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模式控制原理
基于国内产业政策对于外资的限制,互联网、传媒、教育等企业纷纷采取VIE模式绕开法律监管,实现境外上市,获得境外资本的投资。所谓VIE模式(Variable Interest Entity,直译为“可变利益实体”),即VIE结构,在国内被称为“协议控制”,是指境外注册的上市实体与境内的业务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的上市实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业务实体就是上市实体的VIEs(可变利益实体)。
在VIE模式中,境外离岸公司不直接收购境内经营实体,而是在境内投资设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为国内经营实体企业提供垄断性咨询、管理等服务,国内经营实体企业则将其所有净利润,以“服务费”的方式支付给外商独资企业。同时,该外商独资企业还通过一揽子协议,取得对境内企业全部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抵押权和投票表决权、经营控制权。
VIE模式的搭建通常分以下5步实现(如图所示):
1.企业(指内资经营实体)的创始股东在境外设立一个离岸公司A,比如在维京群岛(BVI)或是开曼群岛。
2.这个A公司与VC、PE及其他的股东,再共同成立一个公司(通常是开曼)作为上市的主体。
3.上市主体公司再在BVI或者是香港全资设立离岸公司B。
4.离岸公司B再在境内设立一个或多个全资子公司(WFOE)。
5.该WFOE与国内运营业务的实体签订一系列协议,以达到完全控制国内实体企业之目的。
这一系列协议主要包括:
(1)贷款协议:即WFOE贷款给内资经营实体的股东,股东将资金注入企业发展业务。
(2)股权质押协议:内资企业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实体企业的股权完全质押给WFOE。
(3)独家顾问服务协议:通过该协议实现利润转移,协议规定由WFOE向经营实体企业提供排他性的知识产权及技术顾问服务,而实体公司向WFOE支付的费用额为全年的净利润。
(4)资产运营控制协议:通过该协议,由WFOE实质控制经营实体的资产和运营。
(5)认股权协议:即当法律政策允许外资进入实体公司所在的领域时,WFOE可提出收购实体公司的股权,成为法定的控股股东。
(6)投票权协议:通过该协议,WFOE可实际控制经营实体董事会的决策或直接向董事会派送成员。
通过这一系列的控制协议,内资经营实体实质上已经等同于WFOE的“全资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