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时期,随着新民主主义人民司法制度的孕育和发展,陕甘宁边区和各革命根据地逐步建立起与以往旧有司法制度根本不同的新型的司法制度。[1]延安时期司法制度的确立,根源在于战时环境、政权体制以及司法理念的影响,先后经历了初创和相对完善阶段,并不断加以调整以适应战时的需要,体现出了“本土性、战时性、人民性”等特点,在此期间所积累的丰富经验,为新中国司法制度建设奠定了重要基础。(https://www.daowen.com)