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廉政法规与法纪建设
党的建设的实践证明,制度建设是保持党政机关廉洁的重要保证,它可以减少乃至消除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早在1926年8月,中共中央就向全党发出《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指出:“坚决地清洗这些不良分子,向这些不良倾向做斗争,才能坚固我们的营垒,才能树立党在群众中的威望。”可以说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正式举起了反腐大旗。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共为防止和严惩贪污腐化,先后制定和颁布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和《政府工作人员惩办条例》等法令,对具体的惩办方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1933年12月15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毛泽东签署《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中央执行委员会第26号训令》,更进一步具体规定了惩处贪污腐败分子判处死刑和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这些都表明,中国共产党的反腐斗争开始向制度和法制的方向迈进。
延安时期,随着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权的建立,针对国民党政府腐败的现象,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中明确提出了“建立廉洁政府”的任务。为此,于1938年8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后来经过修订形成《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草案)》,重新规定了惩治贪污分子的法律条文。当时,边区厉行的法律,以适应于边区的环境和抗战的需要为标准,采用中央所颁布各种法律为原则,并参照地方的实际情形。(https://www.daowen.com)
为了兼顾边区自身的特殊情况,边区政府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先后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地方性的法规、条例,如《陕甘宁特区政府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即“五一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以及《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陕甘宁边区军民诉讼暂行条例》和处理土地纠纷与婚姻案件的单项文告等,这些具有法规效应的条文,对完善边区法制建设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为了保证抗日民主政权的纯洁性,对干部的选拔、任用也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如《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管理暂行通则草案》《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奖惩暂行条例草案》《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任免暂行条例草案》,以及《陕甘宁边区政纪总则草案》《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等。这些条规不仅对干部的严格管理、任免、奖惩做出了规定,而且对干部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行为做了规范,特别明确和严肃地强调了任何有危害群众利益和贪污腐化、营私舞弊等行为的人都不得任用的硬性决定。此外,针对一些干部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边区政府还制定了《公务员惩戒办法》,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及时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