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密特论哲学唯物主义

施密特论哲学唯物主义

王振民 黄 詹 程思雨

哲学唯物主义之所以进入施密特的视野,归因于施密特把其视为全面理解马克思历史理论和社会理论哲学基础的核心问题。他既不同意苏联和东欧理论家将马克思的唯物主义等同于一般唯物主义进而衍生出物质本体论的做法,也不同意卢卡奇“自然是社会范畴”进而把自然与历史分割和对立起来的主张。施米特认为哲学唯物主义仍然是马克思唯物主义的基础,马克思的理论在严格意义上终究属于唯物主义史[1];不过作为哲学唯物主义本体论基石的“自然”已成为一种非本体的被人类实践中介了的自然。概而言之,在施密特看来,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不仅是历史的唯物主义而且是辩证的唯物主义,而且还是暗合法兰克福学派价值要旨的社会批判理论。恰如施密特所言,《马克思自然概念》“每一页都浸透着法兰克福学派自20世纪30年代初以来发展的‘批判理论’的影响”。

按一般常识来说,马克思思想中的“实践”“历史”“生产方式”“市民社会”等概念比“自然”概念重要得多;而且施密特自己也指出:“人的外部实在既独立于人,同时又以人为中介(至少能以人为中介)。马克思用下面一些同义术语来表述它:‘物质’‘自然’‘自然材料’‘自然事物’‘大地’‘劳动对象的存在基因’‘客观的’或‘实在的劳动条件’等等。”[2]既然物质和自然是同义语,为什么施密特不从大家熟悉的“物质”来切入呢?为什么施密特在序言中开门见山指出虽然马克思在自己的著作中极少讲到自然“自体”,却说自然概念既是马克思思想的关注点,也是马克思的独到之处呢?[3]如果结合施密特文本内容来看,捍卫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唯物主义性质,批判哲学唯物主义的物质本体论,是其基本意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