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款协议的核心点
(一)固定抵款房源
抵款的房屋(比如几幢几号几室)一定要先行实地察看并在合同中明确,并明确开发商若擅自处置抵款房屋又未将相应款项支付给建筑商的违约责任。不要采取“建筑商有优先选房权”这类约定不明的条款,否则后期会出现供建筑商挑选的都是朝向、楼层最差的房屋。这些房产材料商及分包单位不愿意接手,也销售不出去,明知道开发商违约又不讲诚信,但也很难追究其责任。
(二)固定抵房价格
对于房屋的价格通常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1)以将来公开销售价的一定优惠比例计算价款。比如,双方可约定抵房价格为甲方日后实际销售价格的80%。
(2)明确具体的销售价格。比如,约定冲抵房屋单价为7000元/平方米。对于约定的百分比的情况,在订立以房抵款协议时,一定要让开发商拿出所有销售房屋的单价表(一房一价表),乘以相应折扣比例,即为冲抵房屋的价格。然后,将这份价格表作为抵房协议的附件,避免日后开发商抛出虚高的销售价格,而损害建筑商的利益。
如抵款房屋实际销售价格高出协议抵款价格,则超出部分溢价应该属于建筑商。若产生溢价,依照国家规定,应由房屋出卖人支付的契税、印花税、维修基金及其他费用,冲抵价款额度内的部分由开发商承担;溢价部分对应的税收(包括开发商在溢价部分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契税、印花税及维修基金由建筑商承担(应由房屋买受人承担的费用,则由实际购房人承担)。
工程款与房屋价款差额的处理。如两者存在差额,结合实际交易情况,约定价款或房款差额处理,如工程款小于房款金额,则由实际购房人直接向开发商缴纳补足即可。
(三)明确税费分担
(1)房屋销售过程中的契税、印花税等,应由开发商及房屋最终买受人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各自承担。建筑商不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除非建筑商自己来作为买受人,将房屋过户到建筑商自己名下,则应承担买受人应承担的税费)。
(2)建筑商不应该承担任何广告费、宣传费、公关费或其他类似名目的费用。建筑商也不应该承担销售代理公司的中介费用(即使开发商委托某代理公司担任独家代理销售)。
(四)抵款房屋的合法性保证
最好在开发商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再办理以房抵款,防止出现烂尾楼履行不能的情况;若开发商已将抵款房屋抵押给他人,则必须要求开发商在约定时间内撤销抵押。如抵押权人要求开发商支付费用后,方能撤销抵押,则所有费用由开发商负责承担,并由开发商直接支付给抵押权人,不得从抵款房源的销售款中扣除。
(五)给予抵款房源的购买客户同等待遇
对于抵款房源的购买客户,开发商必须承担房屋出卖人的义务,在办理房屋预售合同(买卖合同)及备案登记、房屋交付、过户(小产证)手续等诸方面不能设置任何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