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政治,选举第一
毛泽东在论述陕甘宁边区是民主的抗日根据地时指出:“最重要的,就是边区各级政府都是由人民投票选举的。”他从实践中看到“当人民选举他们所欢喜的人去办政府的事的时候,办得很不错,这比派官办事制度要好得多,对于动员人民力量参加抗日战争,特别积极而有效”。[18]选举作为一种体现民主的方式,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一直得到普遍的实行。但中共在其局部执政区域内开展的选举,从性质上讲与资本主义国家的选举明显不同。在资本主义国家,由于受到种种限制主要是财产的限制,选举往往成为有产阶级的特权;而在共产党局部执政的抗日根据地所实行的,则是一种真正普遍平等的选举制,凡满十八岁的赞成抗日和民主的中国人,不分阶级、党派、职业、宗教、民族、财产和文化程度,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抗日根据地的选举更能保证最广大人民真正享有民主的权利。
抗日民主的选举制度首先是从陕甘宁边区开始的。依据《中共中央致中国国民党三中全会电》提出的“在特区政府区域内实施普选的彻底的民主制度”[19]的精神,1937年5月12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驻西北办事处召开行政会议,讨论并通过了由特区选举法起草委员会起草的《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标志着陕甘宁边区民主选举制度的正式确立。
《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13章29条。该《条例》“遵照国民政府国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民主的原则,并依据陕甘宁边区的特殊情形而制定”,“采取普通的直接的平等的无记名的选举制,保证实现彻底的民主”[20]。
《条例》在“选举资格”中规定:“凡居住陕甘宁边区区域的人民,在选举之日,年满十六岁的,无男女、宗教、民族、财产、文化的区别,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犯下列各条之一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有卖国行为经法庭判决者。二,经法庭判决有罪剥夺公权期限未满者。三,犯神经病者。四,(一)项人的家属,但其家属如系革命者不在此列。”[21]
《条例》在“选举议员人数的比例”中对各级议会区域选举被选举人与居民的比例做了规定:“一,乡代表会,每居民二十人得选举代表一人。二,区议会,每居民五十人得选举议员一人。三,县议会,每居民二百人得选举议员一人。四,边区议会,每居民一千五百人得选举议员一人。” “不满法定人数而在法定的半数以上的,亦得选举议员一人,其人数在法定半数以下的,得选举候补议员一人。”《条例》还规定“乡长区长县长边区长官边区法院院长由各级议会选举,但须得到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22](https://www.daowen.com)
《条例》规定实行候选人竞选,由“各政党及各职业团体提出候选人名单,进行竞选运动,在不妨害选举秩序下,选举委员会不加以任何阻止”。[23]至于各级选举事项则由各该级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委员会由政府及各群众团体的代表组成,其人员以在该地工作或居住的人民为合格,遇特别情形时,可由上级政府从别处调去。”“各级政府现任长官,不得为各级选举委员会委员。”[24]
1939年1月,陕甘宁边区参议会一届一次会议对该《条例》做了修改并正式通过,作为参议会文件。其第一条改为“本条例根据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之民主选举原则及陕甘宁边区之实际情形制定之”。“选举资格”中的年龄由16岁改为18岁,并加上“无阶级、职业”之区别的规定;同时,删除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中的第四项规定,即对“有卖国行为经法庭判决者”家属之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剥夺。增加了对少数民族的照顾条文,选举参议员人数比例也有所变化。并增加“改选”条款:“乡参议会议员每半年改选一次”;“县参议会议员每一年改选一次”;“边区参议会议员每一年改选一次”;“边区各级参议会如遇特殊情形,未能按期改选时,得由边区参议会议决延长之”。[25]以上修改,使这个选举条例更趋完善和合理。《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奠定了边区抗日民主的选举制度。
继《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颁布之后,晋察冀、晋冀鲁豫、晋绥、淮南、苏中等抗日根据地也都先后制定了边区或县、区、乡、村选举条例。这些条例的精神与《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基本一致,但又照顾到各抗日根据地本身的具体情况。如1940年6月15日制定的《晋察冀边区暂行选举条例》,1944年11月22日通过的《晋冀鲁豫边区县议员选举条例》中,都有敌占区议员选举条款的规定,即敌占区各级议员不能进行直接普选时,得举行间接选举,或由边区政府或县政府聘请之。
从民主选举的实践层面来看,由于历史条件、军事环境等方面的差别,各抗日根据地开展选举运动的具体情形不尽相同。其中陕甘宁边区的选举搞得最早,取得的成绩也最大。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先后进行了三次民主选举。第一次选举从1937年7月至12月,由西北办事处及其后的边区政府主持,结合边区的改制进行,通过选举产生了自乡、区、县至边区的各级民意机构——议会(1938年改称参议会),并由议会选举产生同级政府,建立由乡至边区的抗日民主政权,从而实现了由苏维埃民主制度到抗日民主政权的转变。第二次选举从1941年1月到11月,是在前一次选举基础上按照“三三制”原则进行的改选,其特点是贯彻“三三制”原则,故这次选举也称“三三制”选举。通过这次改选,进一步健全了边区的民主制度。第三次选举从1945年10月至12月,它是在边区人民政治觉悟程度和民主生活习惯有了进一步提高的情况下进行的,又是在抗战胜利后的新形势下进行的,继续坚持“三三制”原则,完全做到了普遍、直接、平等,并在选举中检查了政府工作。
陕甘宁边区的民主选举为其他根据地选举制度的建立起了模范和导向的作用,正如毛泽东所说,边区政府“在党中央的领导下,首先在西北广大地区,实施抗日的普选的民主政治,做全国民主政治之先导”;边区的民主又将“进一步推动全国的民主力量,围绕在特区政府的周围,在活的榜样之下,为实现全国的民主制度而努力”[26]。在敌后的各抗日根据地中,选举运动开展得最好的是“模范抗日根据地”晋察冀边区。从1938年晋察冀边区政府成立到1945年抗战胜利前夕,晋察冀抗日根据地举行过多次民主选举。其中1940年所进行的民主普选运动意义重大,当时被称为敌后抗日根据地人民的一次“空前创举”,是继陕甘宁边区之后“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27]此外,其他敌后根据地如晋冀鲁豫根据地、晋绥根据地、山东根据地以及华中、华南等抗日根据地也都分别进行了各级政权的民主选举,其选举的规模和普及面虽不及陕甘宁边区和晋察冀边区,但都由此对原有的各级政府进行了改造,使民主政治在这些地方得到不同程度的推广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