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工程款中常见风险

六、以房抵工程款中常见风险

目前,我国关于以房抵债协议没有确切的裁判规则,因而签订以房抵款协议对于施工单位而言是一项巨大的风险。如果签在工程价款结算之前,则很可能被认定为是流质契约;即便是签订在工程价款结算之后,也可能因种种原因,从而使协议无法得到履行,这对于本来就是弱势一方的施工单位而言无疑是致命的打击。甚至,在以房抵款协议有效得以继续履行后,当该房屋存在权利瑕疵,施工单位还得继续维权耗时耗力;若无权利瑕疵,当房产不易过户就容易形成企业无用资产,危害现金链的有效运行。除此之外,一旦签订该协议,即宣告丧失了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都将提高施工单位获得工程款、实现自身债权的风险性。

(一)施工单位未办理房屋产权备案登记手续

例如,在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新颐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再审请求,新颐园公司以两套房屋抵偿工程款160.9万元,但至今房屋未交付也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故以房抵款未产生付款效力。再审法院认为,双方在对账明细表中均同意以房抵偿工程款160.9万元,原判决按照双方的对账将此部分款项作为已付款扣除,并无不当。天宇公司所称的房屋未交付、未办理过户登记,属于以物抵债的具体履行问题,天宇公司可依法另行主张。

(二)未按约交付房屋,且将房屋售出

例如,在焉耆县苏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新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因中润公司未按双方签订的以房抵款协议,将以房抵20%工程款的相应房产交付苏海公司,且已将该部分房产对外售出,该部分房产对应的工程款应属中润公司逾期支付,赵新江建设公司因此诉诸法院。

(三)开发商未按约交付房屋

例如,在武汉中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园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对于以房抵款部分款项,中生公司主张其中1011.8万元因相应房屋园晟公司并未实际交付应予扣减。再审法院认为,对于以房抵款部分款项,中生公司认可双方已达成以房抵款协议,且对于观澜府某商住楼以房抵款中生公司已向园晟公司出具收据予以确认,中生公司主张其中部分房屋因法院查明无法实际交付,应另行主张权利,中生公司主张以房抵款部分款项应从园晟公司已付款总额中扣减1011.8万元缺乏依据,应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