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治道路的探索和治国理念的深刻变革
近代以来,我国开始了探索法治的百年历程。孙中山的“五权共和”从未在生活中得到真正落实。国民政府长期实行的是专制和独裁,并未实行西方式的法治。在新中国建立以前,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建设中尽管曾制定过一些行政法律性文件,建立了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检举等制度。但是,那时的根本任务是革命和战争,而不是建设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较长一段时间内,党和政府开始探索走法治道路,在制度建设中比较重视约束公权力的运行,并且开始了行政法制的初步建设,但是当时对法治的认识并不是很深刻的。自1957年至1978年的20年间,我国法治建设进入停滞的时期。特别是“文革”十年,法制更是备受摧残和践踏,陷入了彻底的法律虚无主义。在这一时期,宪法被实际废除,刑罚被完全滥用,民法变得毫无作用,行政法已无存在余地,公民权利缺乏基本保障,整个国家法制都遭到严重的破坏。
改革开放以后,在痛定思痛后深刻反省,我们又重新启程开始了对于中国特色法治道路的探索,并逐步走向了中国特色法治道路的正途。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作为党的思想路线,标志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一个全新的时代。邓小平曾在同几位中央负责同志的谈话中指出:“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不出事没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在随后的改革开放时期,邓小平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的实践有机结合,重新论证了新时期中国的法治建设道路。邓小平关于法治的论述强调:“我们要在全国坚决实行这些原则: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通过在法律上坚持人人平等原则,维护法律的权威,有力地纠正了十年动乱时期的无法可依和无法无天的状态,并创造性地提出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有效地阻止了人治的错误继续蔓延,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邓小平自始至终都把民主法制建设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重视制度建设,力图通过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来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保驾护航,并经过一系列改革举措,有力地扭转了动乱时期法治破坏的局面,使得国家的政治秩序和法律体系的面貌得以重新恢复。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目标,这是我国领导集体近20年以来治国理念发生重大转变和从新的高度认识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志。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正式表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一法治理念。党的十七大、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相继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加快法治中国建设,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治化。在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当中,最重要的当属实现国家治理法治化,使国家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更加强调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社会,更加鲜明地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要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党的执政理念和法治理论的不断成熟深刻揭示出了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决定性作用。法治的作用,已经从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时的“基础性作用”演进为今天治国理政当中的“决定性作用”。执政党领导人在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现代化”,四中全会又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足以向世人宣示,执政当局有决心、有勇气把国家治理纳入法治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