展开。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在“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部分,除了继续将民生事业作为社会建设的重点之外,还强调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内容包括“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必须加强社会管理法律、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强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4]等方面。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了用科学和法治相结合的思维创新社会管理的理念,还首次提出了政府以向城乡社区、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小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推进社会建设的理念,标志着党对社会建设的认识跃上新高度。2013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是改革时期又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会议,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十二部分继续着力阐述了教育、就业、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建设;第十三部分则以“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为题,提出了社会建设的指导方针和目标任务。内容包括:“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5]等改进社会治理方式的新举措,重点直指“小社会”建设。还指出“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加强对社会组织和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引导它们依法开展活动。”[6]这些闪耀着光辉的新理念、新思想、新部署无不旨在推动“小社会”发展壮大,无不旨在激发社会活力,无不旨在加强和改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各项事业,标志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和把握再跃新高峰。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以来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理念、思想和方针,内涵丰富,意义重大,启示深刻。
第一,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马克思所预言的共产主义社会是无阶级、无国家的“自由人联合体”,是兼具宏观整体与微观个体全面协调发展的社会;列宁所阐述的社会主义社会是包含了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协调发展的宏观社会,但对微观社会领域涉及不多。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进行史无前例改革进程中,逐步提高和深化了对社会主义微观社会地位、功能、作用和治理等方面的认识,更进一步提升了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把握,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宝库。党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新理念、新思想形成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中国共产党是在理论创新、实践创新上具有高度自信和强大能力的党,是为人民、为国家、为社会高度负责的党。
第二,体现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品格。改革过程中,我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有些变化属于新生事物,可能完全出乎意料,微观社会的出现、成长即是一例。党关于社会建设问题新理念、新思想形成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对于新变化,新事物,如果不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一味坚守固有成见,就不可应对前进道路上的新情况、新问题,更不可能以新思维、新理念去制定新对策;如果不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对“小社会”的发育成长视而不见,或顾忌其尾大不掉,难以控制而加以排斥,那么“小社会”就会停滞不前甚至被扼杀;如果没有与时俱进的时代眼界,就不可能认识到“小社会”的发展是大势所趋,也不可能认识到它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社会主义事业就会蒙受不应有的损失。
第三,为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健康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总结概括党关于社会建设一系列成果,可以发现:从加强社会管理到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从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事业建设到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从强调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到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这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和新举措,坚持了社会主义方向,维护了人民根本利益,保护了社会各方合法权益;既有宏观性前瞻性部署,又有微观具体切实可行的举措。总而言之,这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和新举措,是党对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行动纲领,必将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更大的成就。
【注释】
[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287页。
[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1063页。
[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650页。
[4]《十八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2年11月版,第38页。
[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49页。
[6]《〈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5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