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主主义执政制度的发展(1941年5月—1944年9月)

(四)新民主主义执政制度的发展(1941年5月—1944年9月)

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论》提出了建设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重大历史命题,但是,怎样建设新民主主义共和国,建设一个什么样的新民主主义共和国,亦即新民主主义的执政制度问题,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中共中央和毛泽东总结陕甘宁边区建设的成功经验,做出理性而科学的回答。1941年5月,毛泽东指出:现在陕甘宁边区和华北、华中各抗日民主根据地的社会已经是新民主主义的,“各根据地的模型推广到全国,那时全国就成了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27]

1941年5月1日,中共陕甘宁边区中央局颁布经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对边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法律、知识分子等方面的施政方针做出具体规定,尤其关于“三三制”政策与保障人民权利的政策,规定本党愿与各党各派及一切群众团体进行选举联盟,并在候选名单中确定共产党员只占三分之一,保证机关之职员中有三分之二为党外人士充任。保证一切抗日人民之自由权,除司法系统及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其职务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逮捕审问或处罚,而人民则有用无论何种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之权利。关于廉洁政策规定:厉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之行为,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同时实行俸以养廉原则,保障一切公务人员及其家属必需之物质生活,及充分的文化娱乐生活。关于民族政策,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28]《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全面体现了中共建设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基本方针,为边区的建设和发展勾画出一个美好的蓝图,也成为其他根据地施政的范本而得到推行。

时隔半年,1941年11月在延安召开的陕甘宁边区参议会二届一次会议,是一次检阅陕甘宁边区各项建设的盛会,也是实施《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的动员会。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所做的题为《陕甘宁边区政府三年来的工作概况》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边区工作所取得的成就,充分证明了新民主主义“是完全适合于中国今天的国情和抗战的需要的”,“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已经在陕甘宁边区安放下第一块基石”。[29]大会按照“三三制”原则和《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的规定,选举产生了边区参议会常驻议员和边区政府委员。选举高岗、安文钦、谢觉哉、李丹生、乔松山、任绍亭、王锡成、刘培基、崔田夫9人为边区参议会常驻议员,高岗为议长,谢觉哉、安文钦为副议长。其中共产党员3人,占三分之一。会议还选举边区政府主席、副主席和委员,林伯渠为边区政府主席,李鼎铭为边区政府副主席。在边区政府18名委员中,共产党员6人,占三分之一,完全符合“三三制”原则。(https://www.daowen.com)

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二届一次会议召开前后,晋察冀边区、晋绥边区、晋冀豫边区、冀鲁豫边区、山东抗日民主根据地、华中抗日民主根据地、华南抗日民主根据地先后召开参议会,并按照“三三制”建政原则,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参议会正、副议长,参议员和政府正、副主席,政府委员,一个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新貌展现在国人面前。

实行“一元化”领导体制,加强了中共对抗日民主根据地政权、军队、民众团体的统一领导,成为中共对局部执政方式创造性的探索。

从1942年开始,在中共中央的直接领导下,陕甘宁边区实行了一系列的“新政策”:实行“精兵简政”政策,减轻了群众负担,提高了办公效率,达到执政成本与社会负担的均衡,也大大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力。实行减租减息政策,规定减租减息之后,又须实行交租交息,既保障农民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也保障地主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尤其中共中央提出“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大生产运动的开展,边区政府创办了自给工业,农民广泛组织起来发展农业生产,军队发展了以自给为目标的农业和部分工商业,边区的新民主主义经济体系初步形成。还有新文艺运动、“双拥”运动、“劳模”运动、“十一”运动、改造“二流子”运动的广泛开展,使来延安和边区的中外人士称赞“延安成为抗日建国的根据地,也是创建新中国的试验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