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议会与国民参政会的比较

(三)参议会与国民参政会的比较

延安时期各抗日民主根据地的参议会,虽然与由国民党召集的国民参政会和国民党统治区的省、市参议会在名称上相统一,但在性质、功能、代表产生的方式和构成等方面却有着根本的区别。

首先,从性质和功能来看,延安时期各抗日民主根据地的参议会完全不同于国统区的国民参政会和各级参议会,它是一个拥有立法、议政、监督权的民意机关和权力机关,而国统区的国民参政会和各级参议会则只是“集思广益”的咨询性质的机关。延安时期各抗日民主根据地的参议会拥有广泛的职权,以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职权为例,边区参议会拥有11项职权,包括“选举边区政府主席、边区政府委员及边区高等法院院长;监察及弹劾边区各级政府之政务人员;批准关于民政、财政、建设、教育及地方军事各项计划;通过边区政府所提出之预算案;决定废除或征收地方税捐;决定发行地方公债;议决边区之单行法规;议决边区政府主席或政府委员会及各厅厅长提交审议事项;议决边区人民及民众团体提交审议事项;督促及检查边区各级政府执行参议会决议案之事项;决定边区应兴、应革之重要事项”。[48]可见边区参议会拥有选举产生政府,监察、弹劾政府工作人员,创制、复决重大事项等广泛的权力。而国民参政会虽然名义上是最高民意机关,实质上对国民政府的政策措施没有任何约束力,权力似是而非,微乎其微。如根据国民政府《省临时参议会组织条例》规定,省临时参议会的职责包括:省政府主要施政方针,于实施前,应提交临时参议会决议;省政兴革,得提出建议案于政府;有听取政府施政报告暨向政府提出询问案之权。这三大职权,只有第一条有些实际内容,但行政院在对省参议会职权的解释中又明确规定:“省临时参议会对于省政,仅立于赞襄地位,一切责任均应由省政府负之。”可见国统区各级参议会“虽略含民意机关的一点点的微微的曙光,但至多只是政府的一个顾问机关”。[49](https://www.daowen.com)

其次,从代表产生的方式来看,抗日民主根据地各级参议会的参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而国统区的国民参政会和各级参议会的参政员、参议员则是指定的,非民主选举产生。延安时期各抗日民主根据地实行普遍、直接、平等、不记名的选举制度,选民可以直接选举各级代表、参议员,并通过选举对渎职、不称职的干部予以淘汰;参议员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代表选民的利益和意志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其执行。而国统区的参政员和各级参议员则是通过“遴选”产生的,由各省、市政府及各市党部联席会议,按本省、市应出参政员名额,加倍提出。国防最高会议亦得提出同额候选人。候选人产生后,先经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指定的九人资格审议会审议,然后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决定。正、副议长也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非民选产生的参政员和各级参议员,其代表性必然大打折扣。

最后,从代表的构成来看,抗日民主根据地各级参议会的参议员绝大部分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而国统区的国民参政会和各级参议会的参政员、参议员大多是国民党员,工人和农民很少。各抗日民主根据地的选举条例均规定,凡居住在边区区域内的人民,年满18周岁者,不分阶级、职业、党派、男女、宗教、民族、财产和文化程度,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选出的各级参议员既有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也有地主、富农、绅士和商人,体现了参议员成分的广泛性,有效保障了边区各抗日阶级、阶层的民主权利。而国民参政会的参政员都是由国民党政府指定的,虽也包含了各抗日党派的一些代表,但国民党员占绝大多数,国统区各省、市由“遴选”产生的各级参议员与国民参政会相差无几,同样绝大多数是国民党员,工人、农民代表则很少见,显然不能有效代表全国各抗日阶级、阶层的民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