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IPO拟上市公司财务内控体系的构建要求
(一)合理改善权力制衡体系
拟上市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相关具体规定,首先,对公司财务内控体系进行调整优化,对公开征集股东表决权的规范要求严格执行、贯彻落实,同时提供符合法律法规的专业机构相应的表决渠道和权利,确保能够代表股东行使话语权及其他规定赋予股东的权利,保障广大中小股东权益。防止出现拟上市公司时有发生的大股东独断专行的问题,以及内部权力过于集中无视中小股东合理诉求的情况。其次,允许拟上市公司的中小投资者自行选派代表纳入董事会名单,使其知晓公司重大决议,代为传达中小投资者关切的问题,减少董事会部分董事“一家独大”的情形。另外,在权力制衡的构建中,不可忽视监事会的地位和作用,财务内控机制要赋予监事会充分的职能,同时明确监事会的责任,保证监事会尽职尽责,切实发挥监督、制衡功能。
(二)落实两权分离工作
拟上市公司应当严守、落实内部控制的相互制衡的要求,加大力度围绕两权分离采取相应措施。一方面,制定规章制度,将董事会和经理人的权力进行明确但有区分的设置,防止两者权力重叠导致滥用权力或职能混淆的情况,确保企业内部管理政出一门,不相互冲突。并且规定两者之间权力的共同作用范围,保证规划和措施保持一致,不相互干扰,有效保证两权分离。另一方面,财务内控体系还需要着重增强董事会的工作执行力考核和监督,通过对涉及不同领域成立不同委员会,实现解除董事会权力集中风险,扩大决策参与覆盖面,在重大事项讨论时,能容纳更多利益诉求团体,落实对经理人的监督作用,保障股东基本利益。
(三)构建以监事会为主导的内部审计机构
监事会作为内部功能最大、地位最高的内部监督机构,必须在财务内控制度中发挥重要的监督功能。监事会能够对董事会、高管的决策、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监事会相对独立的地位也能够使其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保持独立、公正、客观的精神。因此,在强化监事会公平公正开展监督的基础上,需要进行内部审计机构的建立。在组织上,以监事会为主,进行总体监督,往下一层可以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并赋予其忠实履行维护股东权益的职责和功能,减少内部权力过于集中导致少数人决策受益而损害多数股东的情形。监事会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同样需要强调独立性,设立专门审计人员,审计工作对监事会汇报,不受上下左右部门影响。此外,监事会及其下属内部审计机构同样受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约束,其薪酬待遇发放不因从事的工作与业务有冲突而降低,保证审计工作不受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