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方式账务处理的依据

五、两种方式账务处理的依据

(一)计入长期借款

《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负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的现时义务。第七条,举借债务是指政府会计主体通过融资活动借入的债券,包括政府举借的债务及其他政府会计主体借入的款项。政府举借的债务包括政府发行的政府债券。第八条,对于举借债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与债权人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并取得举借资金时确认为负债。

(二)计入财政补助收入

政府会计制度解释3号文规定,使用政府债券资金的单位的会计处理:(1)单位实际从同级财政取得政府债券资金的,应当借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资金结存”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2)同级财政以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单位原有负债的,单位应当借记“长期借款”“应付利息”等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预算会计不做处理。(3)单位需要向同级财政上缴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专项收入的,取得专项收入时,应当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实际上缴时,借记“应缴财政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预算会计不做处理。(4)单位应当对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所形成的资产、上缴的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专项收入进行辅助核算或备查簿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