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款”中施工单位的风险防范

七、“以房抵款”中施工单位的风险防范

如果开发商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求以房抵款的,施工单位应尽可能推脱,避免承受该房屋的风险。

若开发商与施工单位均认可“以房抵款”形式支付工程款,一旦同意以房抵款,也就意味着风险的降临,在目前法院对以房抵款协议的性质效力没有统一裁判规则的局面下,施工单位签订“以房抵工程款”协议要注意以下几点:

(1)协议签订时间尽量在工程款支付履行期间届满后,并且避免混淆使用“清偿”“抵偿”“抵付抵销”的词汇,尤其不要出现“担保”类的字词,以防合同被认定为流质契约而无效。

(2)施工单位应当注意审查开发商的经营状况,以及标的房产是否存在一房数卖、司法查封、已经被抵押等会限制自身权利行使的情形。

(3)施工单位在签订协议后,及时办理房屋产权备案登记手续,并且办理备案时要一并办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一定程度上能排除一房多卖、房屋被执行、无法过户的风险。

(4)在以房抵工程款协议中明确房产过户时间并保留按原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的权利。也就是说,施工单位要在协议中写清楚在“约定的期限内,若房屋没有过户或者过户有权利瑕疵的,施工单位有权继续主张欠付的工程价款及利息”,防止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丧失。

(5)在选定房屋过户期限限制时,还要充分考虑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以免丧失这一法律保障。

(一)注意对法律条文的掌控,维护自身权利的保护

协议签订前,明确用以抵付工程款的具体房屋名称、坐落、面积、楼号等内容,明确房屋抵款数额及税费承担,以避免双方对抵款房屋产生分歧。

(二)资产变现才是关键,施工单位可以选择将房屋转让给分供商,以此就能把房屋不能及时变现的风险转移给分供单位

从具体实操来看,施工单位可以选择与分供商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且在该协议中,协议内容不要体现以房抵债的意思表示,直接由开发商向分供商履行工程款偿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